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發〔2015〕14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以各類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以及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項目。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負責核準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方案,負責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的報送、核準事項的執行情況、招標公告的發佈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對於招標投標過程中(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洩露保密資料、洩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相關領域的行政監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市規劃委朝陽分局負責全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工作;水利、交通、綠化、信息化等行業和産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工作,分別由區水務局、區市政市容委、區園林綠化局、區信息辦等行政監管部門負責監督。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相關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對不符合招標管理程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予撥付資金;區審計局負責審核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式履行情況,並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執紀問責工作,通過明確紀律要求、嚴肅執紀辦案、強化責任追究,發揮監督後的再監督作用。區國資委負責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指導。各行政監管部門加強與區監察局的聯動,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和方式
第六條 建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制度,常務副區長、主管發展改革工作的副區長為聯席會主要負責領導。聯席會制度由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分管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領導牽頭落實。區監察局、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市規劃委朝陽分局、區水務局、區市政市容委、區園林綠化局、區社會辦、區農委、區國資委、區信息辦各1名主管領導為聯席會成員。
聯席會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單位提議召開。聯席會負責對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部署,研究和處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式和規則的情況。
(二)受理並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三)監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彙報,參加招標人召開的與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項目有關招標投標的文件、資料。
(三)現場監督招標評審過程。
(四)詢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
第九條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行政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
(二)投訴書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採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行政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舉行聽證。區監察局可以參與聽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避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未經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未經保密部門認定,屬於應急工程未經有權部門認定。
(二)未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
(三)將單項合同估算價雖低於法定招標標準,但年度使用財政性專項資金達到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以集中組織、分期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化整為零的。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採用BT、BOT等方式建設的,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採購等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四條 對於100萬元以下依法不強制招標的中小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制定項目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其他供應商的規範程式。按照“誰投資、誰監管”的原則,由安排項目資金的部門對中小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範程式進行監督與管理。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産、公共衛生、社會事件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應急工程,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經區政府確認後,可認定為應急工程項目。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應急工程項目選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其他供應商的規範程式。項目的規範程式履行情況由安排資金的部門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招標投標集中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集中交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招標投標集中交易機構應當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範的場所、資訊、技術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管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並接受管理和監督。招標投標集中交易機構可以受招標人委託,代為保管投標保證金。
第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北京市指定的媒介發佈。
(二)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並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後投標人的數量,並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後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符合資格預審條件的投標人投標。
(三)招標人應當將重大偏差和應當廢標的條款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內容表達清晰、條件具體、含義明確。
(四)招標人對投標報價設定最高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具體投標限價。
(五)建設工程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是否給予設計方案未中標的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
(六)招標人應當在接到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後15日內確定中標人,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標結果,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七)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並自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送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佈同時,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
行政監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備案文件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書面指出。招標人應當及時修改後重新發佈,並重新報送備案文件。
第十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後5個工作日內,必須到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完成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工作。合同備案後,應及時鎖定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專職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未經招標人允許不得更換。招標人允許更換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以備案合同為依據。在合同備案時,要嚴格審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和中標文件主要條款的一致性、延續性,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同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特別是合同價款支付辦法、合同變更的調整方式、價格風險的承擔方式以及竣工結算(審計)和工程尾款清算辦法等,避免和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産生矛盾和糾紛。
第十九條 各行政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合同當事人採取自評、互評的方式對自身和對方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各行政監管部門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履約評價情況,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建立全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供應商資料庫,將履約情況較好的單位納入其中;對履約情況較差的單位,可以採取通報批評、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等措施,並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受委託辦理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接受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名冊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參加評標活動,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對於違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其評標結果無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管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管部門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至紀檢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三)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四)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五)未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將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第二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視情節禁止其在5年以內參與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在監督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分帶有明顯傾向性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干涉、影響、暗示其他評標專家公正評標,向他人透露評標內容,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警告,將其行為載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