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號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予以發佈,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11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震懾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範稅務機關執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4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5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的公佈機關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第四條 市地稅局負責對符合下列標準且已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進行公佈: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四)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負責對本局符合下列標準且已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進行公佈: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四)虛開普通發票的;
(五)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稅收違法案件。
第六條 已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七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
(五)稅務處理、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相關資訊。
第八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按季度進行公佈,公佈的形式包括:
(一)在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佈;
(二)在稅務機關辦稅場所內公佈;
(三)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上公佈;
(四)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
(五)以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公佈。
其中,第(三)、(四)項由市局實施。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認為案件資訊確有必要以第(三)、(四)項進行公佈的,上報市地稅局公佈。
第九條 在門戶網站上發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期限為2年。期限屆滿後,應將公佈資訊轉入後臺供搜索查詢。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稅場所內張貼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期限為30天。期限屆滿後存檔備查。
各類媒體上發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期為一期或一刊。期限屆滿後,應將有關期刊存檔備查。
第十條 對按本辦法公佈的當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被公佈的當事人對公佈內容産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復核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