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5〕19號
各區縣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
2014年12月,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本市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實施建設項目總量指標審核和管理的污染物範圍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工業及汽車維修行業)及化學需氧量、氨氮。
二、由環境保護部和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區縣環保局應出具總量指標意見。區縣環保局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後於10個工作日內答覆建設單位,對同意其申請的,出具審核意見(見附件)。
三、市、區縣環保局內設環評部門和技術支援單位對環評文件中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況進行審核;內設總量控制部門、污染防治部門對環評文件中替代削減方案進行審核。
四、“可替代總量指標”應來源於本五年規劃期經減排核定的企、事業單位,其中煙粉塵的“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於經減排核定的單位採取關停、清潔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協同減排。“可替代總量指標”核定時,應扣除企、事業單位為實現達標排放形成的削減量。
五、建設項目總量指標應在項目所在區縣內替代,確需跨行政區替代的,須調出、調入企業所在區縣環保局和調出企業確認,並經市環保局審核同意。採取減排措施併發揮了減排效益的單位,其建設項目應優先獲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六、市環保局建立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平臺,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系統進行銜接,實行建設項目與替代項目總量動態管理。管理平臺建成之前各區縣環保局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情況報送市環保局。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京環發〔2012〕14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