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5〕5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規範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管理,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做好本區設施農業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以下簡稱127號文件)、《關於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耕〔2015〕72號,以下簡稱72號文件)有關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就做好設施農業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準確界定設施農業項目用地
(一)明確生産設施用地
生産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産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明確附屬設施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産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産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産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明確配套設施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二、嚴格項目用地管理
(一)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依法管理
生産設施、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産,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合理控制規模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最多不超過5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7畝;水産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最多不超過5畝。標準化果園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1%以內,最多不超過3畝。
規模化糧食生産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種植面積在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1.5畝以內,超過1000畝種植規模的,最多不超過5畝。同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中的管理用房不得超過兩層。
三、明確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部門職責
(一)明確備案主體
各鎮政府是設施農業項目備案主體和監管主體,要嚴格按照127號文件及72號文件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職責,加強項目建設選址論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範圍,嚴禁將非農建設項目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申請備案。
(二)明確備案審核部門及責任
根據我區農業有關部門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區農業局、區農業服務中心、區園林綠化局為我區農業和林果業生産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各有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履行設施農業項目備案管理工作職責,區農業局負責畜禽養殖等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管理,區農業服務中心負責糧經作物、蔬菜、水産等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管理,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林果、花卉等設施農業項目用地以及標準化果園附屬設施用地備案管理。
各農業主管部門應本着主動服務和規範管理的原則,認真開展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的核查和備案管理工作。重點就項目選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佈局和農業結構調整規定,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施農業經營生産要求,附屬設施建設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超過規定面積比例、是否符合有關建設技術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是否存在將非農建設項目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情況進行核查。
四、規範項目備案管理程式
各鎮政府要嚴格把關,按照127號文件及72號文件要求,先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嚴格審核,重點就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是否符合農業産業化發展實際需要等方面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後,由鎮政府主要領導在備案表中簽署審核意見,由鎮主管部門持文件要求的所有材料(1式3份),按照項目生産類別向相應的區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同一設施園區內既有農業又有林果業的生産項目,以規模相對較大的生産項目類別向相應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1.《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表》(原件)(見附件1)。
2.項目建設方案(原件)。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由經營者按照127號文件以及《北京市設施農業用地導則(試行)》(詳見72號文件附件1)的相關要求,擬定項目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含四至範圍)、用地面積、建設內容(包括設施類型、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建設規模)、項目建設平面圖、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規劃情況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權屬情況。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與承包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合同,徵得承包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土地流轉合同和原承包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意見應含在項目建設方案內。
3.項目公告材料(原件)。項目經營者持項目建設方案,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使用年限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時採取政務公開方式,將項目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4.項目用地協議(原件)。
5.項目用地測繪釘樁成果(採用北京地方坐標係下shp格式的向量數據)(原件,含電子盤),應包括項目用地地類和權屬情況、生産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的具體用地範圍。
6.《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復墾承諾書》(原件)(見附件2)。
7.項目經營者的身份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不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材料(複印件);
(2)非企業法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不具備獨立非企業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原件)和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和身份證(複印件);
(4)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提交經營者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5)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區農業局、區園林綠化局、區農業服務中心等農業主管部門收到各鎮政府報送的備案材料後,應及時到項目現場進行核實,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工作。對符合規定的,在《北京市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備案表》上蓋章確認,並通知鎮政府持項目備案材料到區國土分局辦理項目用地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及時告知鎮政府,由鎮政府負責督促糾正。各農業主管部門要將經審核予以備案的項目,定期抄送至區農委,由區農委統一備案管理。
五、加強備案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設施農業項目監管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政府是設施農業項目建設和用地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項目經營者按照用地協議約定的用途和備案核準的內容實施項目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負責巡查、制止和督促糾正各類以發展設施農業之名違規圈佔土地的行為、擅自改變用途的行為、進行其他非農建設的行為以及非正常閒置等問題;對巡查中發現的設施農業非農利用、非正常閒置等問題,督促項目經營者限期糾正。逾期未改的,由鎮政府向原備案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原備案手續,由區國土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各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加強對所備案項目的巡視檢查和生産指導。對巡查中發現的未按項目備案要求所出現的違規建設和經營行為,應及時督促鎮政府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違規用地行為,直接取消備案,並告知鎮政府,同時抄送區國土分局,由區國土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密政發〔2013〕3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