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6〕3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密雲區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密雲區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級財務行為,有效監管村級資金安全規範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以及密雲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密政發〔2014〕4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辦法所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含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保留與開設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只保留一個賬戶,賬戶性質為零餘額基本賬戶,用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轉賬和現金收付的結算業務。
第四條 各鎮可保留農村財務託管中心賬戶,該賬戶只用於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不可進行其他結算業務和提取現金使用。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有在用賬戶確認保留的,應到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統一登記備案,並説明原由。保留的銀行賬戶,除零餘額基本賬戶外,其他銀行賬戶預留銀行印鑒為農村財務託管中心主任印鑒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銀行賬戶資金嚴格按照《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規範使用。徵佔地補償費要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確需開設其他銀行賬戶的,需向鎮政府申請,提交開戶的相關文件依據、用途以及賬戶性質。經鎮政府審核、鎮長辦公會同意後方可開設,並將開設賬戶情況報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備案,預留銀行印鑒為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主任印鑒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因故需要變更的,應向鎮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提交申請,説明變更依據、理由,經鎮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審核報鎮政府同意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後的結果報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備案。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有的其他各類銀行賬戶,應按照《密雲縣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限期撤銷備案,並將銀行賬戶資金轉入村集體經濟組織零餘額基本賬戶。因特殊情況不能撤銷的,報鎮政府説明情況後,到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備案。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開設的專用賬戶和其他賬戶,應在銀行賬戶工作事項完畢後及時撤銷,做到事結、錢清、戶銷,並報鎮農村財務託管中心備案。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條 各鎮政府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規範使用的責任監管主體,應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式審核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的開設使用。
第十一條 各鎮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規範使用的業務監管部門,應定期檢查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的開設使用變更以及備案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規範使用的主體,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規範使用負有領導責任。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開設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審計局和經管站應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問題;發現黨員或監察對象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及時向區紀委監察局移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密雲區經管站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