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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8-28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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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1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築施工企業、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築機械分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市場行為,充分運用社會信用的市場機制,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實現市場優勝劣汰,保障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運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市場行為,充分運用社會信用的市場機制,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實現市場優勝劣汰,保障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運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築起重機械(含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租賃企業的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以下簡稱“租賃企業”),是指為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員的施工設備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租賃企業的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委託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築機械分會(以下簡稱“市建機分會”)對租賃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 租賃企業應當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上辦事大廳,進入“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和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填報備案申請資訊,確認並保存資訊後,列印《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第五條 租賃企業應當在系統上傳以下材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設備維修存放場地的使用證明及場地照片;

  (四)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五)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其中,(一)、(二)應當提供材料原件掃描件;(三)、(四)應當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材料掃描件;(五)應當提供企業文件掃描件。

  已辦理登記編號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清單和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清單由系統自動生成,企業不必提交證件材料。

  第六條 租賃企業按照第五條要求提交備案申請材料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在系統即時受理。租賃企業通過備案的,獲取全市統一的企業備案登記編號。

  第七條 信用評價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租賃企業的信用資訊包括:企業綜合情況、良好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

  企業綜合情況包括:企業管理情況、設備資産情況、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場地及生産設施情況。

  良好信用資訊包括:綜合實力資訊、科技進步資訊、獲得獎勵資訊。

  不良信用資訊包括:執法檢查資訊、通報批評資訊、責任事故資訊、失信行為資訊、其他不良信用資訊。

  第九條 企業綜合情況中的企業管理情況由市建機分會人工錄入;企業綜合情況中的設備資産情況從既有資訊系統採集;企業綜合情況中的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場地及生産設施情況和良好信用資訊由租賃企業人工錄入;不良信用資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工錄入。

  租賃企業通過備案後,應當在系統中填報企業綜合情況中的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場地及生産設施情況和良好信用資訊。填報完成後,將有關材料提交市建機分會審核。市建機分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後,系統自動計算加分。企業綜合情況中的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場地及生産設施情況和良好信用資訊發生變化的,租賃企業應當及時變更並報市建機分會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錄入不良信用資訊後,系統自動計算扣分。

  企業綜合情況中的企業管理情況得分,在租賃企業通過備案後獲得。市建機分會對租賃企業的企業管理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租賃企業進行整改,並扣除相應分值。被抽查的租賃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2),明確評價項目和評分標準等,並適時更新。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得分=初始分值+企業綜合情況評價得分+良好信用評價得分-不良信用評價得分。信用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初始分值為20分。根據信用評價得分,租賃企業分為四個信用評價等級,用星級標記。

  (一)信用評價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三星級”;

  (二)信用評價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二星級”;

  (三)信用評價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一星級”;

  (四)信用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無星級”。

  信用評價等級為“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的企業為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無星級”的企業為租賃信用不良的租賃企業,在系統中亮紅燈警示。

  第十二條 當租賃企業首次信用評價完成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將公佈首次信用評價等級。此後,系統每季度末對租賃企業的信用資訊進行評分,並於次季度1日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佈租賃企業截至上一季度的信用評價等級。

  首次信用評價完成後、季度信用評價完成後或信用評價等級發生變化後,租賃企業應當在系統自行列印《建築起重機械租賃企業備案和信用評價記錄單》(見附件3,以下簡稱《記錄單》)。

  第十三條 租賃企業認為信用評價評分中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異議,並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對異議資訊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及時通知異議申請人,並保留原有資訊;經核實確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四條 租賃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租賃企業在1至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內,租賃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為“無星級”。

  (一)發生一般生産安全事故,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方面負有責任的;

  (二)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關規定出租設備的;

  (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未履行對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保養、配齊安全裝置等法定安全職責,導致施工現場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對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的責令整改或者責令拆除設備的要求,拒不履行的;

  (四)在辦理設備登記編號、安裝拆卸告知備案、使用登記備案時,向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

  (五)在辦理企業資訊註冊(包括企業基本資訊、人員資訊)、信用評價時,向市建機分會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

  (六)偽造檢測報告或防墜安全器標定報告的;

  (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認定的其他需要進行1至6個月內整改的情形。

  第十五條 租賃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租賃企業在6至12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內,租賃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為“無星級”。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方面負有責任的;

  (二)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認定的其他需要進行6至12個月內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條 限期整改期滿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租賃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合格的,恢復對租賃企業的信用評價;整改不合格的,繼續責令租賃企業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建築施工設備服務合同和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備案前查看《記錄單》,在施工中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企業的建築起重機械。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選擇信用評價等級為“三星級”和“二星級”租賃企業的建築起重機械。

  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中選擇未備案或信用評價等級為“無星級”租賃企業的建築起重機械。對在施工中選擇未備案或信用評價等級為“無星級”租賃企業的建築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施工單位予以記分處理;

  (二)按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規定》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産條件,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強化差別化監管,加強對租賃企業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監督抽查,發現隱患,應當責令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首次信用評價時,應當將第五條(一)至(五)材料的原件提交市建機分會查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建機分會發現租賃企業在申請備案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租賃企業進行整改,並作如下處理:

  (一)未通過備案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不再對租賃企業進行備案。在租賃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不再受理該租賃企業的備案申請;

  (二)已通過備案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登出企業備案登記編號。在登出企業備案登記編號之日起6個月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不再受理該租賃企業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 租賃企業的企業名稱、企業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系統上提交變更後的資訊,並上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掃描件。租賃企業應當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有關資料提交市建機分會審核,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通過後自行重新列印《記錄單》。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故意瞞報、漏報企業不良信用資訊,或市建機分會工作人員故意錯填企業信用資訊的,經調查核實後,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始受理租賃企業的備案申請,並由市建機分會對通過備案的租賃企業開展首次信用評價。

  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第十七條的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租賃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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