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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3-31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5〕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監管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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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5]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品質,經國務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對新增輕型汽油車和公交、環衛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氣)車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為做好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環保目錄的車型均應開展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檢查工作。根據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有關要求》(見附件1)和《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在用符合性檢查有關要求》(見附件2),請遵照執行。

  二、本市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檢查工作,由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承擔。

  三、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工作,並將自主檢查材料(包括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報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具體內容和報送時間如下:

  1.在車型申報北京環保車型目錄發佈之後3個月內,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模版格式見附件3);對本通知發佈前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已公佈的車型(機型),尚未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的,請於該文件發佈後2個月內提交。

  2.在車型申報北京環保車型目錄發佈後1年內提交該車型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查檢測報告。

  3.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某企業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年度報告》(模版格式見附件4);並在車型係族自主檢查工作全部完成後3個月內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總結報告》(模版格式見附件5)。

  4.機動車生産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每款車型在京銷售總量和所有在京銷售每款車型與排放控制相關零部件更換和維修情況的報告。

  四、第三和第四階段機動車的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監管工作仍按照《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在用車排放符合性和新車排放一致性監管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10〕173號)的要求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有關要求

     2.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在用符合性檢查有關要求

     3.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

     4.某企業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年度報告

     5.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總結報告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3月31日

  (此文主動公開。聯繫方式:機動車排放管理處艾毅;聯繫電話:68717274;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張慶、劉俊女;聯繫電話:87856032、87856049;傳真:010-87856030;電子郵箱:zaiyongche@126.com;地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永昌南路22號;郵編:100176)

  附件1

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有關要求

  一、範圍

  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發佈的達到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裝用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或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重型柴油(燃氣)車,均列入檢查範圍。

  二、依據

  1.《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

  2.《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

  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

  4.《環境保護産品技術要求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裝置)》(HJ/T390-2007);

  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

  6.《輕型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管理技術規範》(HJ500-2009);

  7.《車用陶瓷催化轉化器中鉑、鈀、銠的測定電感耦合電漿體發射光譜法和電感耦合電漿體質譜法》(HJ509-2009);

  8.《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量方法(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

  9.《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DB11/965-2013)。

  三、方法與程式

  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檢查包括企業自查和環保部門抽查。

  (一)提交資料

  請各車輛生産企業在本通知發佈後3個月內將本生産企業所有在京的儲存庫和4S店的清單、地址(對重型柴油(燃氣)車生産企業,還應提交生産企業整車裝配生産線地址)、聯繫人姓名與聯繫電話等資訊報送至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車輛生産企業所有資料應同時提交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碟),紙質版需加蓋生産企業印章。今後,4S店的清單、地址、聯繫人等相關資訊如有變動,請隨時提交至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

  (二)企業自查

  對於已經列入北京環保目錄的車型(含發動機),企業應進行機動車環保生産一致性自查,試驗可在企業內部實驗室進行。其中,輕型汽車應按車型係族至少進行3輛車的常溫下冷啟動後排氣污染物試驗;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需按車型係族至少進行3台發動機的WHTC、ETC、ESC試驗;重型柴油(燃氣)車需按車型係族至少進行3輛車的車載排放試驗。

  (三)環保部門抽查

  由市環保局確定被選車(機)型。市環保局通知被抽測車輛生産企業,並派執法人員與車輛生産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共同到該生産企業在京儲存庫或4S店調取庫存記錄(對重型柴油(燃氣)車到生産企業整車生産線)隨機抽取樣車(在企業生産線抽樣時,包括發動機和排放控制相關部件);每種車(機)型抽測3輛。車輛生産企業應配合執法人員在現場對抽樣車(機)型及技術狀態、試驗條件等相關內容進行確認,並在樣車(機)封樣後,按選定方式送至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實驗室。車輛生産企業需提供樣車(機)的出廠合格證(複印件)。必要時,企業應提供被抽樣車(機)型係族用於驗證OBD功能的失火電子模擬裝置和適當老化後的催化轉化器等部件、提供炭罐及催化轉化器等備件以替代從車輛上拆下用於檢測的相應部件。

  所有樣車(機)根據北京環保車型目錄進行外觀檢查,外觀檢查合格的輕型汽車進行I型、Ⅱ型、Ⅲ型、Ⅳ型、Ⅵ型試驗,以及炭罐、催化轉化器和OBD系統一致性檢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項目的試驗或檢查;對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進行ESC、ELR、ETC、WHSC、WHTC試驗和OBD檢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項目的試驗或檢查,對重型柴油(燃氣)車進行車載排放試驗和OBD檢查。

  (四)有關問題處理

  對檢查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車型,車輛生産企業應按規定提交超標原因分析報告和整改方案,並採取補救措施,市環保局將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

  四、環保部門抽查的相關費用

  排放檢測費和排放檢測用燃料費由市環保局支付。

  附件2

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環保在用符合性檢查有關要求

  一、範圍

  凡列入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的各型機動車均需按照車型係族進行在用符合性檢查。

  二、依據

  1.《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

  2.《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

  3.《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

  4.《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技術要求》(HJ438-2008)

  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在用符合性技術要求》(HJ439-2008)

  6.《輕型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管理技術規範》(HJ500-2009)

  7.《車用陶瓷催化轉化器中鉑、鈀、銠的測定電感耦合電漿體發射光譜法和電感耦合電漿體質譜法》(HJ509-2009)

  8.《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量方法(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

  9.《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DB11/965-2013)

  三、方法與程式

  機動車環保在用符合性檢查分為企業自查和環保部門抽查兩部分。

  (一)企業自查

  企業自查是指企業對於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所公佈的滿足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和重型柴油(燃氣)車(機)進行自主排放檢查。包括以下幾項工作:

  1.在車型申報北京環保車型目錄發佈後3個月內,生産企業應按照GB18352.5-2013標準中N.2.5或HJ439-2008標準附錄A中規定的內容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

  2.生産企業可按車型係族進行在用符合性檢查工作,其中輕型汽車車型係族按照GB18352.5-2013標準中N.2.4,重型柴油(燃氣)車車型係族按照GB17691-2005標準中9.1的規定劃分。

  3.對輕型汽車,自主檢查包括階段檢查和跟蹤檢查兩項工作,具體要求:

  (1)檢查方法

  各車輛生産企業在自選試驗室(包括車輛生産企業的試驗室)進行階段檢查和跟蹤檢查。其中,階段檢查是指每年選擇規定里程段內的不同車輛進行排放檢測和檢查;跟蹤檢查是指同一輛車每行駛1萬公里進行一次排放檢測和檢查,且在達到耐久性保證里程前進行檢測和檢查,不得隨意更換車輛。其中,跟蹤檢查應記錄每次加油地點。

  (2)試驗項目

  按照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規定,階段檢查試驗應進行Ⅰ型試驗,並檢查OBD系統故障代碼和記錄IUPR等數值;跟蹤檢查試驗應進行Ⅰ型試驗、Ⅳ型試驗,並檢查OBD系統故障代碼和記錄IUPR等數值。各項試驗可在企業內部實驗室進行,試驗結果應如實填報,對於某項試驗不合格的,應分析原因。

  (3)試驗數量

  凡在北京累計銷售2000輛以上(含)的車型係族,選擇1輛車進行跟蹤檢查,並在每個里程段內選擇3輛車進行階段檢查;在北京累計銷售500~2000輛的車型係族,如有多個車型係族在此範圍內,可只選擇其中1個車型係族進行跟蹤檢查(1輛車)和階段檢查(每個里程段選3輛車);在北京累計銷售少於500輛的車型係族,可不進行生産企業自主檢查(但是必須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且一旦數量超過500輛,則開始進行自主檢查)。

  (4)時間和里程段要求

  階段檢查試驗:生産企業的某車型在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後,第1到5年,每年應分別提供行駛里程在1~2萬公里、2~4萬公里、4~6萬公里、6~8萬公里段、8~10萬公里段的該車型所在係族的階段檢查結果。

  跟蹤檢查試驗:生産企業應在該車型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後5年內完成,最長不超過6年。

  (5)提交檢查報告

  生産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某企業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年度報告》(並附檢測試驗報告);某車型係族在生産企業自主檢查工作全部完成後3個月內,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總結報告》。

  4.對重型柴油(燃氣)車,生産企業應將按照下述要求,在環保人員監督下進行自主檢查。

  (1)試驗項目

  按照標準規定進行車載排放試驗和自由加速煙度試驗,並進行OBD試驗(發動機不需要進行在用符合性試驗)。各項試驗可在企業內部實驗室進行。

  (2)試驗數量

  在北京銷售量屬於小批量的車型係族(小於等於100輛),可不進行生産企業自主檢查(但是必須提交《某企業某車型(係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檢查規程》,且一旦數量超過100輛,則開始進行自主檢查),在北京累計銷售量大於100輛的車型係族,選擇3輛車進行自主檢查。

  5.生産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所有在京銷售每款車型與排放控制相關零部件更換情況和維修情況的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車型基本參數和維修內容:

  (1)車型基本參數:車型、車輛識別號(VIN)、發動機型號、發動機編號、車輛牌照號、註冊登記日期、車輛生産日期。

  (2)維修內容:維修項目,更換前後的排放控制裝置型號(至少包括機外凈化器(包括相應感測器)、氧感測器、燃油蒸發裝置、曲軸箱強制通風閥(PCV)、二次空氣裝置、排氣再迴圈閥(EGR)、排氣再迴圈冷卻器、發動機電控單元(ECU)、噴油器、噴油泵、增壓器、中冷器、氮氧化物感測器、尿素泵和噴嘴),更換前後的排放控制裝置生産廠家,車輛維修前後OBD系統的報警情況,以及車輛進行維修或更換部件時的行駛里程數、維修日期、維修站名稱、維修原因。

  (二)環保部門抽查

  在生産企業自主檢查的基礎上,市環保局將按照標準要求,對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發佈的達到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和重型柴油(燃氣)車進行在用符合性抽查,抽查將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由市環保局確定被選車型係族。在社會車輛中選擇被檢車輛,車輛來源可包括生産企業自主檢查的車輛。每個係族選擇不少於3輛。樣車經必要的保養後送至指定地點,由該車輛的生産企業應對抽樣車型、車輛技術狀態、試驗條件等相關內容進行確認。

  2.所有樣車均根據北京環保車型目錄進行外觀檢查,外觀檢查合格的輕型車樣車進行I型試驗、Ⅳ型試驗和OBD檢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項目;外觀檢查合格的重型柴油(燃氣)車樣車進行車載排放試驗,並進行OBD檢查。

  (三)有關問題處理

  對檢查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車型,車輛生産企業應按規定提交超標原因分析報告和整改方案,並採取補救措施,市環保局將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依法處罰。

  四、環保部門抽查的相關費用

  排放檢測費和排放檢測用燃料費由市環保局支付。同時樣車在被檢測期間,由市環保局為車主提供用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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