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9-07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發〔2015〕3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2-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金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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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發〔2015〕335號

各基金會:

  現將《北京市基金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

北京市基金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會信息公開行為,保護捐贈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基金會資訊公佈辦法》(民政部令第31號)、《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發【2012】124號)以及《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基金會按規定將內部資訊和業務活動資訊通過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行為。

  基金會是信息公開的義務人。

  第三條 基金會公開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會應保證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方便、快捷地查閱公開的資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基金會。

第二章 信息公開內容

  第五條 基金會應向社會公開以下資訊:

  (一)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人員、機構基本資訊和變動情況等。

  (二)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資訊。包括活動名稱、目標、計劃、地域、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目標、數額、計劃、用途、成本預算及開支情況,募捐活動合作夥伴、合作方式等。

  基金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及時公開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後,應公開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使用情況。募捐周期大於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面公開。

  基金會開展聯合募捐活動,還應公開聯合募捐合作協議,募捐方向,募捐財産使用計劃、成本分擔等內容。

  (三)基金會接受捐贈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資訊。包括捐贈款物時間、來源、性質(定向或非定向捐贈)、數額、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開展公益項目相關的直接運作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公開列支情況。

  項目運作周期大於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公開全部資訊。

  (四)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資訊。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種類、資助標準,申請(評審)程式,工作規範等。評審結束後,公開評審結果並通知申請人。項目完成後,公開有關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同時公開評估結果。

  (五)基金會關聯方資訊。包括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等。

  (六)基金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資訊。包括章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資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的支付標準、列支原則、審批程式,開展公益項目所發生的直接運作費用的支付標準、列支原則、審批程式,資産管理和處置原則、審批程式以及用於投資的資産佔基金會總資産的比例等。

  上述資訊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鼓勵基金會向社會公開以下資訊:

  (一)半年工作報告、季度工作報告、月報告等;

  (二)保值增值報告、專項基金管理報告、志願者報告等專業性報告資訊;

  (三)基金會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資訊。

第三章 信息公開方式

  第七條 基金會可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資訊平臺,基金會出版物(年報、通訊等)、官方網站,大眾媒體(網站、電視、報紙、電台、雜誌等),定期郵寄或電子郵件、微信、微網志,以及其他方式公開資訊。

  第八條 鼓勵基金會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舉辦開放日、公益體驗日等方式,加強與社會公眾的互動交流,提高信息公開效果。

  第九條 基金會應在30日內,主動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在指定的資訊平臺上公開。

第四章 信息公開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應制定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對以下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一)信息公開的內容;

  (二)信息公開的方式和時限;

  (三)信息公開和修改已公開資訊的工作流程、規範;

  (四)信息公開檔案的管理;

  (五)信息公開的聯繫、諮詢方式。

  基金會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一條 對於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基金會應及時公開説明或澄清。

  第十二條 基金會信息公開所使用的媒體應當能夠覆蓋基金會的活動地域。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製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經公開的資訊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基金會資訊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嚴格履行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式,在修改後重新公開,並説明理由,聲明原資訊作廢。

第五章 信息公開監督

  第十五條 基金會對公開資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主動接受捐贈方、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六條 基金會應將信息公開情況如實反映在年度工作報告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基金會信息公開情況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評比表彰的一項重要考評指標。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將基金會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情況納入基金會信息公開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開虛假資訊的,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撤銷登記。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知識産權的資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資訊不得公開。不得公開的資訊,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審查。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基金會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對基金會信息公開情況存在疑問,由登記管理機關會同相關專家進行評估,認定是可以公開的資訊,由基金會進行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上位法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要求執行。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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