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6〕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密雲區建設工程安全品質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密雲區建設工程安全品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和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北京市村鎮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管理辦法》及《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工程安全品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工程規模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建設工程分為限額以上工程、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三類進行監督管理。
限額以上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中工程建設投資額在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上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
限額以下工程是指建設工程中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農民自己建設的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應根據本地區工程建設情況建立或者明確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配備或者聘請人員,監督檢查本地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或者存在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的,應責令生産經營單位或個人改正或者排除,並及時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的安全品質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建設工程違法開工行為的巡查、制止和上報工作。
街道(地區)辦事處負責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協助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建設工程違法開工行為的巡查、制止和上報工作。
區住建委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品質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施工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限額以上工程違法開工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對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提供設計、施工規範標準等技術服務。
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域內村鎮工程建設應當貫徹國家和本市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等政策,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建築材料。
第七條 區域內村鎮建設規劃劃定建設用地時,必須考慮選址安全和工程建設品質安全,考慮避開山體滑坡和泥石流隱患、地質條件不穩定、風口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有嚴重環境污染、不便於進行基礎設施配套的地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村鎮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八條 在編制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適當增加取土孔,並在地質勘察報告中明確提出農民自建住宅基礎埋深及基礎形式的初步建議。
第二章 限額以上工程管理
第九條 限額以上建設工程的建設方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到國土、規劃、住建部門辦理用地、規劃、施工許可手續,並承擔工程品質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包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承擔工程品質和安全責任。
第三章 限額以下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管理
第十一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相應規劃、土地使用管理的要求。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應當符合村莊建設規劃,並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在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方申請建房時,應加強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建設方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聯繫有關技術人員提供基礎設計服務。
第十三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在施工前,建設方應當到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報建備案手續,提交工程地點、面積、結構、層數、造價等工程情況説明,並與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規範的,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即時完成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方,可以選擇具有設計、施工承包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依照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設計的圖紙,選擇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註冊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並由設計、施工單位或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設計、施工品質和安全負責。
由建設方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方對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負責。建設方應優先考慮選擇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和經區住建委培訓合格的建築施工人員。
第十五條 限額以下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加層擴建時,需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住建委和區規劃分局應當將農民自建住宅通用設計圖、標準設計圖集以及施工技術規程、驗收標準發放至各鎮人民政府,方便農民查閱、使用。
第十七條 農民自建住宅的,各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其使用通用設計圖、標準設計圖集,符合建設抗震設防標準以及建築節能要求。
第十八條 區住建委應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和村民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使之掌握有關建築法律法規和識圖、施工管理方法以及基本建設程式等知識。
第十九條 區住建委應當加強對村鎮建築隊伍的技術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區住建委發給市住建委統一制定的培訓合格證書。
區住建委應建立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施工人員名冊,並提供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供建設方選用。
第二十條 區住建委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限額以上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重點放在抓好工程的結構品質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對工程的地基驗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以及預製構件等涉及結構安全建材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堅持監督與服務並舉的原則,對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限額以上建設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巡查報告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及其職責;巡查人員發現限額以上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並按照職責查處或者向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及方案應到區住建委備案,納入安全監督範圍。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並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專項施工方案,並根據按備案後的拆除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拆除作業。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應當加強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拆除施工活動的巡查、檢查,如發現未備案或未按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拆除施工的應立即向區住建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應對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在開挖地基、砌築墻體、安裝預製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進行檢查、指導,同時引導農民不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應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根據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工作的需要,組織、協調、檢查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工作,建立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機制,協調處理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區域內工程建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建設、土地、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密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密雲縣村鎮工程品質安全管理辦法》(密政發〔2007〕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