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5-01
  5. [成文日期] 2016-04-27
  6. [發文字號] 昌政辦發〔201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4-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教委關於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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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辦發〔2016〕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區教委制定的《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

區教委

  根據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市教委《關於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16〕3號)等文件精神,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益,現就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6年昌平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號)要求,繼續堅持鞏固成果、完善制度、推進改革的總體思路,深化義務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義務教育品質和學校辦學水準,不斷完善義務教育入學規則,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確保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各項工作有效推進。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政府統籌,將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作為政府行為予以保障。

  (二)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按劃定的入學範圍接收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三)堅持程式規範,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作為規範辦學的重要環節,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三、入學條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凡年滿6周歲(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均須參加學齡人口資訊採集,按照區教委劃定的學校服務片區免試就近入學。完成小學教育的學生,應當進入初中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全區統一使用北京市義務教育入學服務系統,全程記錄每名學生入學途徑和方式,各相關部門依據許可權進行查詢和監控。區教委要加強對全區學校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學年開學時入校就讀,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失學或輟學。

  (二)做好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工作。持有區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讀批准書》、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出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部隊師(旅)級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區政府外事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等證明的適齡兒童按本市戶籍對待。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昌平區工作並居住,需要在昌平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在填報完成“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證明、證件材料審核系統”後,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務工就業證明、實際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暫住證、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五證”),到昌平區居住地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後,由各相關部門聯合審核;通過聯合審核後,持《在京就讀證明》到居住地所在鎮(街道)的學校聯繫適齡兒童就讀事項;如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可向區教委申請協調到其他鎮(街道)的學校就讀。

  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按照《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二〔2014〕4號)有關要求,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其他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區級以上政府(含區級)人才引進計劃的海外歸國人員、各類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按相關規定,由區教委協調解決。

  對持有烈士子女、臺籍學生、華僑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全國勞動模範子女身份證明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相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照顧。

  認真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登記工作,幫助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隨班就讀,保證殘疾兒童少年適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特長生入學工作按照區教委制定的《昌平區2016年小學升入初中特長生招收工作方案》執行;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體育、藝術和科技特長生的學校面向本區招收特長生以外,其他學校一律不得以特長生的名義招收學生;特長生招生項目和數量要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産方向傾斜。特長生入學工作由區教委統一組織並向社會公佈特長生招生計劃。

  民辦學校、寄宿學校招生工作按照區教委制定的具體方案執行。

  (四)實施計劃管理。各學校要按照學齡人口數量、畢業生數量和辦學規模等,制定招生計劃並報區教委備案,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招生計劃。

  (五)加大宣傳力度。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區教委應及時向社會公佈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政策和相關資訊。各學校要及時公開招生範圍、招生順序和時間,並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來訪接待、政策解答工作。

  (六)加強學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學學籍管理雲平臺將依據小學和初中入學服務系統建立新生學籍。

  (七)杜絕違規操作。各學校按劃片範圍接收適齡兒童少年登記入學,嚴格執行市教委統一規定的時間表和入學程式;嚴禁違規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公辦學校單獨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委託舉辦各類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培訓班;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中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測試和面試選拔學生;嚴禁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依據;堅決禁止初中學校違規在小學非畢業年級提前招生。區教委、各學校要認真對待群眾來信來訪,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嚴肅處理違規違紀事件。

  (八)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是基礎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各部門、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嚴密組織、規範操作,及時發現並處理各類問題,切實維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九)本意見由區教委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昌平區2016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辦法

附件

昌平區2016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昌平區2016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辦法如下:

  一、組織機構

  建立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進全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領導為區政府主管區長,聯席會議召集單位為區教委,聯席會議由區教委、區政府辦公室、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衛生計生委、區信訪辦、區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區委宣傳部、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市國土局昌平分局、區民政局、區維穩辦、區綜治辦等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

  成立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聯合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區聯合審核小組),由區教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國土局昌平分局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具體負責對申請在昌平區就讀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的證明證件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區聯合審核小組辦公地點設在昌平區職工學校院內(昌平區南口路15—1號)。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在昌平區接受義務教育。

  (二)貫徹落實市教委《關於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16〕3號)和《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

  (三)嚴格程式、規範操作、公開透明。

  三、審核內容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昌平區工作並居住,需要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須審核申請人務工就業證明、實際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暫住證、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五證”)。

  四、審核程式

  建立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區聯合審核小組依據部門職責和審核標準審核“五證”。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申請。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2016年5月9日至20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攜帶“五證”到昌平區居住地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申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初審;證明材料不合格的,適齡兒童應回原籍接受義務教育;初審合格的,於2016年5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區聯合審核小組進行審核。

  (二)區聯合審核小組聯合審核。

  區聯合審核小組組成部門職責如下:

  1、務工就業證明由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別審核;簽有勞動合同的,由區人力社保局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審核。

  2、實際居住證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昌平分局審核。

  3、全家戶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

  4、暫住證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

  5、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6、按本市戶籍對待適齡兒童相關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審核過程中的特殊問題由區聯合審核小組共同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報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審核結果。

  區聯合審核小組聯合審核結束後,由區教委負責統一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為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出具《在京就讀證明》,並在學齡人口資訊採集系統上進行確認。申請人持《在京就讀證明》到居住地所在鎮(街道)的學校聯繫適齡兒童就讀事項;如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向區教委申請協調到其他鎮(街道)的學校就讀。

  五、審核標準

  (一)務工就業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及其配偶應在昌平區工作並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或在昌平區自有商品住宅(取得房屋産權證、不動産權證書),且在本市工作並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申請審核時須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資訊)”,同時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請人或其配偶受雇於用人單位的,應提供在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規範有效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同時提供受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2、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在昌平區登記註冊且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如無完稅憑證應提供《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徵點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3年內在工商部門有違法行為處罰記錄的個體工商戶所提供證明材料無效。

  3、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合夥人)的,應提供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合夥人)在昌平區登記註冊且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備案材料、涉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3年內在工商部門有違法行為處罰記錄的註冊單位所提供證明材料無效。

  (二)實際居住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在昌平區穩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請審核時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請人自有商品住宅的,須提供住房城鄉建設、國土部門登記的房屋産權證(不動産權證書)或經備案網簽的購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租住房屋的,須提供規範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稅務機關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具的房租發票、房屋出租方的房屋産權證、身份證複印件。所住房屋應適宜居住,能保證適齡兒童的安全。

  租住單位公房的,須提供房屋産權證明及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租住無房屋産權證農村民房的和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房屋産權證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出具意見。

  租住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小産權房、非合法建築和人防空間等,所出具的證明無效;租住按有關規定不得出租、轉租的軍産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證明無效。

  (三)全家戶口簿審核標準。

  1、適齡兒童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

  2、如超齡兒童,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在當地就讀一年級的證明,並説明未按時入學原因,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病歷或幼兒園證明等)。

  (四)暫住證審核標準。

  1、申請人及其配偶均持有穩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發的暫住證,且暫住證在有效期內。

  2、暫住證地址與實際居住證明地址一致。

  3、暫住證資訊應為機打,塗改無效。

  (五)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有效暫住證的可視為有此證明。

  六、工作要求

  (一)負責聯合審核工作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條件審核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牽頭負責;要嚴格執行審核標準,依據工作流程規範操作,組織業務精幹人員負責“五證”審核和復核;要強化責任追究,因審核不力造成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區政府督查室、區教委要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開展重點督導檢查;區信訪辦要及時了解反饋群眾需求;區維穩辦要全程跟蹤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區監察局要監督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依法嚴肅處理違規違紀行為。

  (三)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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