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6〕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3日
北京市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切實提高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水準,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用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建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資訊平臺集中統一、物理平臺合理佈局,着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約束和規範權力運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政府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管理規則,優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力量以市場化方式參與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服務供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
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用。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資訊、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用。
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政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管理。充分運用網際網路+、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技術,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堅持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加強統籌規劃,整合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依法規範和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二、整合範圍和整合目標
(一)整合範圍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用的資訊系統、規範透明的運作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重點整合全市各部門、各區政府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臺,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上述四類公共資源在統一規範的平臺上進行交易。同時,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積極有序推進特許經營權、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排污權、碳排放權、醫藥集中採購等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平臺體系。
(二)整合目標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2016年9月底前,整合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資訊系統,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網路化。2017年6月底前,實現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互聯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組織構架,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
1.在市政務服務管理領導小組下,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規範工作。聯席會議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務委、市國土局、市國資委、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環保局、市政務服務辦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市編辦負責明確細化市有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責分工,並緊密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積極推進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職能整合工作。
2.按照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相關標準,建設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該平臺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為項目單位、中介代理機構、市場主體參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為綜合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督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服務和保障。
(二)整合共用資源,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
1.整合平臺層級。市級層面整合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業務需求,整合建立本區域內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分平臺。全市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等必須全部進入平臺交易;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平臺交易。
2.整合場所資源。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的原則,採用資訊平臺集中統一、物理平臺合理佈局的模式,整合利用本市現有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政府採購中心、國有産權交易所、市政務服務中心等場所,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滿足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相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
依託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整合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工程)分平臺,為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投標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依託北京産權交易所,整合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産權、礦産資源)分平臺,為各類國有産權、礦産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依託市政務服務中心,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分平臺,為土地使用權出讓、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等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依託市政府採購中心,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分平臺,為市級政府採購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3.整合資訊系統。按照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要求,整合共用本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資訊資源,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資訊系統。一是建立統一的公共服務資訊系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各部門、各區政府分散的資訊系統資源進行整合,在北京市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的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建立全市統一、終端覆蓋各部門和各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資訊的統一發佈、集中交換和共用。市有關單位已開發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經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認證並與其對接後,自行維護、依法運營。二是建立統一的監管系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開發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並實現與市級權力運作監督平臺的資訊共用。市有關部門通過統一的監管系統,按職責分工對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全過程電子監控。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單獨開發建設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監管系統,作為全市統一監管資訊系統的子系統。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通過連接監管系統,整合共用市場資訊和監管資訊等,逐步實現與國家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共服務平臺系統的互聯互通。
4.整合專家資源。按照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分類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完善市評標專家庫系統建設,逐步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資訊與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互聯共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需評標、評審專家應當在市評標專家庫或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三)完善運作機制,推進公共資源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1.統一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根據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制定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細則,規範平臺運作、管理和監督。市有關部門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和交易特點,分別制定實施相應的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編制公共資源交易法規文件目錄,並進行定期清理,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統一資訊發佈,推進資訊資源共用。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資訊和信用信息公開共用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成交資訊、履約資訊和有關變更資訊,以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資訊。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除在國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體上發佈交易資訊之外,還應將有關交易資訊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統一發佈。加快建立市場資訊共用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逐步推進全市範圍內共用互認。對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註冊共用的資訊,市有關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分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3.統一服務標準,規範平臺服務。市公共資源交易各分平臺應根據國家及本市關於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入場交易項目特點制定相應的服務流程和標準,確保各分平臺實行統一的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平臺交易。凡是採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範圍內整頓和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收費,不得違法違規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4.統一誠信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有關部門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庫,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資訊服務。
(四)創新監管體制,依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
1.完善監管體制機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防止權力濫用。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經濟信息化、市政市容、商務等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作的審計監督。市監察局負責依法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
2.創新監管方式。市、區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訊作為實施行政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分平臺管理,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3.健全立體監督體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行業自律監督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體系。整頓規範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代理機構,並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機構退出制度。各類採購代理、招標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各類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依法經營、平等競爭,禁止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洩露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中的涉密資訊,禁止與交易各方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機制,加強對相關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和信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