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6〕25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東城區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工作實施細則》已經2016年3月28日東城區政府第10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東城區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推進我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關於印發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京國土儲〔2014〕289號)、《關於明確我市棚戶區改造土地供應規劃調整和房屋銷售等政策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的意見》(京建文〔2015〕34號)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是指招標人對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通過編制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投標、開標和評標確定中標人作為項目承擔主體的活動。
第三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採取原址回遷方式建設回遷安置房;
(二)回遷安置房性質定性為商品房;
(三)項目自身達到資金平衡。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東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作為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的責任主體,負責審定招標方案和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成本。
北京市東城區重大項目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重大辦)負責組織開展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的前期工作,組織編制招標方案,在中標後與中標人簽訂《棚戶區改造項目協議》,並對中標人在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東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東城分局)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招標人,負責組織實施招標投標活動、核發中標通知書。
第六條 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投標的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標人及其主要股東沒有不良的信譽記錄;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在招標前編制招標方案,並通過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確定招標方案編制原則。
第八條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用地位置、空間範圍、四至、用途、開發程度、地上(下)物情況、規劃條件、出讓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二)擬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工作內容,包括前期手續辦理、徵收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回遷安置房及其他用房建設等;
(三)棚改安置方案、棚改前期工作預估成本及支付要求、棚改前期工作完成時間和周期等,其中項目投資利潤率不得超過15%;
(四)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保證金、投標內容、評分標準和其他條件等,其中項目投資利潤率所佔分值比例不應低於40%。
第九條 區政府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的前期準備工作,棚戶區改造項目需具備以下材料:
(一)區重大辦組織編制的項目招標方案;
(二)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意見和出具釘樁成果報告;
(三)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條 招標方案由區重大辦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並上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東城分局依據批准的招標方案組織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招標投標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佈招標公告;
(三)索取招標文件;
(四)投標、開標;
(五)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
(六)核發中標通知書;
(七)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招標工作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招標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具備發佈公告條件後,由區政府函告市國土局,在土地交易市場統一發佈招標公告。公告期不少於20日,並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國土東城分局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日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標、開標、評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是指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投標的企業。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在指定的時間內,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七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招標人委託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現場公證,並邀請紀檢監察人員到場監督。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社會專家評委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高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條 招標人收到的投標文件不足三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流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人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並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無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
(五)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八)投標人有串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九)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四章 中 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對投標文件進行評估,並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後,國土東城分局應當向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的規定,與區重大辦簽訂具有投標文件實質內容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協議》。
第二十八條 因中標人原因逾期未能簽訂協議的,國土東城分局有權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因中標人原因違反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協議約定的,國土東城分局按照協議相關條款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第三十條 招標人無義務承擔投標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標保證金而發生的包括利息支付在內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不得擅自將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中標項目整體向他人轉讓,也不得將其棚戶區改造中標項目進行肢解後轉包。
第五章 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棚改徵收工作完成後,由區政府組織區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對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成本進行審計,確定最終成本。中標人最終獲得的項目投資利潤為: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棚改前期工作預估成本×中標人投報的項目投資利潤率。
政府土地收益由市國土局依程式審定。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根據確定的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成本、中標人最終獲得的項目投資利潤及審定的政府土地收益,進行資金平衡測算,確定用於資金平衡的商品房建築規模,該部分商品房優先向本區戶籍和就業人口中符合購房資格的家庭銷售,價格由區政府審定。仍有富餘的,可作為商品房面向本市符合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
除回遷安置房和用於資金平衡的商品房外的其餘建築規模由區政府提出處置方案,並與中標人簽訂協議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達到凈地條件後,市國土局按照區政府確定的資金平衡方案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招標活動結束後,國土東城分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活動等各個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歸檔的宗地出讓材料應當包括:
(一)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二)宗地招標方案及招標文件;
(三)招標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四)棚改安置方案、資金平衡方案以及區政府處置剩餘房源方案;
(五)《中標通知書》;
(六)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棚戶區改造項目招標無法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的,招標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後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