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6-05-26
  5. [成文日期] 2016-05-26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6〕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5-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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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16〕13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教委,各有關出版、發行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和《北京市定價目錄》,經研究,現將《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及《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出版單位應當在2016年9月1日前完成2016年秋季教材零售價格在本單位網站的公示工作。原市物價局、原市新聞出版局《關於中小學教材價格的通知》(京價(收)字[2001]417號),原市物價局、原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北京市中小學教材重印書零售價格核定辦法的通知》(京價(收)字[2003]150號),市發展改革委、原市新聞出版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06]823號),市發展改革委、原市新聞出版局《關於調整中小學教材正文印張單價的通知》(京發改[2007]1043號),市發展改革委、原市新聞出版局、市教委《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中小學迴圈使用教材價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12]1110號),市發展改革委、原市新聞出版局《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12]861號)等有關中小學教材價格文件同時廢止。以往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規範本市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發行單位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教科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和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

  第三條 出版、發行本市中小學使用教材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或規章對教材價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教材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紙質教材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以及零售價格計算公式。出版單位根據計算公式確定零售價格。

  教材配套音像材料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定零售價格。

  第五條 教材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制定。紙質教材印張單價、封面價格、插頁單價為不含稅價格,零售價格根據印張單價和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和插頁數量,以及出版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率計算並確定,計算公式為:

  零售價格=(印張單價×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單價×插頁數量)×(1+增值稅率)。

  增值稅率按國家規定稅率執行,並隨國家規定調整。

  第六條 教材成本實行定期調查制度。相關出版、發行單位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按期如實報送相關材料,並提供必需的帳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教材價格實行動態調整。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教材成本變動情況及價格調整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教材價格。

  第八條 出版單位出版教材應當符合中小學教科書幅面尺寸、版面標準以及用紙、印刷品質等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出版單位在教材出版前,應當按照《北京市中小學教材零售價格核定表》(明碼標價式樣)計算並確定教材零售價格,具體表樣及要求見附件。

  第十條 未納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免費教科書範圍的紙質教材及配套的音像材料均應當由學生自願選購,出版、發行單位不得將紙質教材與配套的音像材料捆綁發行、銷售,教材徵訂部門及學校不得捆綁徵訂。

  第十一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本單位網站設置固定的教材價格查詢欄目,按照附件中規定的明碼標價式樣公開本單位出版的所有教材的零售價格及相關情況;同時應當在紙質教材版權頁、封底及配套音像材料上標示零售價格及價格依據文件號。教材上標示的零售價格應當與網站公佈價格保持一致。教材零售價格應當在教材發行前對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出版、發行單位的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徵訂環節的監督管理,按照公辦學校代收費管理相關規定,未納入免費教科書範圍的教材在徵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發放教材徵訂清單,明示教材價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出版、發行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規出版和教材出版品質問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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