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6-10
  6. [發文字號] 京社保發〔2015〕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統一201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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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發[2015]23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關於公佈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京人社規發[2015]136號)文件,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現就統一201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6463元。

  二、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938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52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3878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585元。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七、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292.6元、失業保險費77.5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775.6元、失業保險費46.5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517元、失業保險費31.02元。

  4.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5.1元、失業保險費5.17元。

  (二)醫療保險

  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316.68元;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45.24元。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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