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9號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版)》予以發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將不再執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7號)。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2016年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全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是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操作規範,不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直接引用。
第四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和最小損害原則。
第五條 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或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第六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直屬稅務分局(第五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北京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所屬稽查局和稅務所。
第七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劃定為A、B、C三個裁量檔次。其中“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裁量檔,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具體裁量基準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稅務登記部分
第八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以下元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九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變更稅務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以下元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登出稅務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以下元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以下元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二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以下元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5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五條 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000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七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未依照規定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5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2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違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賬簿憑證管理部分
第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5000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至5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2000元(含)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處l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納稅申報部分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可以處l00元以下罰款”“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可以處l00元以下罰款”“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6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節 稅款徵收部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偷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偷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告後,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絕繳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欠繳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欠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欠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其違法所得,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以下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抗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拒繳稅款1倍(含)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拒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拒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六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未將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登出或者畫銷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重用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偽造印花稅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2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2000元(含)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處l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違反“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登出,保存備查”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印花稅憑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1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2000元以下罰款”“處2000元(含)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三條 代售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的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
第四十四條 代售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的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
第四十五條 代售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的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
第四十六條 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且偷稅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七條 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且不進行納稅申報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稅務檢查部分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5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1萬元以下罰款”“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十九條 有關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拒絕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不予處罰至5萬元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不予處罰”“處1萬元以下罰款”“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劃分為“處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節 發票、票證管理部分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式説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拆本使用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1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票面金額2倍以下罰款,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每份處20元到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每份處20元到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處罰總額不超過3萬元。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代開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發票準印證”,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發票準印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吊銷其發票準印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吊銷其發票準印證”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偽造發票監製章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處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5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4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違法所得,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未繳、少繳、騙取的稅款10%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處未繳、少繳、騙取的稅款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處未繳、少繳、騙取的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可處500元以下罰款”“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三條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不予處罰”“可處500元以下罰款”“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收費時不開具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處20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節 納稅擔保部分
第七十五條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六條 違反《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2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十七條 納稅人違反《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從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第七十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八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稅務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類違法行為的;
(二)在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抗拒檢查,阻礙稅收執法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共同實施稅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第八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並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情況,在基準規定的幅度內,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因特殊原因不適用基準的,必須説明理由,並經各區縣(分)局局長批准。
第八十二條 對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應當通過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第八十三條 各區縣(分)局可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涉案票證數量等情節,對基準規定的裁量幅度進一步細化、量化,並報送市局備案。
第八十四條 基準所稱“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報告賬號等的期限。
第八十五條 除有特殊規定外,本基準“違法情節”“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法律依據”中“以上”“以下”“以內”等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後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1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含)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八十七條 本基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