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3-24
  5. [成文日期] 2016-03-24
  6. [發文字號] 京民行審發〔2016〕1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取消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民行審發〔2016〕126號

各業務主管單位,各基金會:

  為深入推進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精神,決定取消我市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受理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申請,停止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基金會根據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章程規定的決策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會議決議,製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三、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基金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在基金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基金會承擔。

  四、基金會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應符合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基金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六、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基金會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七、基金會應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作為重大事項及時進行報告,並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基金會應當將上述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4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