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1-21
  6. [發文字號] 京公治字〔2016〕1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治安系統市級行政許可工作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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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治字〔2016〕120號

治安總隊,各分局:

  為落實市政府《關於公佈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的通知》及《關於公佈市政府各部門初審上報事項匯總清單的通知》的要求,結合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情況和治安管理工作實際,治安管理總隊對治安系統涉及的市局行政審批事項(共計18項)工作規範予以全面調整、修改,修改後的行政審批工作規範將在市局外網民生服務平臺予以公佈,以替換原有工作規範。

  各單位在行政許可工作中,要嚴格遵照執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治安管理總隊法制處反饋。

北京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統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規範

  一、公務用槍持槍許可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本單位申請函;

  (2)填寫規範的《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程式:

  分局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標準的,給申辦人開具收取材料憑證,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分局印章,將材料轉審查人員。

  (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人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1.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2.審查程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一中隊人員接分局上報的《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主管副支隊長審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説明理由,終止審核。

  (2)審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主管副支隊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審定意見,退審核人員;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退受理人員。

  (3)經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主管副支隊長審定同意,由制證人員製作公務用槍持槍證,並在《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四)告知

  1.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製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告知申辦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公務用槍持槍證製作完畢後,通知申辦人領取或由屬地分局代領核發該申辦人。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七條

  二、民用槍支援槍證件核發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分局初審,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審批。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請。

  2.申辦材料的全部目錄:

  (1)本單位申請函(內容包括槍支的來源、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2)填寫規範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程式: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工作人員對申辦單位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標準的,給申辦人開具收取材料憑證,在《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將材料轉審查人員。

  (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人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1.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2.審查程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接分局上報的《民用槍持槍證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支隊長審定。對不符合標準的,中止審核,將需補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員,補齊後再行審核;對補正補齊材料符合標準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主管副支隊長審定。

  (2)審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主管支隊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意見,由審核人員辦理民用槍持槍證。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理由退受理人員。

  (四)決定與送達

  1.經逐級審查合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批准該行政許可決定,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製作民用槍持槍證;制證時限10個工作日。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准,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製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告知申辦人不予審批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民用槍持槍證製作完畢後,通知申辦人領取或由屬地分局代領核發給申辦人。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辦理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三、民用槍支(彈藥)配購、配置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支除外)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各分局初審,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研究,提出意見經主管副總隊長簽署意見,報市局審批。經市局批准,報公安部列入槍支購置計劃,由公安部審核同意。

  (一)申請

  1.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

  2.提交配購、配置槍支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配購、配置槍支種類、型號、數量及配置理由、用途。

  (二)受理

  標準:申辦人提供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本崗位負責人:分局槍支管理受理人員,分局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開具受理憑證,收取申請材料要開具書面收取材料憑證,報分局主管副局長簽字同意後將所有材料轉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及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三)審核

  標準: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屬地分局同意。

  崗位責任人: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審核人員及支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進行審核。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轉複審人員。

  (四)複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本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主管副總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複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將同意請示報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將材料退回。

  (五)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審定標準對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複審意見的,在請示上簽署審定意見。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六)決定和送達

  本崗位責任人: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人員。

  1.申請人申請民用槍支配置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經市局主管局長同意,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代局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將其所配置的民用槍支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列入計劃、審核批准;經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批准後,向申請人簽發《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到指定的北京市安華民用槍支彈藥配售中心有限公司購置。

  2.申請人申請配購民用槍支經市局主管局長同意並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申請人簽發《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到指定的北京市安華民用槍支彈藥配售中心有限公司配購。

  3.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報市局主管局長不同意該申請的,由治安管理總隊代局做出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辦理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六、八、九、十條

  四、槍支(彈藥)運輸許可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即時

  辦理程式:

  分局初審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審定。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

請。

  2.申請材料:

  (1)公安部的批准文件(限進出口);

  (2)槍支來源的批准文件;

  (3)持槍單位證明;

  (4)有關省、市公安機關槍支管理部門的批准件。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程式:

  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辦單位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符合受理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的,在申請函上簽署意見,將材料轉審查人員。不符合受理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核

  1.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2.審查程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接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轉審定人員。對不符合標準的,中止審核,將需補充的材料告知受理人員,補齊後再行審核。

  (2)審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支隊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在請示上簽署審定意見。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四)工作時限

  1.初審時限:即時。

  2.審定時限:即時。

  (五)決定和送達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批准該行政許可決定,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當場開具《槍支運輸(攜運)證》。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做出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十條

  五、民用槍支配售企業確定和民用槍配售許可證件核發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20個工作日完成

  辦理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

  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申辦民用槍支彈藥配售企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法人情況,是否為獨立法人;配售、儲存民用槍支、彈藥的場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閉式運輸車情況;安全保衛制度、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和可靠的技術防範設施情況;具備電腦管理配售情況的條件和人員情況)。

  (二)受理

  標準:申辦人提供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槍支管理人員現場對申辦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符合配售條件及安全要求。

  崗位負責人:分局槍支管理受理人員,分局主管副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開具書面收取材料憑證,在現場勘察並製作書面記錄後,提出意見報分局主管副局長簽字同意後,將所有材料轉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三)審核

  標準: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屬地分局同意、槍支管理人員現場勘察過場地。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崗位責任人:治安管理總隊危管支隊審核人員及支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轉複審人員。不同意受理人員意見的,提出意見及理由。

  (四)複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崗位負責人:治安管理總隊主管副總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複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簽署同意意見,同時將同意請示報審定人員。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

  (五)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崗位責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審定標準對複審意見進行審定。同意複審意見的,在請示上簽署審定意見。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六)決定和送達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代局復函通知申請人,核發民用槍配售許可證(郵寄或通知自取)。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代局做出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款;公安部《關於規範民用槍支配售調撥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公安部制式錶格,不提供下載

  六、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核發(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

  申請機構:申請人向單位所在地區公安分局當面提出申請

  東城分局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電話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隊:梁家園1號,電話83164130

  朝陽分局治安支隊:朝陽區道家園1號,電話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隊:海淀區長春橋路15號,電話82519510、82519521

  豐臺分局治安支隊:豐台區東大街26號,電話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電話88788670/8671

  門頭溝分局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電話大興分局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電話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隊:房山區政通路16號,電話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隊:通州區北大街73號,電話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順義分局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電話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隊:昌平區鄧莊液化氣站東側,電話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懷柔分局治安支隊:懷柔區北大街59號,電話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隊:新平東路2號,電話69962630

  密雲分局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電話69045630

  延慶分局治安大隊:延慶區湖南西路18號,電話81198123

  辦理機構: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14531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2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

  (1)申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當面提出申請。由區級公安機關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2)申辦單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提出申請;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組織集中培訓考試。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一份);

  (2)已簽署所在單位審查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審批表》(各一式一份);

  (3)已簽署考核專家組意見並加蓋公章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記錄表》(各一式一份);

  (4)人事部門蓋章的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一份);

  (5)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6)所在單位技術主管部門蓋章的工作業績證明(一式一份),包括從事爆破作業的時間、經歷、設計書、獲獎證明等材料;

  (7)持申請人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一份);

  (8)所在單位及戶籍派出所蓋章的未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一份。

  3.標準: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

  1.審查標準: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本崗位負責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審定人員。

  3.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定。對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在《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審批表》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爆炸物品管理專用章”。審核通過後組織集中培訓考試。(2)申請人參加培訓考核合格後,在《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記錄表》上加蓋“爆炸物品管理專用章”。(3)對不符合審定標準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

  4.審查時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決定和送達

  本崗位負責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審定人員。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審定人員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後,通知申請人領取書面決定和相關證件。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批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審定人員做出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載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許可決定的送達和許可證件的發放統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審定人員負責。

  4.對有關許可文書的送達,一律要求申請人、被許可人在文書的存根聯簽名。

  5.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1993年4月公安部發佈)6.2.1條款

  七、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營業性)

  辦理機構: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14351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受理

  申辦人需要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申請成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材料,註冊資金、凈資産、專用設備凈值的有效證明(一式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2.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安全評估報告(一式一份,加蓋評估公司公章)。

  3.近3年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技術負責人主持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

  4.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提供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式一份)。

  5.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各一式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6.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出具購買相關設備的發票),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清單。

  7.《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許可證審批表》(一式三份)。

  8.持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原件(各一式一份,已依法設立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一式一份,新設立的企業)。標準: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時限:7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準: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時限:3個工作日。

  (三)複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時限:2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時限:2個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

  1.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時限: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八、弩的製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審批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36828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書(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製造弩審批表》(一式四份)(申請購置、進口、運輸弩的需填寫《申請購置弩審批表》、《申請進口弩審批表》、《申請運輸弩審批表》);

  (3)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4)單位的方位圖、區域功能佈局圖,以及製造車間、弩射場地和儲存倉庫的平面示意圖;

  (5)安裝技術防範設施的驗收報告;

  (6)安全保衛組織機構設置、從業人員名單及職責,申請單位負責人分別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從業人員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從業人員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記制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和應急處置制度);

  (8)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等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程式:

  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辦單位提交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根據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符合受理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的,收取申請材料要開具書面收取材料憑證,在申請函上簽署意見,將材料轉審查人員。

  (2)不符合受理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辦單位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三)審核

  1.審查標準:同受理標準。

  2.審查程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接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槍支管理人員現場勘察過場地,場地符合安全要求,製作書面記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支隊長。支隊長對符合標準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審核意見,簽署意見。將申辦材料和意見轉複審人員。

  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理由,終止審核;將申辦材料退受理人員並告知需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2)複審:市局治安管理總隊主管副總隊長按照複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複審。同意審核意見的將材料和意見報審定人員。

  (3)審定:市局主管副局長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複審意見的,在請示上簽署審定意見。

  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提出意見及理由,退還受理人員。

  (四)決定和送達

  1.經逐級審查合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批准該行政許可決定;製作批准同意製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弩通知書,通知申辦人領取或由屬地分局代領核發該申辦人。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製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告知申辦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許可不收費

  辦理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號)

  九、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辦理機構:申請舉辦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舉辦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受理,申請舉辦Ⅲ級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受理

  辦理地址、電話:

  市局治安管理總隊: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74289

  東城分局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電話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隊:梁家園1號,電話83164130

  朝陽分局治安支隊:朝陽區道家園1號,電話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隊:海淀區長春橋路15號,電話82519510、82519521

  豐臺分局治安支隊:豐台區東大街26號,電話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電話88788670/8671

  門頭溝分局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電話69842064

  大興分局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電話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隊:房山區政通路16號,電話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隊:通州區北大街73號,電話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順義分局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電話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隊:昌平區鄧莊液化氣站東側,電話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懷柔分局治安支隊:懷柔區北大街59號,電話89687651平谷分局治安支隊:新平東路2號,電話69962630

  密雲分局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電話69045630

  延慶分局治安大隊:延慶區湖南西路18號,電話8119812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受理後15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由當事單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當面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主辦單位委託有燃放資質的單位實施燃放的委託書。

  (2)主辦單位提供的組織實施方案(應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GB24284-2009的要求)。

  (3)作業單位提供的技術設計方案(應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GB24284-2009的要求)。

  (4)通過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填寫《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

  (5)作業單位《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品質檢測報告》;能證明作業單位成功實施過的相應級別焰火燃放作業的審批表、合同等相關材料。

  (6)從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證明》等材料。

  (7)證明作業單位具有先進的、安全的、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的相關材料(電腦程式控制燃放設備和器材等,應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GB24284-2009的要求)。

  注: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須準備複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舉辦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舉辦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受理,申請舉辦Ⅲ級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式:

  本崗位責任人:分局受理人員或者市局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通過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告知申請單位。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即時通過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限:7個工作日。

  (三)審查

  1.審查標準: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審查程式:

  (1)初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負責人:分局受理人員或市局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受理標準審核申請。

  ②在《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上(經辦人處)簽署初審意見,並登錄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填寫初審意見。

  時限:3個工作日。

  (2)複審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分局受理人員或市局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複審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複審。

  ②在《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上(審批人處)簽署初審意見,並登錄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填寫複審意見。

  時限:2個工作日。

  (3)審定(僅對申請舉辦Ⅱ級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負責人:治安管理總隊主管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審定標準對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②同意複審意見的,在《焰火燃放許可證申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並加蓋審批單位印章。

  ③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應與複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審批表,按照原渠道退審核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四)送達

  1.對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分局審核人員或者市局審核人員應當及時登錄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列印製作《焰火燃放許可證》。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分局審核人員或者市局審核人員應當及時登錄全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資訊系統,簽署不準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還。

  3.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4.時限:1個工作日。

  (五)變更

  1.變更條件:《焰火燃放許可證》登記內容變化的,要在燃放30日前向受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

  2.具體工作程式:

  同上述申請、受理、審查、送達程式。

  由受理單位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做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批准變更的,換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各公安分局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電話62018003

  東城分局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電話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隊:梁家園1號,電話83164130

  朝陽分局治安支隊:朝陽區道家園1號,電話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隊:海淀區長春橋路15號,電話82519510、82519521

  豐臺分局治安支隊:豐台區東大街26號,電話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電話88788670/8671

  門頭溝分局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電話69842064

  大興分局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電話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隊:房山區政通路16號,電話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隊:通州區北大街73號,電話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順義分局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電話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隊:昌平區鄧莊液化氣站東側,電話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懷柔分局治安支隊:懷柔區北大街59號,電話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隊:新平東路2號,電話69962630

  密雲分局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電話69045630

  延慶分局治安大隊:延慶區湖南西路18號,電話81198123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辦理時限: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説明理由。七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辦理程式: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群體性活動。本市對單場次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一)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1.擬印製、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2.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3.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二)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

  申請安全許可:

  1.舉辦場所跨區的;

  2.預計參加人數一萬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

  3.展位總數在二千以上的展覽、展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三)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2.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3.場所租賃、借用協議。

  4.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説明、安全工作方案。

  (1)大型活動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大型活動須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附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2)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安全風險預測或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誌;票證管理方案和樣本、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協議文本。

  5.主辦方和承辦方之間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6.承辦者搭建臨時設施、建築物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並與場所管理者、施工單位簽訂搭建臨時設施、建築物的安全協議。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方有資質、資格要求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8.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説明理由。七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五)《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1.承辦者具有合法身份;

  2.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六)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1.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3.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4.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

  (七)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1.承辦方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五個工作日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2.承辦方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3.承辦方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五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准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八)作出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並及時告知承辦者。由此給大型活動承辦者造成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型群

  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十一、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各分局治安支(大)隊

  辦理地址、電話: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74170

  東城分局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電話84081218

  西城分局治安支隊:梁家園1號,電話83164130

  朝陽分局治安支隊:朝陽區道家園1號,電話85953891、85953593

  海淀分局治安支隊:海淀區長春橋路15號,電話82519510、82519521

  豐臺分局治安支隊:豐台區東大街26號,電話83299150

  石景山分局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電話88788670/8671

  門頭溝分局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電話69842064

  大興分局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電話69242301

  房山分局治安支隊:房山區政通路16號,電話81389177、81389503

  通州分局治安支隊:通州區北大街73號,電話69538789、69552531、81596167

  順義分局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電話81491010、81492020、81493030

  昌平分局治安支隊:昌平區鄧莊液化氣站東側,電話69742447、69714300、69719467

  懷柔分局治安支隊:懷柔區北大街59號,電話89687651

  平谷分局治安支隊:新平東路2號,電話69962630

  密雲分局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電話69045630

  延慶分局治安大隊:延慶區湖南西路18號,電話81198123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辦理時限:按運輸級別,分別為一至五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風險級別分類(放射性物品公路運輸風險級別分為三級):

  一級風險運輸: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準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産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運輸。

  二級風險運輸: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準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産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運輸。

  三級風險運輸: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準放射性廢物、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産生較小輻射影響的道路運輸。

  (一)一級風險運輸審批

  本級審批總時限為5個工作日。

  1.受理

  條件:申辦單位須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1)書面申請報告;

  (2)運輸方案及應急預案;(3)放射性物質運輸貨包輻射水準及表面污染檢測報告;(4)承運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5)司機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6)車輛行駛證複印件;(7)環保部門有關放射源轉讓、進出口等的審批文件複印件;(8)如運達本市,需出具運達單位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相關防範設施標準的檢測報告和安全評價報告。

  標準: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2)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並簽署受理意見後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審核;(3)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單位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核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核標準進行審核;(2)同意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核意見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副支隊長復核;(3)不同意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3.復核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副支隊長。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復核標準進行復核;(2)同意的,在請示上簽署復核意見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支隊長審批;(3)不同意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內完成。

  4.審批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支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批標準進行審批;(2)同意審批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批意見;不同意審批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5.決定和送達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工作標準:(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理結果;(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2)對審批通過的,製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3)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4)對不予批准件,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

  (5)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1個工作日。

  (二)二級風險運輸審批

  本級審批的總時限為3個工作日。

  1.受理

  條件:申辦單位須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1)書面申請報告;

  (2)運輸方案及應急預案;(3)放射性物質運輸貨包輻射水準及表面污染檢測報告;(4)承運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5)司機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6)車輛行駛證複印件;(7)環保部門有關放射源轉讓、進出口等的審批文件複印件;(8)如運達本市,需出具運達單位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相關防範設施標準的檢測報告和安全評價報告。

  標準: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2)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並簽署受理意見後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審核;(3)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單位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1個工作日。

  2.審核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核標準進行審核;(2)同意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核意見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副支隊長審批;(3)不同意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3.審批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副支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批標準進行審批;(2)同意審批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批意見;不同意審批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4.決定和送達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工作標準:(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2)對審批通過的,製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3)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4)對不予批准件,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

  (5)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時限:即時。

  (三)三級風險運輸審批(放射性物品運輸進出京及過境本市)

  本級審批的總時限為1個工作日。

  1.受理

  條件:申辦單位須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1)書面申請報告;(2)運輸方案及應急預案;(3)放射性物質運輸貨包輻射水準及表面污染檢測報告;(4)承運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5)司機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6)車輛行駛證複印件;(7)環保部門有關放射源轉讓、進出口等的審批文件複印件;(8)如運達本市,需出具運達單位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相關防範設施標準的檢測報告和安全評價報告。

  標準: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2)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並簽署受理意見後報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審批;(3)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單位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即時。

  2.審批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隊主管中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批標準進行審批;(2)同意審批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批意見;不同意審批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即時。

  3.決定和送達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支工作標準:(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2)對審批通過的,製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3)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4)對不予批准件,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

  (5)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即時。

  (四)三級風險運輸審批(本市內運輸)

  本級審批的總時限為1個工作日。

  1.受理

  條件:申辦單位須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1)書面申請報告;(2)運輸方案及應急預案;(3)放射性物質運輸貨包輻射水準及表面污染檢測報告;(4)承運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5)司機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6)車輛行駛證複印件;(7)環保部門有關放射源轉讓、進出口等的審批文件複印件;(8)如運達本市,需出具運達單位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相關防範設施標準的檢測報告和安全評價報告。

  標準: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運達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2)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並報治安支(大)隊主管領導審批;(3)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單位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即時。

  2.審批

  標準:材料齊全、規範、有效,情況屬實且符合安全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運達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主管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審批標準進行審批;(2)同意審批的,在請示上簽署審批意見;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還受理人員。

  時限:即時。

  3.告知和通報

  本崗位責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運達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員。

  工作標準:(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2)對審批通過的,製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3)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4)對不予批准件,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力、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

  (5)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即時。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關於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關於調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8號)

  十二、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保安大隊(中隊)

  辦理地址、電話: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七里渠甲1號,80715645

  東城分局保安大隊(北區) 東城區交道口大興衚同45號,84081125

  東城分局保安大隊(南區) 東城區幸福大街34號,67121163

  西城分局保安大隊(北區) 西城區梁家園衚同1號,83160996

  西城分局保安大隊(南區) 西城區梁家園衚同1號,83164140

  朝陽分局保安大隊 朝陽區道家園1號,85953750

  海淀分局保安大隊 海淀區長春橋路15號,82519630

  豐臺分局保安大隊 豐台區東大街26號,83299740

  石景山分局保安大隊 石景山區古城南裏1號,88588527

  房山分局保安大隊 房山區良鄉鎮政通路16號,81389200

  通州分局保安大隊 通州區新華北路159號,69559226

  大興分局保安大隊 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69242980

  門頭溝分局保安大隊 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69842374

  昌平分局保安大隊 昌平區西環路甲68號,69746175

  順義分局保安大隊 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69421935

  懷柔分局內保大隊 懷柔區北大街59號,89687661

  密雲分局保安中隊 密雲區西大橋12號,69045475

  延慶分局保安中隊 延慶區湖南西路18號,81198120

  平谷分局保安大隊 平谷區府前大街21號,69962642

  開發區分局保安中隊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京東街19號,67878120

  首都機場分局國保支隊 首都機場二緯路,64564109

  辦理時間:每週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並上報有關材料。

  2.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

  (2)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驗資證明,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産評估,並提供有關文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曾就職單位出具的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4)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主要辦事機構場所的産權證明複印件,如場地是租賃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複印件,與北京市保安資訊管理系統相連結的必要設備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6)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業務、勞資、糾察、勤務保障、工會等專門機構設置及相應人員情況材料和企業發展可行性分析、內部管理制度、擬設立保安服務企業的章程、按保安服務行業標準要求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的承諾書。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設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①1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的有效證明文件;

  ②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文件;

  ③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包括人員基本情況、崗位確定等相關材料;

  ④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的材料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包括車輛的合法來源、行駛許可證明複印件,車輛集中停放場地和後勤保障證明材料,場地屬於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能覆蓋業務範圍內的聯網報警所需的通訊、報警器材和設備及無線電管理部門出具的專用頻道(非民用頻道)使用許可證明;

  ⑤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包括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槍支登記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槍支彈藥庫證明材料,屬於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自設金庫應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金庫證明材料,是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複印件;

  2.外方的資信證明和註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凡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申請時需攜帶原件備查。

  (二)受理

  1.受理單位:申請設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受理;其他設立申請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保安大隊(中隊)受理。

  2.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3.受理程式:

  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請人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受理的公安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

  (三)審查

  1.審查程式:

  (1)審查: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主管民警。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範報警監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收到受理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②根據申報材料審查和實地考察的情況,責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許可審批表》中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審核部門。

  (2)審核: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支隊長。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對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審定部門。

  (3)審定: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主管總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對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進行審定後簽署審定意見,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2.審查時限:對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設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告知

  1.經對行政許可申請逐級審查後,應作出以下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當書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核發《保安服務公司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並加蓋市局印章;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同時製作《不予批准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加蓋市局印章,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由最初受理單位送達。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公安機關。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6號令)

  表格下載:北京市設立保安公司申請表、保安管理人員登記表

  十三、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七里渠甲1號,80715645

  辦理時間:每週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受理

  1.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其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發展規劃、招生簡章、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培訓教材目錄以及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考核鑒定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2)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或營業執照;

  (3)有保安培訓所需師資力量的證明材料,具體包括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行政、財務、醫務、管理人員;教職工的個人基本情況、學歷證書、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工作經歷證明及複印件;

  (4)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的證明材料: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産權證明,租借場地的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訓練設備、設施、教學儀器和圖書存量的文字證明材料;

  (5)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主要負責人具有軍隊、政法工作或者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及師資人員沒有故意犯罪記錄和精神病史的證明材料。

  2.受理程式: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二)審核

  1.審查: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主管民警。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收到受理材料後,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場考察;

  (2)根據申報材料審查和現場考察情況,責任人在《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審核部門。

  2.審核: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主管支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主管支隊長對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主管局長審定。

  (三)審定

  審定: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主管總隊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主管總隊長對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進行審定後簽署審定意見,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四)告知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當書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並加蓋市局印章;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同時製作《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並加蓋市局印章,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

  表格下載:北京市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申請表

  十四、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審批(略)

  十五、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各分局治安支(大)隊

  辦理地址、諮詢電話:

  治安管理總隊,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74224

  東城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4514房,84081236

  西城治安支隊,西城區郎家園2號南518號,83164144

  朝陽治安支隊,朝陽區霄雲路霄雲裏1號,84681181

  海淀治安支隊,海淀區阜成路67號銀都大廈3層101,68465259

  豐臺治安支隊,豐台區豐台東大街26號,83299237

  石景山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88788681

  大興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69268614

  通州治安支隊,通州區新華地區北大街73號,69552531

  順義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81494929

  昌平治安支隊,昌平區昌平鎮鄧莊村煤氣站東側,89742146

  房山治安支隊,房山區良鄉政通路16號院416室,81389503

  平谷治安支隊,平谷區新平東路2號,69962630

  門頭溝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69842064

  懷柔治安支隊,懷柔區北大街59號,89687331

  密雲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102室,69045630

  延慶治安大隊,延慶區延慶鎮湖南西路18號106室,81198029

  開發區治安大隊,榮京東街19號,67881113

  西站治安大隊,蓮花池東路110號,63976880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到經營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經營申請書;

  (2)經營處所的房産證明(房屋産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3)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批准文件;

  (4)特種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或保險箱櫃等;

  (5)消防安全證明;

  (6)法人代表無故意犯罪記錄的證明;

  (7)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從業人員登記表,治保會(組)登記表,法人代表治安責任書,經營處所方位圖、平面圖。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式:

  (1)分局對於符合受理標準的申請即時受理;

  (2)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收取材料的開具《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

  (3)對於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告知單,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1.審查標準:

  (1)各項材料齊全,內容屬實;

  (2)有固定經營場所和相應安全設施;

  (3)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審查程式:

  (1)分局審核,對於符合報批條件的,分局治安支(大)隊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

  (2)總隊指派兩名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並製作核查記錄;

  (3)市局審查同意審批後,由治安管理總隊領導簽署意見,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四)決定和送達

  1.決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2.送達:市局將已簽署意見的報批材料轉回分局,通知申辦單位,對已獲批准的單位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對未獲批准的單位,由分局發放不予批准的告知書,説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向申請人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十六條

  十六、公章刻製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辦理機構: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各分局治安支(大)隊

  辦理地址、諮詢電話:

  治安管理總隊,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62074224

  東城治安支隊,東城區大興衚同45號4514房,84081236

  西城治安支隊,西城區郎家園2號南518號,83164144

  朝陽治安支隊,朝陽區霄雲路霄雲裏1號,84681181

  海淀治安支隊,海淀區阜成路67號銀都大廈3層101,68465259

  豐臺治安支隊,豐台區豐台東大街26號,83299237

  石景山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古城南裏甲1號,88788681

  大興治安支隊,大興區黃村西大街35號,69268614

  通州治安支隊,通州區新華地區北大街73號,69552531

  順義治安支隊,順義區順平西路8號,81494929

  昌平治安支隊,昌平區昌平鎮鄧莊村煤氣站東側,89742146

  房山治安支隊,房山區良鄉政通路16號院416室,81389503

  平谷治安支隊,平谷區新平東路2號,69962630

  門頭溝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新橋大街45號,69842064

  懷柔治安支隊,懷柔區開放路33號,89687331

  密雲治安大隊,密雲區西大橋路12號102室,69045630

  延慶治安大隊,延慶區延慶鎮湖南西路18號106室,81198029

  開發區治安大隊,榮京東街19號,67881113

  西站治安大隊,蓮花池東路110號,63976880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到經營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隊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經營申請書;

  (2)經營處所的房産證明(房屋産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3)特種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具有相應的設備、資金和技術人員;

  (4)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從業人員登記表,治保會(組)登記表,法人代表治安責任書,經營處所方位圖、平面圖。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式:

  (1)分局對於符合受理標準的申請即時受理;

  (2)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收取材料的開具《收取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

  (3)對於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告知單,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

  1.審查標準:

  (1)各項材料齊全,內容屬實;

  (2)有固定經營場所和相應安全設施;

  (3)建立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審查程式:

  (1)分局審核,對於符合報批條件的,分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

  (2)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製作核查記錄。

  (3)市局審查同意審批後,由治安管理總隊領導簽署意見,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四)決定和送達

  1.決定: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2.送達:市局將已簽署意見的報批材料退回分局,由分局通知申辦單位,分局對已獲批准的單位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分局對未獲批准的單位,發放不予批准的告知書。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及《北京市承制公章企業開業的資質條件》、《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七、刻製印章核準備案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各分局治安支(大)隊

  辦理地址、電話:

  東城治安支隊,東城區金寶街52號,65258800轉8111,9:00-17:00

  西城治安支隊,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275號,82141547,9:00-17:00

  朝陽治安支隊,朝陽區霄雲路霄雲裏1號,84681181,9:00-12:00 13:30-17;30

  海淀治安支隊,海淀區阜成路67號,68465259,8:00-11:30 13:00-17:00

  豐臺治安支隊,豐台區菜戶營西街360號,63331021,9:30-12:00 13:30-17:30

  石景山治安支隊,石景山區八角西街16號,68862749,9:00-12:00 14:00-17:00

  大興治安支隊,大興區興華大街三段15號,81296071,9:00-11:30 13:00-17:30

  通州治安支隊,通州區永順鎮濱匯北二街5號,69514065,9:00-17:00

  順義治安支隊,順義區府前西街6號,81493373,8;00-11:30 14:00-17:30

  昌平治安支隊,昌平區龍水路22號院4號樓,60718038,8:30-11:30 13:30-17:00

  房山治安支隊,房山區政通路16號,81380076,9:00-11:30 14:00-17:00

  門頭溝治安支隊,門頭溝區濱河路72號,69859408,8:30-11;30 13:00-16:30

  平谷治安支隊,平谷區林蔭北街13號,89994837,8:30-11:30 13:30-17:30

  懷柔治安支隊,懷柔區開放路33號,69687727,8:30-12:00 13:00-17:00

  密雲治安大隊,密雲區新車路285號,69069632,8:00-11:30 13:00-17:00

  延慶治安大隊,延慶區東外大街70號,69140554,8:00-12:00 13:30-17:00

  開發區治安大隊,經濟技術開發區榮京東街19號,67872575,9:00-11:30 14:00-17:30

  出入境管理總隊,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二號,84020101,9:00-17:00

  治安管理總隊,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豐台區六里橋西南角)3

  層A區7、8號窗口,89150421,9:00-12:00 13:30-17:00

  辦理時間:正常工作日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辦理程式:

  (一)受理

  中央在京單位、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各區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駐京軍事單位、市級企業單位、全國、全市性大型活動組委會以及外省市來京刻製印章等審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外資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負責;其他單位公章的刻製審批,由用章單位屬地公安分局負責。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去承制公章的企業刻製。

  (二)審核

  對辦理機關、團體、學校等公章相關手續進行審核。

  (三)審定

  經辦人向屬地分局公章接待窗口提交相關手續後經審查合格後為其出具《刻製印章通知書》,經辦人持《刻製印章通知書》到刻製公章企業刻製所需公章。

  (四)告知

  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受理的要求標準。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北京市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社會團體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十八、保安員證核發

  辦理機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

  辦理地址、電話: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七里渠甲1號,80715645

  許可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手續齊全,經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資訊的,發給保安員證。

  (二)不得申請保安員證的情形:

  1.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的;

  3.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4.曾2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許可收費項目名稱及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許可時限: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許可實施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所屬保安服務公司或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撥打全市《保安員證》考試報名電話(辦公電話89146529),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提出口頭申請後,到就近保安員證報名考試點提交書面申請。個人申請的,由申請人本人到就近報名考試點提交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的全部目錄:

  (1)按規定填寫《北京市保安員考試報名登記表》(登記表可到報名考試點領取,也可以通過報名考試點的網站或郵箱下載);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張;

  (3)以上材料由保安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和個人的

  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考試點進行報名。

  (二)受理

  1.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①身份證真實、合法、有效;

  ②《北京市保安員考試報名登記表》填寫規範、準確。

  2.受理程式: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委託保安員資格報名考試點受理。

  本崗位負責人:報名考試點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1)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明確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製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齊補正全部材料後,應當即時製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4)受理人員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轉保安管理支隊負責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的民警。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三)審查

  1.審查標準:

  (1)申請材料符合規定;

  (2)考試成績合格。

  2.審查程式:

  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行政許可崗位民警及報名考試點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保安管理支隊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同意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反饋報名考試點。

  (2)報名考試點接到保安管理支隊審查意見後應當及時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人員製作准考證並組織送達,7日內安排考試。

  (3)考試結束後,報名考試點應當及時將考試成績上報保安管理支隊。考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可申請參加補考1次,未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請考試。

  (4)報名考試點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補考需要,及時安排補考。

  審查時限:15個工作日。

  (四)審核

  1.審核標準:申請人考試成績合格,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2.審核程式:

  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行政許可崗位民警。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根據申請人考試成績,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發《保安員證》的意見。

  審核時限:1個工作日。

  (五)決定和送達

  崗位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保安管理支隊行政許可崗位民警。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核發《保安員證》;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並製作《不予批准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許可決定的送達和許可證件的發放統一由報名考試點負責送達;

  4.按照要求對行政許可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決定與送達時限:3個工作日。

  (六)監督措施

  1.申請人認為核發保安員證許可工作中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程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保安管理支隊投訴。

  2.申請人對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保安員證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公安機關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內部執法監督。

  4.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其保安員證: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2)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3)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4)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5)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6)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資訊的;

  (7)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經審批決定吊銷保安員證的,保安管理支隊應當製作《吊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吊銷保安員證的理由,告知被許可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吊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送達被許可人。

  吊銷保安員證的,應當收回保安員證;對找不到被許可人或者無法收回保安員證的,應當公告吊銷。

  辦理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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