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務物流字〔2015〕6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年》(國發〔2014〕42號)文件要求,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標準委辦公室《關於開展物流標準化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建〔2014〕64號)有關規定,為支援發展我市現代物流業,加快提高物流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充分發揮標準化工作對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做好我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原則
物流標準化試點扶持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講求實效。試點資金用於支援北京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推動物流業標準化進程,促進物流配送商業模式變革,提高物流效率和誠信水準,帶動京津冀物流業協同發展。
二、試點資金支援範圍
(一)試點資金的支援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1.支援標準化托盤、週轉箱迴圈共用體系建設
支援對非標準托盤,按照國家標準《聯運通用平托盤主要尺寸及公差》、《聯運通用平托盤性能要求和試驗選擇》進行標準化更新,增加標準托盤使用量,優先推廣1.2m×1.0m托盤。鼓勵企業使用和更新標準化托盤、週轉箱等標準化物流設備。支援物流標準化設備服務商擴大標準化托盤、週轉箱等物流標準化設備池,為標準化托盤、週轉箱迴圈共用提供支撐。此項資金支援僅適用於物流標準化設備服務商。
2.支援提升倉儲配送設施設備標準化水準
支援與標準化托盤配套的通用倉庫、配送中心、零售門店的配送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包括貨架、叉車、籠車、月臺、管理資訊系統改造等;支援與標準化週轉箱相配套的超市賣場貨架更新改造;支援建設改造標準化城市公共物流基礎設施等。
3.支援提升標準化物流設備專業服務水準
支援服務於物流標準化工作的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建設;支援物流標準化設備服務商擴大租賃業務,加強對標準化設備的管理、升級改造和市場開拓,包括服務網點建設、服務功能和水準提升、管理資訊系統升級改造等。
4.支援物流一貫化運輸體系建設
鼓勵物流企業帶標準化托盤運輸,支援對不適合標準化托盤、週轉箱、籠車一貫化運輸的物流車輛進行更新改造;支援供應鏈上下游企業貨物交接現場免驗收,支援貨物交接場所及監控系統建設和改造升級。
(二)試點資金支援重點為北京市域範圍內實施的項目,可適度兼顧京津冀區域範圍內實施的項目。
(三)試點資金年度支援重點內容或項目申報指南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根據物流標準化試點年度重點工作制定並對社會公佈。
三、試點資金使用方式及標準
(一)試點資金支援方式。採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援,扶持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援方式。
(二)試點資金支援標準。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對單個項目獎勵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對項目支援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三)試點資金使用方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資訊系統開發等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道路建設、公用設施建設、徵地拆遷、客車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
四、試點資金申報要求
(一)項目申報企業須在北京市登記註冊,且為獨立法人單位,依法經營,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試點企業類別為:第三方物流(快遞)服務企業、商貿批發企業、快速消費品生産企業、連鎖零售(網路零售)企業;物流標準化設備服務商、物流資訊服務商、專業組織(協會)等。
(二)項目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需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有自籌經費來源的,需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項目需具備較好的試點效應和可行性,能産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項目申報:
1. 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2. 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3. 參加項目申報前兩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
記錄的;
4. 同一項目已享受政府相關專項資金支援的。
(三) 項目申報企業應承諾在試點期間向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質監局報送每年度企業試點項目推進情況。包括:企業經營情況、標準化托盤年使用數量、由托盤標準化帶來的物流成本和效率變化情況等資訊。
五、項目管理
(一)項目採取公開徵集方式組織,由市商務委制定並公佈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聘請行業專家對申報企業資質和項目方案進行論證、篩選,並在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後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和市質監局共同確定物流標準化試點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報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標準委備案。
(三)試點企業實施動態管理。試點企業和項目每年徵集一次,試點企業在試點期內可連續申報試點項目,試點資金支援項目實行項目獎懲和黑名單制度。相關企業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未按要求推進工作,試點項目未按期完成或出現違規行為,特別是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試點扶持資金的以及蓄意提供假發票、假證明文件、假資質文件等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查屬實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停止資金撥付並保留追回資金的權利,同時將違法企業列入項目黑名單,取消試點企業資格,並收回全部或部分試點扶持資金。
(四)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後,試點企業向市商務委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商務委委託仲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對於通過評審的項目,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監督局對項目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按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試點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需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按照國家和北京市預算、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項目資金管理,接受國家及市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六、工作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按要求編制年度項目支援計劃和資金預算呈報財政部,並辦理資金撥付。
(二)市商務委負責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研究確定資金的支援方向;負責組織申報項目,進行項目業務審核,負責項目評審的管理工作。
(三)市質監局負責地方標準制定和標準實施的指導工作。
(四)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質監局共同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2015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