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4-24
  6. [發文字號] 順政辦發〔2015〕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順義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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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政辦發〔2015〕12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4月8日第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4日

順義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平穩有序、城鄉統一地推進我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更加充分地利用公益性崗位資源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根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82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是本區內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實施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級政府部署組織的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綠色生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用於安置本區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實體。

  第三條 我區公益性崗位設定與開發整體上應遵循因事設崗、按需定員、總量控制的原則,科學安排,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作用。

  第四條 成立順義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由區人力社保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區財政局、各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公益性項目的承接單位。

  第五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按照“誰用人、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根據崗位類別確定管理歸屬,由公益性項目的承接單位成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在工作組監管下實施管理。

  工作組成員單位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地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公益性崗位的徵集、評估和管理;負責社會公益性補貼的申請、核查和監督管理;負責本地區相關資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審批撥付資金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績效評估等。

  (二)區財政局負責社會公益性補貼的撥付、指導和監督,定期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三)公益性項目的承接單位負責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的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區政策規定承接實施公益性項目,安置本區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開展招聘工作;安置人員退出後,負責將其繼續列為重點幫扶對象,為其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諮詢、職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市場就業。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受理區政府部門或鎮政府部署組織、出資或各級財政共同出資的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申請,經分析評估,對符合條件的提出納入意見,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核認定。認定成為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後,如備案資訊發生變化或需要撤銷、合併、調整的,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執行。

  第七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設置管理崗位,由專人負責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運作方案、規章管理制度和資金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三章 崗位招聘與資格認定

  第八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招聘人員時,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人員範圍及標準,對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認定後的公益性崗位開展招聘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留存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和公共就業服務記錄。

  原有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人員可直接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

  第九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實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內,與安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安置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相關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等。

第四章 安置人員管理

  第十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明確崗位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對安置人員崗前、崗中期間實施以下管理:

  1.崗前培訓。安置人員在上崗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對其進行包括各項管理制度、勞動合同書及附件內容、崗位職責和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2.崗中管理。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內容應包含培訓、考核、獎懲等內容。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保障安置人員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根據崗位特點,合理安排安置人員的工作時間並制定輪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安排安置人員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對安置人員退休、工作變動、自然減員等情況要及時核減,並按要求報區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十二條 區人力社保局根據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管理情況研究決定是否補員,批准後可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組織招聘。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暫停補員,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後方可補員:

  (一)經核實,因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不善出現安置人員投訴、陳情、舉報情況的;

  (二)安置人員存在長期脫崗、帶薪兼職等違反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的;

  (三)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的;

  (四)社會公益性補貼出現違規操作或未按規定執行的。

  第十三條 安置人員除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提交書面申請,報區人力社保局備案;核查屬實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2.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3.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頂替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5.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管理制度的;

  6.戶口遷出本區的;

  7.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8.有其他不適合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公益性

  就業組織與安置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四條 安置人員享受政策到期後要嚴格按照規定從崗位上退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政策到期人員退出公益性崗位的工作,對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生活無來源的人員,及時做好就業服務工作。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要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每年對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在組織建設、崗前、崗中、退出和資金管理五個方面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或安置人員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他手段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取消1至12個月的增補資格或縮減崗位指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已建立的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變更為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原安置人員轉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變更為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前,繼續按照《北京市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09〕7號)執行,不得新增人員。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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