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6-03-01
  5. [成文日期] 2016-03-01
  6. [發文字號] 京衛規劃〔2016〕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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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規劃〔2016〕9號

市中醫局、市醫管局,各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管理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3月1日

北京市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管理指南(試行)

  一、總則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精神,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4〕29號),規範北京市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特許經營合作行為,保障國有非經營性資産安全和醫療服務品質,促進北京市健康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管理指南。

  (二)本管理指南適用於北京市、區政府辦公立醫院(以下簡稱政府辦公立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情況。其他公立醫院可按隸屬關係參考執行。

  (三)本管理指南中的特許經營是指經授權的政府辦公立醫院(以下簡稱“特許方”)依規將公立醫院品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産以及技術、服務、管理等以特許經營協議的形式提供給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被特許方”)使用,被特許方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在特定的期限內以統一的經營、管理方式和服務流程向社會提供健康服務,並向特許方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活動。

  (四)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自願、平等、互利、注重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的原則。優先鼓勵社會資本在我市兒科、産科、康復、護理等資源短缺的專科領域與政府辦公立醫院展開特許經營。

  二、合作主體

  (五)被特許方應符合當地衛生相關規劃要求。特許方應在區域內或者行業內具有較為知名的品牌,具有規範、健全、系統的管理方式、服務規範和標準。

  (六)特許方在取得本級衛生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並授權的前提下,方可與被特許方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在特許經營談判或者招標之前,特許方應參考本管理指南組織編制協議文本,並將其作為談判或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被特許方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資金實力,能夠滿足醫療服務需求的人力資源及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信譽、誠信良好。

  (八)特許經營雙方應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醫療品質與安全,尊重患者權利和保護隱私。

  (九)特許經營雙方應明確特許經營合作的範圍,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合作階段無形資産的歸屬,明確合作的起訖時間、特定地點和重要節點。如有必要,可以約定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

  (十)品牌所有權等歸特許方舉辦者所有,且被特許方未經特許方允許不得在其他地點或其分支機構使用。

  (十一)被特許方的冠名方式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特許經營雙方協商確定。為維護和提升品牌價值,特許經營雙方應在服務、技術和管理標準上保持一致,雙方協商、協調管理體系、運作機制。

  (十二)特許經營雙方應建立並實行完備的資訊披露制度。雙方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所提供的資訊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三、啟動與終止

  (十三)特許方擬與社會資本開展特許經營屬於“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式要民主、透明、合法、合規、合理,須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規定程式和要求執行,落實相關請示報告制度。特許方應在保障本部醫療品質和安全的前提下,統籌考慮開展特許經營的數量和規模。

  (十四)被特許方的選定應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進行。特許方應當根據特許經營項目的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方式。

  (十五)特許經營期限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超過10年。如被特許方為新建醫院,特許經營期可到15年。如需延續,雙方應在自願平等協商並通過相關部門核準後續簽協議,延續期一般為5-10年。

  (十六)雙方商談基本達成一致後,特許方在特許經營協議簽署前應履行以下規定程式:

  1.應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無形資産進行資産評估和可行性論證,以評估結果和可行性論證作為特許經營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並做好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2.須按照“三重一大”規定要求履行程式;

  3.根據隸屬關係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並取得核準。

  (十七)特許方應按照隸屬關係向本級衛生計生部門(市屬公立醫院還需報市醫院管理局)及財政部門提供以下資訊:

  1.開展特許經營申請;

  2.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被特許方舉辦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4.被特許方醫療機構資質證書,近三年的財務狀況報告及審計報告。被特許方如為新建醫院可免提供財務及審計內容;

  5.被特許方基本情況,包括:服務範圍、醫保資質、專科特色、設施設備、人力資源、技術能力、醫療服務量、制度規範等相關資訊;

  6.雙方協議商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特許經營期限、特許經營範圍及費用收益、特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服務的具體內容、被特許方的投資、雙方合作後經營管理許可權安排等內容;

  7.規範、系統的管理方式和服務規範與標準;

  8.衛生計生部門、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訊。

  各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十八)特許方應在協議內約定特許經營終止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事項履行責任;

  2.受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調整等變化,導致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

  3.由於前期認定的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繼續履行約定;

  4.特許經營到期自行中止;

  5.一方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決策失誤;

  6.被特許方有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有重大違法行為;

  7.被特許方被取消醫療機構合法資質。

  四、運營與服務

  (十九)特許經營協議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改善服務品質、提高運營效率、保障醫療安全、節約運營成本等角度,約定醫療服務、管理、流程標準。詳細內容可在協議附件中描述。

  (二十)特許經營協議應約定運營期間服務標準和要求的變更安排。如變更觸發條件、變更程式、責任劃分、利益調整方法等。

  (二十一)特許經營協議應明確在特許經營期間,被特許方所承擔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及責任不變。

  (二十二)對於運營期間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應對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範圍、觸發條件、實施方式、投資控制、補償方案等進行約定。

  (二十三)衛生計生及財政部門依據職能分工依法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監管。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專業質控中心等社會第三方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加強對雙方的外部監督。

  五、收益與分配

  (二十四)特許經營收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許方使用品牌應向特許方繳納的相對固定費用(品牌費);第二部分是由於被特許方經營收益增加或專業領域的影響及社會形象的提升,根據協議約定由被特許方向特許方繳納的費用(管理費)。原則上,特許經營收益由公立醫院與被特許方共同商議,並需按上述協議規定程式取得核準。

  特許經營期間,授權特許方派出到被特許方的管理和技術專家及人員的待遇、獎勵等不包括在特許經營收益中,其標準由雙方商定。待遇及獎勵原則上不低於授權特許方原有醫院的同級別待遇和獎勵水準。

  (二十五)衛生計生部門、財政部門、市醫院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對特許經營費用商定過程給予指導、監督。

  (二十六)公立醫院通過特許經營開展醫療服務獲得的收益,應按照公立醫院隸屬關係,根據現行預算管理制度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六、附則

  (二十七)被特許方的機構設置和審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照現行法定程式執行。

  (二十八)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管理指南如有不能覆蓋的事項,可在具體合作協議中增加相關內容。

  (三十)本管理指南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公立醫院,應當自本管理指南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隸屬關係向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報告並依據本管理指南內容提供材料。

  (三十一)本管理指南由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北京市財政局依據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管理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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