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發〔2015〕4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現將《平谷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平谷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意見
為了引導産業優化升級,提升城市管理水準,防控利用違法建設等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北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5〕2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42號)文件要求,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出證要求和審查標準
(一)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情況辦理
1.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且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與市場主體從事的經營活動一致。
2.《房屋所有權證》中未記載“房屋用途”的,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用於對房屋用途的識別。不能提交以上證件的,或證件中未載明用途的,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二)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情況辦理
1.房屋位於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産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也可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且明確房屋用途的證明文件。如房屋用途為住宅的,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並到登記機關領取並填寫《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2.位於平谷鎮、濱河街道、興谷街道建成區內住宅,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3.使用市級以上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所在地科技園區(開發區)管委會出具證明。
4.各鄉鎮招商企業集中辦公區,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的,由各自所在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5.新購買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複印件及加蓋房地産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6.房地産開發商租賃商品房或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7.使用國有、集體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産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其上級主辦單位出具證明。
8.集中出租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的房屋提供者應當取得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並向承租方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房屋産權證明複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9.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在登記申請書中蓋章,並提交市或區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複印件。
證明單位出具證明時,要明確房屋所有權人及用途,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應提前到區工商部門及相關審批部門備案,以備核實。
以上住所(經營場所)應具體到門牌號碼,確無門牌號碼的應明確具體方位確定該住所(經營場所)位置。
(三)嚴格利用住宅樓登記註冊
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洗浴、洗車、建材、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生産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四)強化“八小”行業“一址一照”登記
對小百貨、小食雜、小餐飲、小美發、小旅店、小網吧、小洗染、小維修等低端業態,實行“一址一照”,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二、推進登管銜接,深化事中事後監管
(一)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開展實地核查工作
1.進行“一址多照”或“集中登記”的地址,由屬地工商部門實地核查,根據房屋面積及佈局確定是否具備經營條件。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對列入異常名錄主體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一址多照或集中登記的地址限制登記。
2.使用農村地區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地址的市場主體,在登記註冊前由所在地工商部門開展實地核查工作,確認其準確地址、是否具備生産經營條件,核查通過的,方可辦理設立登記。
(二)建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出證聯繫人制度
房屋産權人要加強與屬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工商部門資訊溝通與傳遞。房屋産權人應掌握承租方經營情況,留存聯繫方式,及時反饋市場主體登記異動情況。屬地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臺帳制度,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和資訊反饋的,暫停其房屋住所的登記註冊。
(三)嚴格執行禁限目錄,控制低端産業總量
各職能部門嚴格執行《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及平谷區制定的禁限行業、屬地規劃,實現對低端産業的總量控制。
(四)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住所出證管理,對違法建築不予登記
加強對重點區域的控制力度,加大(待)拆遷地區主體登記的限制力度。對於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由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消防、環保、安全監管、城管、屬地政府等部門依法管理。
對上述需暫停登記的具體住所或區域,要及時函告工商部門,不予登記註冊市場主體。對於已整改後可以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由來函部門函告工商部門予以解鎖。
(五)加強集中辦公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除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眾創空間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外,不再新增“集中辦公區”等類似場所。
各集中辦公區建立健全引入企業總量控制、行業規劃、行業禁入、有序退出、服務管理等制度。建立集中辦公區信用評價和管理機制,把入駐企業的繳納稅款、信用資訊、行政訴訟等情況作為評價指標,對評價較低的集中辦公區採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企業註冊等約束措施。
(六)綜合治理,加大對“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力度
綜合各部門職能優勢,對市場外遷、“無證無照”治理、人口管理等開展聯合執法,彌補單一執法資源和職能的不足。
完善“無證無照”經營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屬地責任,發揮綜合執法的作用,形成執法合力。
(七)發展有特色的集群註冊地和商業街區
落實大眾創業政策,適度放寬科技類企業、文化創意類企業住所登記條件,支援其入駐中關村科技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大學生創業園區、青年創業社區等集群註冊地。
支援有條件的鄉鎮建設特色商業街區,在政策上給予鼓勵和支援。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嚴格責任追究。本意見是貫徹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動京津冀一體化的重要舉措。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真落實本意見要求,把握區域功能定位,強化“以業疏人、以房管人、以證管人”。主要領導要抓好工作部署,強化責任,杜絕虛假出證行為,保證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督導檢查,對違規出證行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細化措施,穩妥實施。各單位、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區域功能定位、産業發展佈局細化落實措施。按照全區新增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既嚴格控制總量,嚴格市場主體准入,避免帶來的環境、治安、管理等系列問題。同時嚴管存量,強化低端産業和外來人口的疏解,依法清理取締不符合區域發展,存在消防、衛生、治安、安全生産、環境污染的經營主體。
(三)加強引導,注重配合。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和諮詢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避免後續辦理産生糾紛和矛盾;同時加強溝通協調,保證政策執行的及時性與一致性。對執行中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分析,通過聯席會議、集體會商等形式加以解決。
本意見未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本意見自2016年1月18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工商分局關於促進平谷區産業結構升級工作意見的通知》(京平政辦發〔201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