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5-0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通州區商務型公寓和商業、辦公項目銷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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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8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通州區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批准,自本通知發佈次日起,通州區商務型公寓和商業、辦公(含商務辦公和配套商業,下同)項目銷售,在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17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通州區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2號)的基礎上,同時執行以下規定:

  一、關於通州區商務型公寓

  (一)出售對象為居民家庭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沒擁有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或單身人士。

  2.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二)暫停向以下家庭出售通州區商務型公寓

  1.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單身人士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2.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3.無法提供在本市連續5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購買的通州區商務型公寓,核驗購房資格時計入該家庭的住房套數

  二、關於通州區商業、辦公項目

  新建商業、辦公項目應當按照規劃用途銷售,只能出售給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且上述單位購買後再出售時,仍須出售給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文件發佈前已由居民家庭或個人購買的通州區商務型公寓和商業、辦公項目,再次出售時可按原規定執行。通州區商務型公寓和商業、辦公項目銷售管理其他規定不變。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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