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0-01
  5. [成文日期] 2015-09-0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15〕20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傷輔助器具配置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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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發〔2015〕20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為更好加強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規範輔助器具配置服務,針對《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京人社工發〔2011〕376號)和《北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京人社工發〔2013〕292號)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相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工傷職工因傷殘的部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認通知書》可以到北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配置。

  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中的上肢假肢配置適用範圍含單、雙側截肢的工傷職工。

  三、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中的矯形鞋(20021、20022)適用於下肢不等長及足部缺損畸形、可輔助行走的工傷職工。

  四、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中的電動輪椅(30020)適用於上肢單側手指(或手腕)功能健全以上的截癱及雙下肢截肢的工傷職工;手搖三輪車(30019)適用於截癱及雙下肢截肢但上肢健全具有相應體力工傷職工。

  五、下列各項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相互替代,配置時在適用範圍內應選擇其一配置:

  1、索控式假肢、單自由度、雙自由度和三自由度肌電假肢;

  2、腋杖(30006)、肘杖(30007);

  3、助推輪椅(30016)、普通輪椅(30017);

  4、高靠背輪椅(30018)、手搖三輪車(30019)、電動輪椅(30020);

  六、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中的移乘架(30011)、護理床(30012)適用於四肢截癱或高位截癱等長期臥床的工傷職工。

  七、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增加紐扣式電池(40014)。

  因耳背式助聽器(40001)、耳內式助聽器(40002)和耳道式助聽器(40003)為保持性能,需經常更換電池,故可一次性審批50個(半年使用量)紐扣式電池,基金支付標準6元/個。

  八、上述括弧內5位數字為北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産品編號。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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