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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8-01
  5. [成文日期] 2015-07-13
  6. [發文字號] 門政發〔2015〕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門頭溝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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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發〔2015〕32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門頭溝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新思路,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産”的原則,統籌水資源、水安全、水生態和水環境的相互協調,以“把地下水管起來、把再生水用起來、把雨洪水蓄起來”為抓手,進一步落實節約用水主體責任,形成監管有序、重點突出的節約用水監管模式,切實減少浪費水資源現象,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以及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個人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區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水環境狀況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用水方針,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採取法律、行政、經濟、工程、科技等措施,促進節約用水。

  第四條 實行節約用水責任制度。

  區水務局負責全區節約用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建立屬地監管範圍內用水基礎臺賬,負責組織轄區內各用水單位(含居民小區、村)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和宣傳教育,推進節水型村鎮、節水型社區建設。各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建立行業監管範圍內用水單位基礎臺賬,負責行業監管(管理)範圍內用水單位(含居民小區、村)節約用水日常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等工作,依據《門頭溝區節水目標責任書》,落實節水型單位建設。

  本區宣傳、發改、財政、公安、法院、工商、城管、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宣傳、審批、執法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行節約用水考核評價制度。

  節約用水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區人民政府對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六條 區水務局根據每階段的用水狀況,有針對性地組織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開展節水專項檢查,進行節水管理工作培訓。

  第七條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將節水管理工作納入常態,要專門設置節水管理機構並配備節水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組織落實各項節水管理工作。

  第八條 節水管理工作實行例會制度。屬地管理部門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簽訂《節水目標責任書》,總結上一年度節水工作及部署本年度節水工作。行業監管(管理)部門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總結上一年度節水工作及部署本年度節水工作。

  第九條 區政府督查室、區監察局要將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列入督查、檢查內容,對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履行節約用水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條 本區實行行政區域和行業用水總量控制。區水務局要按照生活用新水適度增長、環境用新水控制增長、工業用新水零增長、農業用新水負增長的原則,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行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科學配置水資源,逐級分解用水總量指標;對已經超過用水總量指標的區域或行業,不再增加用水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高耗水項目和單位重點監控機制,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嚴格限制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人造滑雪場、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項目發展。對已有高耗水項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標。

  第十二條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範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用水計劃管理。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産經營需要,依照區水務局用水總量指標逐級分解。

  新增用水單位、用水單位需要調整用水指標的及用水單位和個人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應當由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統一到區水務局申請核定或者調整用水指標。工程施工、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區水務局申請臨時用水指標。

  供水單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標的用水單位供水。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用水單位違反節水法律法規規章拒不改正的,供水單位依法停止供水;因採取停止供水措施而發生的管道改造等費用由違法用水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安裝水計量設施,加強對水計量設施的檢查與日常維護,保證計量準確,並對水計量設施定期進行校驗,發現水計量設施失準或損壞的,應當及時校驗修理或者更換。

  用水單位無水計量設施的,由區水務局責令限期安裝,並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作計算取水量,直至安裝水計量設施為止。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有兩類以上用水性質類別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計價的,應當根據不同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

  用水單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單獨計價繳費,或者擅自改動供水管線,逃避分類計量的,按照該單位用水性質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繳費。

  第十六條 區水務局應當加強對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水計量設施的查驗,按時收取水資源費。供水單位應當完善用水計量和查表制度,準確記錄用水量,按時收取水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區水務局和供水單位工作人員的查表、收費工作。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用水指標用水,區水務局每兩個月對用水單位進行一次考核。

  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出用水指標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費外,由區水務局根據該單位用水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依法按照下列倍數收取累進加價費用:超出規定數量20%(含本數)以下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一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20%至40%(含本數)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二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三倍標準收取。

  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超出用水指標用水的,除據實繳納水資源費外,由區水務局根據該單位用水實際執行的水資源費標準,按照下列倍數收取累進加價水資源費:超出規定數量20%(含本數)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五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20%至40%(含本數)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十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十五倍標準收取。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督促超計劃用水的單位按時繳納累進加價費用。不按時繳納累進加價費用的用水單位,由區水務局依法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水務局應當核減其年計劃用水總量:

  (一) 用水水準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産品或者設備的;

  (三) 具備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而不利用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節水標準和規範進行節水設施設計,並單獨成冊;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水相關內容。節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報區水務局審核,未經區水務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不得作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後續許可的依據。

  節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水務局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區水務局不予核定用水指標,供水單位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加強節水設施建設,推進節水器具換裝工作,提高節水器具普及率。

  第二十一條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督促取水、用水單位和個人定期開展節水創建工作,完成年度節水考核目標。區水務局應當對節水創建工作予以技術指導和審查驗收,經審查發現問題,應當責令企業採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二十二條 工業用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迴圈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的重復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市區規定的標準。未到達規定標準的,由區水務局責令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改造後仍未達到標準的,由區水務局核減用水指標。

  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工業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間接冷卻水應當迴圈使用,迴圈使用率不得低於98%。

  第二十三條 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産工藝和技術,減少水資源的損耗。純凈水生産企業産水率不得低於原料水的70%。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生産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四條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每台制、售飲用水設備安裝單獨計量水錶,到區水務局申請年度用水指標,依照用水指標進行供水。每台現場制、售飲用水設備必須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並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進行水質監測。對未安裝尾水回收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水源;違反規定提供水源的,由區水務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産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限制並壓縮耗水量大、效益低的農作物種植面積。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産超過用水定額取用地下水的,應當繳納水資源費;農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費制。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安裝。

  種植業應當採取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滴灌等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勵非食用農産品生産使用再生水;養殖業應當使用節水器具。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用井改為非農業用途的,用水單位應當到區水務局辦理變更手續,重新核定用水指標,並按照新的用水性質類別計價繳費。

  第二十八條 鼓勵綠化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減少使用自來水。

  城鎮地區的綠地、樹木、花卉應當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並嚴格執行園林綠化灌溉制度,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雜用用水,應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來水。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已建成的工程項目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農村地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確需進行施工降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照地下水資源費標準繳費。

  第三十一條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單位應當建設迴圈用水設施;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單位,應當向區水務局報送已建成迴圈用水設施的登記表,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應當按照要求向區水務局報送再生水供水合同。

  第三十二條 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人造滑雪場、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單位及年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應當安裝用水數據遠傳設備。

  按照前款規定安裝用水數據遠傳設備的高耗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 禁止生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産品以及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網改造和日常巡查、維護管理,如實記錄巡查和維護管理情況,提高供水管網監測和維護管理水準,降低供水管網的漏失率。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

  供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如實向區水務局報送用水單位和用水變化情況。

  第三十五條 用水單位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標時,區水務局應當給予預警提示。用水單位三個考核期超出規定用水指標50%的,由區水務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成供水單位採取措施,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標供水。

  第三十六條 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或者用水量達到日供水能力90%時,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對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人造滑雪場、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單位及年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的生産經營供水。

  第三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建設節水型單位;

  (二)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臺帳,開展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用水計劃、節水目標、節水措施,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準衡測試;

  (四)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加強節約用水的內部管理,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水産品、設備、工藝,提高節約用水水準。

  第三十八條 公共供水設施、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單位和個人浪費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第三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列入學校教育內容。

  旅行社接待游客時,應當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提高游客的節約用水意識。

  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對用水單位開展下列日常檢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二)建立用水臺賬,開展用水統計分析,明確用水計劃、節水目標、節水措施,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準衡測試;

  (三)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四)開展節水宣傳。

  第四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及區水務局舉報浪費用水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備案存檔。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對節水管理工作中積極履職、各項工作指標均達到要求的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三條 每年底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要對所屬用水單位按照考核標準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區水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屬地管理部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機制的;

  (二)未建立用水臺賬,沒有完成節水目標任務的;

  (三)未按要求及時、如實填報節約用水管理相關數據的;

  (四)對新增用水單位未及時上報區水務局備案,導致未及時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嚴格依據《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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