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法〔2016〕57號
各區水務局(東城區城市綜管委、西城區市政市容委),密雲區農村工作委員會以及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保證水務系統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務依法行政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水務局法制處反饋。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6年6月24日
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保證水務系統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促進水務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水務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庫移民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 市級水行政執法主體為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水務局派出機構(市級水行政執法責任主體)為北京市水政監察大隊、北京市官廳水庫管理處、北京市密雲水庫管理處、北京市十三陵水庫管理處、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北京市潮白河管理處、北京市北運河管理處、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處、北京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利工程品質與安全監督中心站、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總站、北京市水文總站、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北京市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庫移民事務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北京市涼水河管理處、北京市東水西調管理處。
第四條 區水行政執法主體為北京市朝陽區水務局、北京市海淀區水務局、北京市豐台區水務局、北京市石景山區水務局、北京市通州區水務局、北京市大興區水務局、北京市房山區水務局、北京市門頭溝區水務局、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北京市順義區水務局、北京市懷柔區水務局、北京市密雲區水務局、北京市平谷區水務局、北京市延慶區水務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
區水行政執法責任主體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但是,東城區、西城區、石景山區、密雲區水庫移民業務的行政執法主體,分別為東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景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密雲區農村工作委員會,執法責任主體由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並公佈。
第五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庫移民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後果等因素,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六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
同一辦案機關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七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基於正當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第九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循程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
辦案機關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當事人有要求的,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時,一併告知擬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
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掌握:
(一)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範;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屬於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給予處罰。但不得重復使用處罰種類。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度、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等因素,採取“定檔(A、B、C)+分階(01、02、03)”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區分違法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違反法規中一般義務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如:規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報送資料、未按規定備案變等),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C檔或B檔;
(2)對於違反禁止性條款規定的行為,原則上歸入基礎裁量B檔或A檔;
(3)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歸入C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僅適用警告和較低數額罰款的處罰種類;歸入B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適用中等數額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種類;歸入A檔的違法行為原則上適用高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直至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證件的處罰種類;
(4)對於處罰條款中僅設定“罰款”種類的違法行為,除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設、經營的行為必須歸入A檔外,其餘違法行為可以納入基礎裁量B檔。
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十五條 設定基礎裁量檔後,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頻次、社會影響、是否符合從輕減輕條件等因素,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基礎裁量C檔可不劃分處罰裁量階)分階編號01-03代表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
從重處罰適用,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二以上數額的罰款;從輕處罰適用,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下數額的罰款;一般處罰使用,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數額的罰款。
第三章 免於及減輕、加重、一般處罰的適用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
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罰款幅度內從輕處罰適用。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
(二)擅自轉移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三)作虛假陳述的;
(四)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五)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六)經告誡、勸阻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情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法金額較大的;
(九)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十三)在自然災害、疾病流行、環境污染等突發公共事件中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
從重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在罰款幅度內從重處罰適用。
第十九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一般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適當的處罰種類,或者在罰款幅度內一般處罰適用。
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辦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各級水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辦案機關違反本基準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理復議案件時,有權直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基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基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對應的《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另行公佈,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動情況定期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