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2015〕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為了有效遏止無證無照生産經營行為,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延慶工商分局制定的《關於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關於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0〕1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支援産業優化升級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2號)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新增産業禁止限制目錄的有關規定,遏止無證照生産經營行為,推動我縣産業升級。現就我縣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註冊的規定
(一)申請人能夠提供房屋産權證明的,由工商部門審查經營用途與房屋産權證明載明是否一致,符合標準的予以辦理。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房屋産權證明的,授權以下部門(單位)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用途可規劃為商業或者辦公。
1.鄉鎮內的由鄉鎮政府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2.街道內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3.中關村科技園區延慶園內的由中關村科技園區延慶園管理委員會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4.開發區內的由開發區管理中心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5.旅游景區內的由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6.延慶縣川北小區商業綜合樓(甲25號樓和乙25號樓)一樓商業用房由縣商務委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7.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內的由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出具房屋權屬及用途證明。
二、對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相關要求
(一)各被授權部門(單位),在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應當審查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是否符合區域規劃,不符合的不予出具證明。(二)涉及拆遷地區及重點整治地區,需要停止辦理證照及證照變更登記的,主責部門應及時函告各授權部門(單位)和工商部門。
(三)縣政府授權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出具工作。
三、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於非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向工商部門提供房屋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用途已變更的房屋産權證明。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於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生産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産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生産經營活動。
四、各授權住所(經營場所)出具證明部門(單位)應按照北京市新增産業禁止限制目錄的有關規定,結合加快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要求和轄區實際,制定與本區域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産業規劃,並報工商部門備案。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佈之日起30日之後開始實施,《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延慶工商分局關於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實施意見的通知》(延政辦發〔2012〕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