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的規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辦理赴台灣地區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全市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公告
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的規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辦理赴台灣地區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全市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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