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等國家五部委《關於全面推進黃標車淘汰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128號)、《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分解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49號)的有關規定,為改善首都空氣品質,有效降低高排放車輛污染,經市政府同意,對本市高污染排放黃標車(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進一步擴大黃標車限行範圍。自2015年12月20日起,將《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規定的黃標車全天禁止進入六環路(含)以內道路和遠郊區縣城關鎮主要道路行駛的限行範圍,進一步擴大到黃標車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對違規上路的黃標車,認定為“違反禁令指示標誌行駛”違法行為。
二、黃標車已領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失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今後不再給黃標車核發《道路運輸證》。
已取消營運資質的2005年前註冊的黃標車,請車主及時到公安交管部門辦理變更使用性質手續,公安交管部門及時予以變更。
三、全市機動車檢測檢驗機構停止對黃標車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四、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對報廢解體營運黃標車嚴格監銷監管。
特此通告。
市環保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