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5〕38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社會組織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15年第15次主任專題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5年7月14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社會組織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營造有利於中關村示範區發展的創新創業環境,設立中關村示範區社會組織發展支援資金(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支援資金)。依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11〕28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支援資金從中關村示範區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組織,是指主要在中關村示範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範區,有利於自主創新與中關村示範區建設發展的,並已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含産業技術聯盟)、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
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在聯繫、服務、管理中關村創新型社會組織和創新創業主體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聯合型社會組織。
示範型社會組織是指根據民政部門年檢和評級、自身建設、工作績效、社會評價、行業影響力以及對中關村示範區發展所做貢獻等情況量化綜合評價較高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 支援條件和內容
第四條 被支援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中關村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為主要會員或者以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相關領域為主要業務方向;
(二)以促進中關村示範區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和營造中關村示範區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為目標。
第五條 設立專項工作項目經費,支援社會組織開展下列專項工作:
(一)對實現中關村示範區戰略目標、中心工作有重大影響和促進作用的工作;
(二)圍繞中關村戰略性新興産業集群創新引領工程“641”
産業集群開展的重要促進工作;
(三)有利於營造中關村示範區良好創新創業環境的工作;
(四)圍繞中關村示範區國際化發展戰略開展的工作;
(五)對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工作;
(六)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委託社會組織開展的其他工作。
支援的專項工作項目應為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項目。支援額度不超過社會組織完成以上專項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每年給予每家社會組織的專項工作項目經費不超過100萬元。對示範型社會組織給予重點優先支援。
第六條 設立社會組織建設支援經費,重點支援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升綜合服務能力。主要評價內容包括:
(一)自身建設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建設、制度規範完善、會員發展管理等情況;
(二)工作績效情況,包括開展行業研究和標準創制、公共服務平臺搭建以及承接政府項目等情況;
(三)提供服務和社會評價情況,包括服務會員單位和創新創業主體、參與誠信體系建設以及行業影響力等情況;
(四)日常工作參與情況,包括參加中關村示範區各類重要活動、宣傳培訓以及報送資訊等情況。
建設支援經費根據以上內容進行量化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情況每年分別給予每家社會組織不超過20萬元的經費支援。對示範型社會組織給予重點優先支援。
第七條 設立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援經費,重點支援為中關村示範區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並處於業務龍頭地位的社會組織開展工作。主要支援工作內容包括:
(一)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中關村示範區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推動社會組織協同創新發展的工作;
(二)整合資源,搭建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引導中關村示範區社會組織推動共性技術突破,促進産業技術升級,支撐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工作;
(三)發揮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會組織綜合服務能力和整體發展水準,加強社會組織體系建設的工作;
(四)針對社會組織發展中的共性問題開展政策研究,優化發展政策環境的工作。
樞紐型社會組織支援經費包括建設支援經費和專項工作項目經費。建設支援經費按照年度實際發生額予以支援,專項工作項目經費支援額度不超過年度開展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70%。每年給予每家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支援經費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專項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支援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服務的相關工作,搭建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和資訊共用交流平臺,促進社會組織集聚發展,並根據相關工作成效給予經費支援。
第三章 受理和評價
第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社會組織支援資金的申報、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初審的申報項目,按程式組織開展量化綜合評價工作,經中關村管委會主任專題會審議後,確定年度支援方案,並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社會組織支援資金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企業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十二條 對社會組織支援資金使用中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社會組織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取消與該單位的合作關係。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社會組織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3〕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