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發〔2016〕9號
各區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稽查總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工商辦字〔2015〕16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市局制定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名稱自主預查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並結合實際工作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名稱登記制度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企業自治的名稱自主預查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工商註冊便利化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內在要求,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體現。各單位要統一思想、轉變理念、優化服務,以工商總局支援中關村示範區創新發展為契機,服務首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中關村示範區向具有全球競爭力和科技創新中心發展,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改革原則,名稱自主預查制度先期在中關村示範區海淀園選擇科技和文化行業的內資公司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逐步擴展到全市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全行業推廣實施。市局授權登記註冊處根據改革試點情況確定逐步擴大適用的時間和範圍。各分局要根據試點工作推進安排,制定詳細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穩妥有序推進改革試點。
三、明確程式,規範操作
(一)加強事前服務和管理
有序做好申請人自主預查申請的前端告知、引導和服務,搭建規則明確,流程清晰、操作便利的名稱自主預查服務平臺,為申請人通過自主預查服務系統進行企業名稱預查提供便利。充分告知申請人名稱預查規則、主體責任和法定義務。
(二)依法履行事中審查職責
實行名稱自主預查制度不代表登記機關不再對預查的名稱進行審查,而是將名稱審查工作後移至企業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環節。登記機關通過現場或網上受理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申請時,除不再對預查通過的名稱是否與其他企業名稱重名或近似進行判斷外,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對預查通過的名稱進行審查。
1.申請的名稱資訊與預查名稱資訊不一致的,即投資人資訊、主營業務、行業代碼等發生變化的,仍按現行審查原則進行審查,能夠進行名稱資訊調整的,受理人員應告知申請人自行通過自主預查服務系統調整預查名稱資訊,或指導申請人利用登記機關現場提供的上網服務系統進行調整。
2.通過授權方式取得的預查名稱,辦理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名稱授權文件(包括加蓋授權人公章的名稱授權書和授權人資格證明,商標授權的還應提交加蓋商標註冊人公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3.登記機關在登記環節發現預查通過的名稱存在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應當通過金網不適宜名稱處理程式辦理。受理人員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審核表》(附件1),報送本單位登記部門負責人審批認定是否為不適宜名稱。經認定為不適宜名稱的,登記機關應在網上或現場申報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更換名稱。
申請人需要書面認定材料的,登記機關應出具《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登記機關留存《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複印件。
4.根據《辦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人對不適宜名稱的認定提起異議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異議申請(應當説明異議理由及訴求等);
(2)異議提出人的身份證明;
(3)《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
(4)授權委託文件。預查名稱尚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應提供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委託意見;已成立的企業,提供加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登記機關應當按《辦法》規定的時限作出維持或撤銷認定結果的決定,並出具《不適宜企業名稱異議決定書》。登記機關留存《不適宜企業名稱異議決定書》複印件。
因名稱不適宜導致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駁回的,申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登記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完善事後救濟機制
1.不適宜名稱糾正
根據《辦法》第20條規定的情形,對於通過名稱預查並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由企業當前登記機關報請市局確認是否屬於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在報請市局時應填寫《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審核表》。經市局確認為不適宜名稱的,由登記機關發出《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並責令企業在6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拒不更改名稱的,登記機關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在其“名稱”欄就認定為不適宜名稱情況進行備註。
2.不適宜名稱異議處理
根據《辦法》第20條規定的情形,通過名稱預查並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被認定為不適宜名稱,申請人提起異議的,有關程式參照本通知前述規定執行。
3.名稱爭議處理
對於通過名稱預查並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因名稱的使用引發名稱爭議的,按照《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處理,具體操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試行)》執行。
四、認真組織,抓好落實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刻領會改革精神,既要全面理解此項工作的開放性和創新性,又要充分認識其複雜性和艱巨性,認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強業務學習培訓,在實施過程中要把握好放和管的原則和方法,積極穩妥,有序實施。要注重總結積累,關注輿情反應,加強數據分析研判,及時應對和解決問題。此項工作全面推開後,將作為考核指標之一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名稱自主預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向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發展,進一步優化中關村示範區營商環境,全面落實《工商總局關於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示範區建立申請人自治的企業名稱預查制度。企業名稱預查制度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開放名稱數據庫,實行名稱預查全程電子化辦理,申請人按照公佈的名稱查重規則自行檢索並自主確定企業名稱。
申請人預查通過的名稱無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即可直接用於申辦企業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第三條 凡含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識産權,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文字被企業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時,申請人應服從預查名稱企業登記機關的裁定,停止使用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第四條 中關村示範區建立與名稱自主預查制度相適應的名稱用語管理目錄、不適宜名稱糾正機制和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關村示範區內登記註冊的企業。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核準的企業名稱不適用於本辦法。
企業申請的經營項目涉及前置審批的,仍應按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第六條 名稱自主預查制度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 名稱預查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企業名稱與已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過度近似。
以下情形構成過度近似:
(1)企業名稱組成中僅組織形式不同;
(2)企業名稱中僅行政區劃位置不同;
(3)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和行政區劃位置不同,但使用的字號和行業用語相同的;
(4)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使用的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語不同但表達含義相同。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名稱用語管理目錄。凡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識産權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字詞為禁止性用語,不得在名稱中使用。
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老字號、知名企業字號為限制性用語,除與權利人具有投資關係或取得權利人出具的授權使用文件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名稱用語管理目錄進行維護。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用語可以位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第十條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企業名稱可以不標明行業或經營特點,但此類企業獲予登記後不構成對其字號的全行業保護。
第十一條 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但經變更企業全體投資人同意的名稱,可以申請使用。
與登出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但經登出企業全體投資人同意的名稱,可以申請使用。
第三章 名稱預查程式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企業名稱自主預查系統,向社會開放名稱數據庫。申請人登錄該系統按照公佈的名稱查重規則自行檢索並自主確定企業名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防止惡意搶注企業名稱,引導投資人理性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憑網上預查取得的名稱辦理設立或名稱變更登記手續,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交名稱預查通過的證明文件。需要領取紙質文件的,可以持申請人身份證到登記機關現場或通過寄遞獲取《新設企業名稱預查通知書》(附件3)或《變更企業名稱預查通知書》(附件4)。有關通知書加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名稱自主預查專用章”。
第十四條 通過預查取得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屆滿未辦理設立或名稱變更登記的,該名稱自動失效。預查名稱不再延長有效期,失效後可以重新自主預查。
第四章 名稱審查及不適宜名稱糾正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預查的名稱不再進行預先核準登記,但在網上或現場審查設立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材料時應當對名稱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名稱審查不對名稱是否與其他企業名稱重名或近似進行判斷。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網上或現場審查申請的名稱資訊與預查名稱資訊是否一致,包括投資人資訊、主營業務、行業代碼等。不一致,應當要求申請人調整。
第十八條 通過授權方式獲得名稱的,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字號授權文件與名稱自主預查系統的記錄是否一致。記錄不一致的,應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授權文件或修改申報名稱。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網上或現場審查發現名稱存在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情形,經本單位登記部門負責人批准認定為不適宜名稱的,應當在網上或現場申報的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更換名稱。
第二十條 通過名稱預查並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其名稱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公眾誤解、對公眾構成欺騙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企業的登記機關報請市工商局確認是否為不適宜名稱。
第二十一條 經確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由該企業的登記機關發出《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附件5)並責令企業在60日內變更名稱。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變更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向作出不適宜名稱認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上級部門提起異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回認定結果的決定,並出具《不適宜企業名稱異議決定書》(附件6)。
第五章 名稱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他人對申請人自主選擇確定的企業名稱有爭議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爭議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在4個月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爭議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法院裁決應予撤銷的,企業應當在接到認定或裁決之日起60日內更改其名稱。
未在規定期限變更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名稱爭議的受理條件、處理程式等有關要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自主選擇確定的企業名稱在使用過程中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條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企業名稱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 附件1: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審核表
- 附件2: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名稱自主預查專用章章樣
- 附件3:新設企業名稱預查通知書
- 附件4:變更企業名稱預查通知書
- 附件5: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書
- 附件6:不適宜企業名稱異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