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06
  6. [發文字號] ​京綠法發〔201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5-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平原生態林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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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法發〔2016〕1號

有關區園林綠化局,局屬有關單位,機關有關處室:

  為加強本市平原地區生態林保護和管理,鞏固百萬畝平原造林、綠化隔離地區綠化、“五河十路”綠色通道綠化等造林綠化建設成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平原生態林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予以貫徹落實。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告知我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6年1月6日

北京市平原生態林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平原地區生態林保護和管理,鞏固造林綠化建設成果,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原生態林是指生長在平原地區國有或者通過土地流轉在集體土地上,由政府投資營造和保護的林木。

  第三條 平原生態林林木所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相關規定確認。

  土地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納入本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平原生態林地,禁止擅自佔用或者臨時佔用,確需佔用或臨時佔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審批(核)手續。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採伐、移植平原生態林木。

  因工程建設或者林業生産活動需要採伐或者移植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採伐或者移植手續;採伐或者移植非規劃林地林木的,區園林綠化局應當事先徵求市園林綠化局的意見。

  造林工程建設期內栽植苗木的調整除外。

  第六條 區園林綠化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平原生態林管護單位,管護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加強管護區內林木巡查保護,及時制止、舉報破壞生態林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 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平原生態林管護單位及其養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資源調查,及時掌握平原生態林動態變化情況,分年度更新平原生態林資源檔案。

  第八條 平原生態林範圍內發生的破壞林木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8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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