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優發〔2015〕470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5〕17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北京市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民優發〔2004〕207號)等相關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下同)的殘疾撫恤金,按照《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執行;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的增長比例予以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1、2)。
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年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的增長比例予以調整;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按照烈士遺屬撫恤金標準的50%發放(具體標準見附件3)。
三、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每人每月提高200元;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具體標準見附件3)。
四、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0元。
五、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2.65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1萬元,其中赴西藏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按照雙倍標準發放,每人每年5.62萬元。
六、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髮放範圍,由一至四級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殘疾軍人調整為所有在鄉殘疾軍人,新認定或申請享受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在鄉殘疾軍人,符合條件的,自審批之日的下月開始發放。
七、調整後的新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其中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從2015年夏秋季徵兵起執行),各區要高度重視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金和優待金髮放準確無誤。對2015年期間撫恤補助金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其2015年10月至12月的撫恤補助金補發工作,由遷出區負責。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金的發放,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八、2015年調整撫恤補助金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2016年起列入區財政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義務兵優待金由區財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國家標準)
- 附件2: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表
- 附件3: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等優撫對象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金標準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