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5〕403號
各區縣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有關要求,現就探索開展我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重要意義
醫療救助是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的基礎性制度。我市自2001年開展醫療救助工作以來,已經構建起面向困難群眾的全方位、多層次和城鄉統籌的醫療救助體系,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兩年,我市先後印發《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和《關於調整規範城鄉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5〕346號),從完善救助政策,規範救助程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確部署。但是,隨著首都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醫療救助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部分家庭收入高於社會救助標準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下稱因病致貧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民生保障工作,堅持以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為導向,從全面構建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體系出發,將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作為全面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對緩解因病陷入困境群眾的“不能承受之重”具有重要意義。各區縣、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發揮社會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在繼續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最大限度減輕人民群眾醫療支出負擔。
二、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主要內容
(一)按病種救助。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會救助的城鄉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具體病種見附件1),在本市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一個自然年度內家庭支出醫療費用較高,在經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及商業保險報銷賠付和各種救助後,家庭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
合規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規定確定。
1.認定條件
申請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
(1)收支水準認定條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內,申請家庭總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員因罹患重大疾病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後,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不超過同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2)家庭財産認定條件
家庭擁有應急之用的貨幣財産總額,每人平均應不超過24個月當年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之和。其他財産情形應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3號)相關規定。
(3)家庭成員認定條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京民社救發〔2014〕182號)相關規定。
2.救助標準
申請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上一自然年度內,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及商業保險報銷賠付和各種救助後,對於家庭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民政部門按照3萬元(含)以下30%、3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以下40%、5萬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給予醫療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8萬元。同一自然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
3.救助程式
(1)申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應當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後,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填寫《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登記表及聲明書》(見附件2),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授權區(縣)民政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産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進行核查,同時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以下證明材料:
①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
②《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登記表及聲明書》。
③年度收入證明和相關財産證明。
④本市二級及以上醫保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⑤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或北京市醫療住院收費票據,以及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商業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費用結算分割單。
⑥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受理審核
①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審核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承擔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事務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對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指導申請家庭填寫《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表》(見附件3),開展家庭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核查。材料不齊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填寫《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家庭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②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資訊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審批表》(見附件5),並及時將申請家庭情況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將相關材料報送同級負責醫療救助審核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同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申請家庭相關資訊錄入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完成網上審核和材料上報工作。
(3)審批
區縣民政部門是審批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與當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主管部門了解申請家庭上一自然年度大病保險補償情況;將擬批准給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況及救助金額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救助意見,並完成北京市醫療救助系統網上審批工作。對於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做出不予批准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送達《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不予批准決定書》(見附件6),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説明理由。
(4)資金髮放
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民政或財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提供的金融機構資訊,通過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在審批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髮放工作。
(二)按費用救助。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會救助的城鄉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罹患上述病種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京民社救發〔2014〕219號)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具體認定條件、救助標準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三、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資金安排
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從區縣醫療救助資金預算中列支。市級民政、財政部門通過中央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適當加大對區縣醫療救助資金的補助力度。鼓勵慈善組織和個人捐款,倡導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作配合。各級民政、財政、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要站在維護首都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重要意義。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財政、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細化政策措施,切實做好政策制定和救助對象審核認定工作。人力社保和衛生計生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開展醫療費用支出情況核查,及時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數據反饋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切實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二)抓好政策落實。區縣民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加大資金監管力度,務求政策落實到戶、見效到人。要增強“救急難”工作效能,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的作用,及時發現掌握困難需求,暢通救助渠道,提升社會救助的綜合救助效應。
(三)做好宣傳引導。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紮實有效的政策宣傳,讓群眾廣為知曉政策內涵,合理引導群眾預期,為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的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各區縣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工作,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注重發揮慈善組織的專業優勢,通過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親情陪護等方式切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負擔、緩解身心壓力,避免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正式實施
- 附件1:重大疾病參考名錄
- 附件2:申請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經濟狀況和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登記表及聲明書
- 附件3: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表
- 附件4: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 附件5: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審批表
- 附件6:北京市因病致貧家庭醫療救助不予批准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