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5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結構品質和安全,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品質管理工作
(一)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及分站應配備獨立的技術負責人和實驗室負責人,人員資格應滿足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標準及北京市的相關要求。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優先擇用具有建築施工、非金屬材料(硅酸鹽、複合材料專業)專業職稱,且從事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和實驗室負責人。
(二)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礦渣粉和粉煤灰等礦物摻合料最大摻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混凝土冬期施工中水泥用量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中的最小水泥用量。
(三)應選用品質可靠穩定的水泥和砂子,用於生産混凝土的水泥溫度不宜高於60℃;應使用專業生産廠家的外加劑,不得使用自行復配的外加劑;嚴格按照標準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級配和砂含石等指標。
(四)混凝土生産過程中原材料使用、調整的數據應可追溯,生産數據應保證真實、唯一、準確,不得篡改、偽造生産數據,每台生産機組不得採用兩套或兩套以上生産管理資訊系統。
(五)預拌混凝土生産時,混凝土配合比的調整應經過試驗驗證,並經技術負責人書面授權批准。在預拌混凝土出廠前,逐車檢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
(六)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不得向施工單位提供用於工程品質驗收的混凝土試件。
(七)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實驗室應執行《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等技術標準的要求,不得偽造檢驗、試驗數據,不得出具虛假試驗報告。
(八)向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後,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京建法〔2014〕9號)上報供應資訊。
(九)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執行《關於發佈預拌混凝土品質控制價的通知》的要求,確保預拌混凝土産品品質。
二、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環節的服務
(一)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參與軌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試件製作的旁站,參加混凝土結構工程品質驗收。
(二)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預拌混凝土採購合同應明確以下資訊:生産經營地址(甲乙雙方)、項目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甲乙雙方)、調度聯繫電話、7d和28d標養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指標值及其他技術要求。
(三)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發現弄虛作假製作試件、向預拌混凝土中加水、不按規定養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通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
(四)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當在材料檢驗、配合比審核、試驗操作及混凝土出廠檢查等方面配合駐廠監理開展工作,並提供駐廠監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
根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對企業、企業負責人進行動態監管,對技術負責人、實驗室負責人按照項目負責人的相關規定進行動態監管。
四、進一步加大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監督管理力度
(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市場行為信用管理
按照《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實施動態監督和市場行為信用評價,並實施差別化管理,逐步將評價結果作為建設工程材料招標評審因素。
(二)強化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兩級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嚴格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1]3號)的要求,履行混凝土生産品質日常監督管理的監管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資訊平臺,實現對生産數據和污染物排放數據的實時採集上傳和預拌混凝土運輸單的二維碼技術。
(三)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市和區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進一步加大對預拌混凝土生産的監督執法力度,重點對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單位的企業資質、品質管理體系、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設計、試驗管理、生産管理、攪拌設備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違反《關於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及本通知相關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改正,並按相關記分管理辦法進行記分處理(詳見附件),生産設備、實驗室管理、産品品質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規程》(DB11/385)等技術標準相關要求的,整改期間停止試驗業務,嚴重影響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的,整改期間不得對外供應預拌混凝土。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