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5-02
  5. [成文日期] 2015-04-02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5〕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4-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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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5〕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辦法》已經第7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優化資産結構,推進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辦法》(京財資産〔2015〕129號),《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日常辦公設備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通知》(京財資産〔2011〕1714號),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屬各級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産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縣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和市縣規定,通過調劑、租賃、購置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産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範圍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國有資産。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單位履行職能相適應的原則;

  (二)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三)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的原則;

  (四)資産配置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資産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編制資産配置預算。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應以資産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為基礎審核資産配置預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財政局是縣政府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的職能部門,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配置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究制定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標準和最低使用年限標準;

  (二)負責組織編制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預算;

  (三)負責審批規定範圍內的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事項;

  (四)負責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實施調劑;

  (五)負責組織實施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産配置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會同縣財政局制定行業專用設備的資産配置標準;

  (二)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的資産配置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産的調劑工作;

  (四)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産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産配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國有資産配置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資産配置預算的編制工作;

  (二)負責具體辦理本單位資産配置報批手續;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資産配置實施工作;

  (四)負責實時維護資産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為資産配置管理提供準確、完整的存量及配置管理資訊;

  (五)負責做好本單位與資産配置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置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國有資産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産配置尚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且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無法與其他單位共用、共用相關資産;

  (三)無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産配置,或者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成本過高;

  (四)其他經批准予以配置資産的事項。

  第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組建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資産的,原則上應通過調劑、租賃等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由主辦單位按照配置標準和規定程式報批,活動、會議結束或機構解散後,及時向縣財政部門上報資産處置方案。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産,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産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産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縣財政局審批同意。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産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等的設定,是編制資産配置預算、實施資産採購和對資産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産,凡國家、行業和本縣已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産,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發展等因素,配置標准將適時調整和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式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配置資産,除國家和本縣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部門預算編制前,應核實本單位資産存量情況,及時按程式清理處置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産,確保資産管理資訊系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涉及固定資産配置的,由單位根據業務需求、資産存量、配置標準、資金來源等情況,編制資産配置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

  (三)主管部門結合資産配置標準及資産使用情況,對單位上報的資産配置預算進行審核,並報縣財政局審定。

  (四)縣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提交的資産配置申請,結合資産配置標準、單位存量資産等情況,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核,確需租賃和購置的根據財力情況予以安排預算。

  第十七條 經縣財政局批准並列入部門預算的資産購置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對在預算執行中,因不可預見的事項確需通過調整、追加資産購置預算資金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縣級財政撥付的項目資金配置資産的,項目預算中應列示資産購置事項明細。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市級財政撥付資金配置資産的,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項目需求、資産存量、配置標準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核,下達批復文件,同時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非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産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結合資産存量、配置標準等進行審核。確需購置的,由主管部門下達批復文件,同時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內的資産,應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調劑資産的,按照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産調撥、捐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産達到一年以上的,應提交租賃資産的理由,租賃資産名稱、規格、數量、功能,租賃價格及來源,現有資産存量等具體情況,如涉及房屋還應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積等情況,經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應對配置的資産進行驗收、登記,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資産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

  對房屋及構築物應加強管理。工程完工後,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權屬證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産,按照估計價值入賬,錄入資産管理資訊系統,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資産配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資産配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對未經批准擅自購置、超標準購置資産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産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配置資産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密雲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密政發〔2009〕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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