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9-01
  5. [成文日期] 2015-07-20
  6. [發文字號] 京民防發〔2015〕56號
  7. [廢止日期] 2021-07-01
  8. [發佈日期] 2015-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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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防發〔2015〕56號

各相關處室,各相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範本市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保證人防工程建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保證人防工程建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資訊、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産設施的防護部分。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監理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民防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防工程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資質等級分甲級、乙級、丙級;未取得人防監理資質,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條件從其規定。

  第六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乙級(及以上)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滿1年,且年檢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8名以上,安裝專業2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丙級監理資質;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4名以上,安裝專業1名以上)。

  第八條 具備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承擔的業務範圍:

  (一)具備甲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可承擔全國範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二)具備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可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5級及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三)具備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可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6級及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第九條 外資企業不得從事人防工程監理活動。

第三章 資質申請

  第十條 工商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申報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的,應當向北京市民防局提出申請。

  北京市民防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各3份):

  (一)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及其他監理

  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複印件和其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

  (六)監理業績表;

  (七)監理業務手冊複印件。

  以上材料第二、三、五、七項須查看原件。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當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工程師。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監理員,是指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當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人員。

第四章 資質變更和延期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

  (一)變更辦公地址的;

  (二)變更監理單位法人代表的;

  (三)變更監理單位名稱的;

  (四)變更技術負責人的。

  第十六條 北京市民防局收到監理單位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證書作廢,有效期不變。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各3份):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監理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的有關文件複印件;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第二、四項須查看原件。

  監理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産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監理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八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監理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向北京市民防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各年年檢合格,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各項條件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經審查合格後,有效期延續5年,頒發新證書,登出原證書。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合併,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當的資質標準條件。

  監理單位分立或改制,應當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辦理。

第五章 委託與實施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優選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按有關規定要求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防工程監理單位,並報北京市民防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外埠的甲級資質人防監理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人防工程監理業務前應當到北京市民防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人防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配備相應當的現場監理機構、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和監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和現場監理機構應當編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從事施工階段監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設備採購監理與設備監造、資料管理等工作均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民防局對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檢查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和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拖延和阻撓。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民防局建立人防工程監理單位信用檔案,監理單位受到處理、處罰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將被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監理單位應當向北京市民防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資訊,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品質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民防局對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監管,對監理企業進行每年定期資質抽查和不定期專項檢查。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檢查主要內容是檢查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工程品質、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民防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品質管理、安全生産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四)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一經發現,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人防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資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審查通過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財物、幫助其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許可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

  (三)非法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的;

  (四)超出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人防工程監理活動的;

  (五)故意損害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利益的;

  (六)年檢不合格,經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明確應當取消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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