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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1-16
  5. [成文日期] 2015-10-12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5〕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建法〔2015)16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

  為規範我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及發放等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建房〔2015〕4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格申請、審核

  (一)申請

  家庭收入、住房、資産等符合本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後,持《審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産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備案家庭輪候期間符合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申請通過市場租房補貼方式解決過渡期間困難。

  (二)審核

  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程式如下:

  1.街道(鄉鎮)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併告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在受理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初審應在民政、公安、稅務、社保、不動産登記等部門配合下,對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的婚姻、戶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資訊比對核查。資訊比對核查時間不計入審核工作時限。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在申請人戶籍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提出初審意見,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將未通過的結果、原因及復查權利書面告知申請家庭。

  申請家庭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30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復查,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提出復查申請的,不予受理。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工作,並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家庭。經復查異議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恢復後續審核工作。復查時間不計入審核工作時限。

  2.區縣複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工作,符合條件的,確定審核結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區縣政府網站對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産情況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複審符合市場租房補貼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資格通知單》,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

  對公示或複審結果有異議的,申請家庭可按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異議復查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一定比例對街道(鄉鎮)、區縣審核通過的家庭情況進行抽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抽查家庭全部紙質檔案材料掃描上傳到住房保障綜合資訊管理服務平臺工作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二、發放管理

  (一)市場租房

  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超過6個月未落實租賃住房、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的,視為自願放棄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其市場租房補貼資格自動終止。

  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租賃的住房須符合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證明等材料。租賃平房的,出租人同時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市場租房補貼家庭應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辦理補貼領取手續

  1.申請領取。自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市場租房補貼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共同到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辦理手續時,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資格通知單》、房屋租賃合同、申請人本人在補貼代發銀行開具的銀行卡等材料及複印件;房屋出租人需提供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及發票、拆遷補償協議等)等材料及複印件。

  2.審核材料,核定補貼。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查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留存複印件,將相關資訊錄入系統,列印《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資訊確認單》,交由申請人核對無誤簽字確認後,提交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相關材料。符合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核定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的實際補貼金額。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租賃住房的租金超過該戶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房補貼標準確定租房補貼,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於租房補貼標準的,按租賃住房租金金額確定租房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發放通知單》,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代為發放給申請人。不符合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終止辦理告知單》,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代為發放給申請人。

  (三)發放

  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當月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的,從次月開始計發補貼。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生成市場租房補貼發放明細,每月20日前通過銀行將市場租房補貼發放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四)公示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將上月市場租房補貼家庭享受保障情況在區縣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內容包括市場租房補貼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補貼金額、戶籍所在區縣和街道(鄉鎮)名稱、租賃房屋地址等。公示期限為自領取市場租房補貼之日起,至停止發放市場租房補貼之日止。

  三、動態管理

  (一)日常動態管理

  1.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接受市場租房補貼家庭自行申報、群眾舉報、媒體監督、資訊比對、巡查檢查等方式,發現市場租房補貼家庭不再符合市場租房補貼條件的,應當取消該家庭市場租房補貼資格,並自取消其市場租房補貼資格次月起停發市場租房補貼。對需調整補貼的家庭,於補貼資格變更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補貼金額發放補貼。

  2.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於租賃合同到期次月起停發市場租房補貼。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1個月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提交房屋租賃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核定的市場租房補貼額度延續發放。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市場租房補貼家庭與房屋出租人變更或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市場租房補貼家庭應在租賃合同變更或終止後的10日內,到申請領取市場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對於因租賃合同變更需調整市場租房補貼的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於核定補貼的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補貼金額發放補貼。對於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於租賃合同終止次月起停止發放市場租房補貼。市場租房補貼家庭未申報導致多領補貼的,視為騙取市場租房補貼,按本通知相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後,市場租房補貼家庭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落實租賃房源,辦理有關手續。

  (二)年度動態管理

  1.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在享受市場租房補貼每滿12個月時,應提前1個月向申請領取市場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及租房等變動情況;家庭情況未發生變動的,也須向申請領取市場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2.對按照規定申報家庭情況的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0﹞206號)規定的資格復核管理程式及《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住審字﹝2015﹞41號)的有關要求進行資格復核,按照相關規定作出保持原補貼資格、變更補貼資格、終止或取消補貼資格的決定。

  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資格復核決定,對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的補貼發放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對於保持原補貼資格的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仍按照原補貼金額發放補貼;對於變更補貼資格的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於資格變更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補貼金額發放補貼。對於終止或取消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於資格終止或取消次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市場租房補貼家庭在享受市場租房補貼滿12個月時仍未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及租房等情況的,視為自願放棄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其市場租房補貼資格自動終止,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其享受市場租房補貼滿12個月的次月起停發補貼。

  四、監督管理

  (一)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騙取市場租房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已騙取市場租房補貼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通過媒體公示並計入信用檔案,申請家庭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資格及自住型商品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市場租房補貼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抽查、集中檢查等方式,對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租賃房屋情況進行檢查,防範偽造合同、編造虛假租賃、轉租牟利、合同終止未申報等騙取租房補貼行為。對騙取市場租房補貼的,按照上款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對群眾舉報和媒體曝光的騙取市場租房補貼行為,組織相關部門核查,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市場租房補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定期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按程式操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工作人員,提請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五、市場租房補貼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銜接

  (一)市場租房補貼與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銜接

  本通知實施後,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符合規定條件且承租市場住房的家庭,通過申請市場租房補貼予以保障。對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仍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的相關規定發放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且辦理補貼領取手續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次月停止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房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二)市場租房補貼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銜接

  保障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市場租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輪候期間,符合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申請通過市場租房補貼方式保障。

  享受市場租房補貼保障的家庭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自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開始次月起,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停止發放市場租房補貼,按照規定標準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保障的家庭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結清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費用並解除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後,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次月停止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按照市場租房補貼標準發放補貼。保障家庭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市場租房補貼保障方式相互轉換後,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轉換申請。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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