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3-11
  6. [發文字號] 京住審〔2016〕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簡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證明材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住審[2016]3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現就簡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證明材料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申請家庭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時,對本通知附表中所列第1-5項證明材料可不再提交,第6項證明材料予以調整簡化。申請家庭應誠信申報、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報情況按規定程式進行公示,並通過部門聯網進行資訊比對核查。

  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做好窗口服務工作。對應當受理的申請,必須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須補齊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為群眾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三、各區、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嚴格實行審核管理雙崗制,切實加強廉政風險防範,強化審核人員、臺賬和檔案管理,提高審核人員業務水準和法律法規意識,實現審核工作規範化、標準化。

  四、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住審字〔2015〕41號)要求,各區、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資格審核備案、變更、復核等工作全面納入資訊比對核查管理,對因住房、收入情況系統鎖定的家庭要重點核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鎖定內容要求申請家庭補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進一步加大資訊公開力度,嚴格執行街道(鄉鎮)、區“兩次公示”制度,公租房租金補貼及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家庭申請及獲得補貼情況,應全程在區政府官方網站公開。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完善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問題。

  六、對審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産狀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行為的申請人,要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供相關部門查詢,五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保障房。

  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規定需進行復核及本通知發佈前提出申請的家庭,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表:簡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證明材料清單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6年3月11日

  附表:

簡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證明材料清單

序號

證明材料名稱

相關資訊獲取替代方式

1

取消類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繳存人社會保險繳納資訊憑證,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訊對帳單》或《參保職工四險繳費情況表》等

申請家庭誠信申報,各部門聯網資訊比對核查

2

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申請家庭誠信申報,各部門聯網資訊比對核查

3

申請人與本市工作單位簽訂含申請時點的勞動聘用合同、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公務員錄用證明

申請人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4

本市工作單位提供的加蓋公章的就業單位資料複印件

申請人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5

無業、失業人員個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收入證明

申請人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6

調整類


申請家庭成員住址、戶口所在地地址、戶口遷入本地前原地址住房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住房證明

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賃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等住房證明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