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5〕34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門頭溝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門頭溝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的資質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34號)和《北京市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京民社發〔2014〕2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應堅持平等參與、競爭擇優、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社會評價的原則。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管理部門,資質管理工作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應當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獨立法人,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門依法認定具體條件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産管理制度,有獨立的銀行賬號,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金的良好記錄;
(四)上年度年檢合格;
(五)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無違反合同行為,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六)符合購買主體、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專業資質要求。
第六條 在公平競爭和同等條件下,購買主體可優先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社會組織:
(一)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在市、區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在行業內具有較高聲譽,曾獲得政府和有關組織榮譽;
(三)曾經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並獲良好評價的優先;
(四)參加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並獲得3A以上(含3A等級)評估等級;
(五)具備購買主體、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的其他優先條件。
第七條 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社會組織的認定以《北京市門頭溝區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社會組織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形式予以確認。
第八條 目錄編制工作,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依據。
第九條 目錄編制應當遵照下列程式:
(一)初審。區民政局對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組織錄入擬制目錄。
(二)公示。區民政局對擬制目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審定。公示期滿,區民政局、區社會辦根據公示情況對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予以審定,並編制目錄。
(四)公告。區民政局向社會公佈目錄,並將目錄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民政局應當將其從目錄中刪除:
(一)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
(二)在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評估等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三)受到民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
從目錄中刪除的社會組織需整改合格後經區民政局審核認定方可重新獲得納入目錄資格。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區社會辦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目錄中的社會組織在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的,可將其從目錄中刪除。
第十二條 區民政局、區社會辦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每年定期公佈新增的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名單,同時公佈因出現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況而被取消資質的社會組織名單。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提供以下資料供購買主體審查:
(一)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備案證書、年檢結論、年度工作報告、評估等級證書、財務審計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金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提供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
第十四條 區民政局將本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及評價結果納入年度檢查和評估考核內容,並將其他區縣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及評價結果反饋給其註冊登記地的區縣民政局。
購買主體在績效評價時,發現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向社會組織登記註冊的民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單位通報。民政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該社會組織相應的年度檢查結論或降低其評估等級,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查處。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將依法加強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的信用管理工作,不斷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管理工作,為購買主體提供資訊諮詢、對比等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