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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4. [實施日期] 2016-01-01
  5. [成文日期] 2016-05-26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6〕2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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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6〕216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殘疾人聯合會:

  為落實《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8號)精神,根據國務院和北京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工作要求,着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福利機構的基本服務需求,進一步構建適度普惠型老殘一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好老年人、殘疾人權益,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殘聯聯合製定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中需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通過政府內部資訊管理系統能夠自行確認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各單位在落實中遇到的新情況,請及時向市民政局反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辦法

  為推進我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發揮各區屬地主體責任,保障困境家庭老年人、殘疾人基本服務需求,探索創建老殘一體長期護理保障制度,推動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服務對象實際需求相適應的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制定本辦法。

  一、服務對象

  本辦法所稱困境家庭服務對象(以下簡稱“服務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服務對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並自願負擔一定自付費用,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門重殘人生活困難補助的殘疾人中,年滿60周歲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

  (二)根據《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8號)規定,入住屬地養老機構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含其重殘的獨生子女);

  (三)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失業且無穩定收入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或肢體殘疾,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或精神殘疾。

  服務對象身份經民政、衛生計生或殘聯部門確認,通過第三方評估認定具備享受入住機構條件後,由區民政部門安排入住提供服務的養老機構、殘障人康復機構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福利機構”),其中精神殘疾人需安置在專門的福利機構。

  二、補助標準

  本辦法實施所需資金,納入各區財政年度預算統籌保障,並可積極吸引社會慈善、捐贈資金支援。為緩解各區財政資金籌集壓力,市財政通過分類定額方式給予專項轉移支付支援,具體參照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事業補助區縣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5〕2069號)規定做好管理和使用,並將逐步納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支援,對服務對象和福利機構的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保家庭服務對象,給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級定額補助。

  (二)低收入家庭服務對象,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級定額補助。

  (三)入住屬地養老機構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服務對象,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級定額補助。

  (四)除(一)(二)(三)款外的其他殘疾人服務對象,給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級定額補助。

  (五)對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殘疾人達到一定規模的福利機構購置康復器材的,在規定的康復器材目錄範圍內按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具體標準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殘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購置康復器材總額5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40萬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殘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購置康復器材總額6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60萬元。

  (六)因服務對象轉為非服務對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終止服務合同等情況,導致福利機構月度內提供服務不足15天的,不納入按月補助統計。

  三、補助方式

  (一)採取“先服務、後結算”的方式。按照各區民政局公佈的福利機構面向服務對象的專門收費價格,服務對象足額繳納費用即可入住福利機構享受基本服務。

  各區民政局按照福利機構的不同類型,與福利機構結算相關政府補貼資金,其中:公辦公營機構提供的服務,按照機構運作保障的原渠道統籌保障;公辦(建)民營機構提供的服務,按照公辦(建)民營協議約定執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選定社會力量興辦機構提供服務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執行。

  (二)每年9月底前,各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市級定額補助的資金申請,聯合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結合各區工作實際開展情況、對以前年度“多抵少補”等因素對各區申請進行審核,並商市財政局共同編審下一年度市級定額補助資金預算。

  (三)市級定額補助由各區統籌使用,各區應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具體政策或實施方案,綜合統籌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四、組織實施

  各區民政部門作為養老和福利行業的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區政府支援,牽頭統籌屬地服務對象需求、管理體制、服務資源、政府財力、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等情況,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具體政策或工作方案。

  各區及其所屬街道鄉鎮公辦福利機構,是承擔政府供養和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機構、履行政府保障服務需求職能的核心機構。要在區民政部門的牽頭組織下,以各區屬地為主體進行資金籌集和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推進的統籌協調。

  鼓勵試點實施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的區,在將困境家庭老年人作為直接和優先保障對象的同時,在其入住福利機構時積極創新、先行先試、總結經驗,發揮好長期護理保障制度與福利機構補助政策各自優勢,探索創建老殘一體的服務體系,為推動全市福利保障政策“可持續、可推廣”和有效銜接摸索路徑,切實保障好老年人和殘疾人服務權益。

  五、福利機構選取條件

  各區民政局根據轄區公辦養老機構和福利機構協作服務機制,結合福利機構年檢或檢查情況,統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資源,選定福利機構,承擔收住本轄區服務對象職能。福利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門設立許可,能滿足失能及高齡服務對象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建立符合機構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各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配備合理,入院人員檔案完整、規範。

  (三)服務安全周到,體現人性化。膳食服務衛生、營養,並能滿足失能及高齡老年人或殘疾人特殊飲食需求;養老護理員和不能完全自理服務對象配比不得低於1:4,生活照料服務能夠實現24小時值班和程式化護理,做到居室內環境清潔、基本無異味;具備相應醫療資質,做到定期、定時護理和開展康復活動。

  (四)收取服務對象個人的費用,按照各區民政局向社會公佈的服務對象專門收費價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各區民政局根據上述條件,將轄區福利機構基本情況和調整變化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備(附件1);並及時將福利機構名單、服務對象專門收費價格、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向社會公佈。

  六、申請與核準程式

  (一)申請。服務對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機構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或《重殘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證》原件;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

  5.殘疾人服務對象需提供第二代殘疾人證、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通過政府內部數據庫查詢能夠確認申請人資格的,申請人只需提供《申請表》一式兩份,不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服務對象本人委託書。

  (二)受理與初審。街道(鄉鎮)受理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填寫《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3),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街道(鄉鎮)應於受理申請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反映情況進行初審,並在《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申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準表》(附件4)上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區民政局。初審不合格的,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退還其全部材料。

  (三)審查與公示。各區民政局應於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村)進行公示(附件5),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有異議的,街道(鄉鎮)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退還材料。

  (四)核準。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各區民政局應於2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製作告知書(附件6),由街道(鄉鎮)將告知書轉達申請人,服務對象自次月起獲得享受入住福利機構補助條件。

  (五)安排入住。根據申請人入住意願,結合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審核和第三方評估結果,統籌安排入住本區福利機構。同等條件下,養老機構應優先接收入住。

  (六)備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各區民政局、殘聯匯總上一季度核準結果,填寫《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務對象申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助核準匯總表》(附件7),向市民政局、市殘聯報備。

  已入住本市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及殘疾人,可參照以上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補助手續,從辦法實施之日起享受補貼;在跨區遷移後重新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延續享受補貼。

  (七)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康復器材一次性補貼的,應持相關票據和附件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購置康復器材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8),經區民政部門會同殘聯部門審核後分報市民政局、市殘聯,經市殘聯評估後,市民政局依據評估結果會同市財政局下達一次性補貼資金。

  七、複審

  各區民政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集中複審工作,在每年6月15日-6月30日、12月15日-12月30日期間執行,並及時做出複審決定,匯總情況後向市民政局報備。服務對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況終止服務合同的,福利機構應於當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報告。

  八、變更與終止

  出現以下情況時,服務對象享受入住福利機構補助條件視為失效,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

  (一)服務對象自獲得入住福利機構條件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規定入住福利機構的;

  (二)服務對象自與福利機構終止服務合同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

  (三)服務對象戶口在本市範圍內跨區遷移的;

  (四)區民政局認為存在其他情況需要重新辦理的。

  九、監督管理

  (一)各區民政局負責本地區服務對象入住福利機構相關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各區財政局負責本地區補助金的資金保障工作。各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人的確認和指導福利機構醫療資源配置等工作。各區殘聯負責認定殘疾人等級和配合審核購置康復器材補貼工作。各區民政、財政、衛生計生、殘聯要通力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遇到原則問題要及時上報,並聯合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監督檢查。

  (二)福利機構承擔服務保障職能,負責接收安置本區域服務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三)福利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的,由屬地的區民政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應依法登出許可。

  1.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

  2.未經區民政局審批,對服務對象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3.因管理和服務品質不達標、遭到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投訴3次及以上並被查實的;

  福利機構出現其他違反《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和《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3號)的行為,依照相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存在虛報、套取、冒領、挪用政府補貼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及時追回問題資金,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五)服務對象入住福利機構工作統一納入社會福利管理資訊系統,並逐步實現與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訊平臺、殘疾人資訊管理系統的對接和資訊共用。

  十、附則

  (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殘聯此前發佈的有關政策,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助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助辦法(試行)》(京民福發〔2011〕240號)停止執行;《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補貼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77號)相關政策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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