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發〔2015〕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現將《延慶縣擁軍優屬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慶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延慶縣擁軍優屬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建設,密切軍政軍民關係,根據《北京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北京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辦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本辦法所稱擁軍優屬,是指擁護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優待烈屬、軍屬。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本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的雙擁工作,組織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劃、措施;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組織交流情況,推廣先進經驗。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雙擁辦),辦公地點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 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的各類會議和活動;
(二) 負責與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雙擁辦)的聯繫、協調工作;
(三) 負責與全市各區(縣)雙擁辦聯繫,交流資訊、相互學習、增進友誼;
(四) 負責與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和檢查成員單位工作,在成員單位中設立聯絡員,負責承辦、落實有關事宜;
(五) 對全縣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措施;
(六)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掌握全縣各基層單位、駐延各部隊的雙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七) 代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起草文件;
(八) 處理日常公文,保管好文件、資料、印章;
(九) 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市雙擁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條 駐延部隊推舉牽頭單位作為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全縣雙擁工作重大決策。
第六條 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延慶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責任到人。堅持並逐步完善縣領導聯繫部隊現場辦公會、軍地聯席會議和縣雙擁辦主任會議等制度,形成科學機制,促進科學發展。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縣屬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雙擁工作機構,由主要領導親自抓,確定一名兼職雙擁工作聯絡員,每季度末向縣雙擁辦上報各口雙擁工作開展情況,並納入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條 本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擁軍優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擁軍優屬資金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障雙擁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章 國防教育
第九條 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將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規劃。
縣武裝部具體負責全縣國防教育工作,縣宣傳、教育、文化、資訊、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增強國防意識。
第十條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縣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把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優良傳統為重點內容,以領導幹部、青年、民兵和中小學生為重點對象的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納入經常性教育體系,做到年年有部署、經常有檢查,達到國防宣傳人人皆知、家喻戶曉的目的,形成全社會人人關心支援國防建設、自覺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 全縣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大國防教育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國防意識,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在行政區域內明顯位置設置醒目的宣傳牌、永久性宣傳欄等,不斷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逐步推進國防教育向深層次發展。
每年七月為全縣擁軍優屬宣傳月,全縣各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宣傳欄、諮詢站等宣傳途徑,開展國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第十二條 全縣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和發揮平北抗日戰爭紀念館、八達嶺烈士陵園等現有國防教育基地的作用,積極組織開展主題參觀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優化、整合國防教育資源,建立規模適中的國防教育場所,長期堅持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縣內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內容。駐延中央、市屬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和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駐延各部隊應當協助學校和各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等活動。
第四章 軍(警)民共建
第十四條 軍(警)民共建活動,要以深化改革、經濟發展和軍隊建設為中心,以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宗旨,以共建共育為重點,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突出抓一方教育、興一方經濟、建一方文明、美一方環境、保一方平安,全面提高軍(警)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五條 共建活動主要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目標,開展“聯片共建”活動,即思想工作聯做,共鑄“中國夢”;社會治安聯防,共創和諧環境;公益事業聯辦,共建服務設施;文化活動聯搞,共用發展成果;環境建設聯動,共建美好家園;文明單位聯創,共同提高素質。
第十六條 縣文明辦、縣武裝部共同負責全縣軍(警)民共建活動的年度規劃、調查研究、交流資訊、總結經驗及日常工作。軍(警)民共建點的建立和撤銷,由軍地雙方協調,報縣文明辦、武裝部和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各共建點建立共建領導小組,由地方領導擔任組長,部隊領導擔任副組長。凡開展聯片共建或行業對口共建的單位,由當地鄉鎮指定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牽頭工作,其他參建部隊和地方單位應積極支援,密切配合。共建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共建協議書,制定共建活動計劃,建立會議、檢查、總結、表彰制度和共建工作檔案。
第十七條 縣軍(警)民共建標兵單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每一至兩年表彰一次。評選方法為由各單位自查申報,由縣雙擁領導小組審批命名。共建標兵、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標準條件另行規定。首都共建先進單位由縣文明辦、縣雙擁辦、縣武裝部考核後推薦,報首都共建工作指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凡已建立軍(警)民共建關係的學校,均應當開展少年軍校活動。少年軍校活動以學校為主體,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內容,進行國防意識、雙擁觀念、法制觀念、集體主義思想、社會主義信念和社會主義道德觀念的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具有知識性、趣味性的軍事常識、軍事科普等課外活動。
第五章 服務駐延部隊建設
第十九條 本縣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優質供應駐延部隊糧、油、水、電、氣、暖等,按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予以補貼。
第二十條 縣教委、縣人力社保局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智力擁軍活動,有針對性地開設文化補習班和職業技能培訓班,協助駐延部隊培訓軍地兩用人才。
第二十一條 本縣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援駐延部隊完成戰備執勤、訓練演習、科研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縣科技、教育、文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擁軍活動,支援駐延部隊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梁、隧道和各類停車場,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二十四條 本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駐延部隊非法攤派各種費用,減輕駐延部隊負擔。
第六章 優撫工作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全社會的關懷和尊重,其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障。
具有本縣戶籍的優撫對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按照國家和市、縣有關規定實行撫恤和優待。烈士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烈士遺屬褒揚金。
第二十六條 縣民政局是本縣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工作的主管部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工作。
全縣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送溫暖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難題、辦實事,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懷。
第二十七條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費用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民優發〔2002〕140號)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各司其職、搞好協調,落實優撫對象醫療減免政策,逐步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積極穩妥地解決優撫對象就醫困難問題。
第二十八條 在本縣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並分居兩地的現役軍官、士官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九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將長期駐守邊防、海島和高原等條件艱苦地區及家庭遭受特殊困難、個人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未隨軍軍官、士官配偶(延慶籍)住房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優惠解決。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參觀游覽本縣境內的國有等級旅游景區,可憑有效證件享受門票免費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計算固定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傷殘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護理費及其他優待費用不納入計算基數。
第七章 軍轉幹部、退役士兵就業安置
第三十二條 縣委組織部、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縣民政局負責退役士兵及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軍轉幹部、退役士兵,根據國家政策,按照市、縣政府有關文件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安置任務。對拒不接收退伍軍人的單位,縣政府要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從接到安置任務之日起,發給安置人員該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直至上崗工作。
對國家規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殘疾退伍軍人,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無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勞動合同。
第八章 駐延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
第三十四條 隨軍家屬是指符合隨軍條件,經軍隊批准隨軍且初次進京落戶的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配偶。
第三十五條 駐延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應當由縣人力社保局牽頭,縣武裝部、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參加,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促進隨軍家屬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179號)要求,共同做好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
配偶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務員和職工的,由縣人力社保局根據相關政策和職位空缺情況妥善安置;無工作人員由縣人力社保局推薦就業。
第三十六條 將隨軍家屬納入北京市促進就業政策範圍,無業隨軍家屬可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北京市促進就業優惠政策。隨軍家屬享受促進就業政策的補貼標準和程式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隨軍家屬納入北京市就業服務體系,根據隨軍家屬的特點及求職意向,為其免費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定期組織隨軍家屬專場招聘會,為隨軍家屬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應當經常採集、挖掘適合隨軍家屬就業的空崗資訊,為隨軍家屬提供單位招聘資訊,幫助隨軍家屬面向市場雙向選擇就業。
第三十八條 積極支援各類用人單位吸納隨軍家屬就業。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和安置隨軍家屬。
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促進隨軍家屬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179號)要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且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及部分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第三十九條 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對於依法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隨軍家屬,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
第四十條 引導隨軍家屬靈活就業。對於實現靈活就業的隨軍家屬,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章 現役軍人子女就學
第四十一條 縣教委按照市、縣相關政策要求,保障駐延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接受相應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無故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費用。
第十章 徵兵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貫徹執行上級徵兵工作指示精神完成徵兵任務。徵兵期間,縣政府成立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各鄉鎮、街道也應當成立相應機構,設立兵役登記站,負責徵兵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違反徵兵工作紀律,干擾破壞徵兵工作和未完成徵兵任務的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按《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故意逃避、拒絕履行兵役義務的適齡公民,經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章 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協助駐延部隊搞好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地方群眾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軍事禁區。有關部門和鄉鎮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加強軍事設施、軍用通信線路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七條 對破壞、盜竊軍事設施,干擾軍人執行公務、侵害軍人生命財産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嚴厲打擊。
第四十八條 全縣各部門、各單位要教育幹部群眾尊重、理解、關心、愛護部隊官兵,自覺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一般性軍民糾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穩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突發、偶發影響較大的軍民糾紛事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報縣委、縣政府。
第四十九條 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駐延部隊加強軍車安全管理,協調解決交通事故和糾紛。
第十二章 爭創雙擁模範稱號
第五十條 爭創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工作,應參照執行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雙擁模範城(縣)命名管理辦法》。全縣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爭創工作,嚴格按照《全國雙擁模範城(縣)考評標準》和北京市的各項規定履行職責,每年5月前開展自查自評。縣委、縣政府在考評年將爭創雙擁模範城(縣)工作列為全縣重點督查事項,督促各單位切實落實職責,提高創建水準。
第五十一條 全縣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擁軍優屬活動,範圍要不斷擴大,形式、內容要不斷創新,注重為部隊和優撫對象解難題、辦實事、做好事,不斷提高全縣雙擁工作整體水準。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雙擁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延政發字〔1998〕35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