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財〔2015〕8號
各區縣教委、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2月28日
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市委十一屆四次全會關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號)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本市啟動並實施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
第二條 為確保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首都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目標任務和財稅體制改革相關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涉及的民辦教育機構、區縣教委和中小學校(以下簡稱“項目學校”)。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項目從2014年啟動,為期3年。項目旨在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構在師資、教學、課程、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激發中小學辦學活力,改進教學方式,提高師資和教育品質,帶動學校整體提升辦學水準。
第五條 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主要包括民辦教育機構參與小學英語教學改革、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學學科教學改革(以下簡稱“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引入民辦教育機構開展委託辦學(以下簡稱“委託辦學”)等工作。其中開展委託辦學採取一校對口服務為重點,向周邊輻射模式。
第六條 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的服務內容包括開展學科教學和對教學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委託辦學的服務內容包括開展學科教學、組織專題輔導、參與社團活動、課程開發建設、提供課程教學資源、開展師資培訓、介入學校管理等。
第七條 項目實施中,市教委通過部門集中採購的形式選擇社會信譽度好、適應學科教學改革需求、參與積極性高的民辦教育機構,為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規模適宜、有自主發展需求、短期內有較大提升空間的項目學校提供服務,具體名單以市教委每年制定的實施方案中公佈項目學校為準。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市教委負責統籌協調市級各有關部門、區縣教委、民辦教育機構推進項目實施,&&制定項目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于項目開展前一年度10月底前確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履行部門集中採購程式,確定民辦教育機構,做好項目的標後管理工作;委託成立項目實施辦公室,制定民辦教育機構提供服務及派遣教師資質的指導性意見,指導、監督和檢查區縣項目管理和執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經費預算,會同市教委對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九條 區縣教委負責按照全市部署,做好統籌管理工作,明確主責部門和責任人,確定項目學校及引進民辦教育資源的方式,推進本區縣項目實施,重點做好指導項目學校選定民辦教育機構、學習培訓、交流研討、跟蹤調研、績效評估等項目管理工作。區縣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民辦教育機構負責派出有資質的優秀教師(均為中國籍教師),在合同期內保證派出教師的工作時間和人員的相對穩定,加強對派出教師的績效管理。自2015年起,經政府採購程式入圍的民辦教育機構與區縣教委確定的項目學校簽訂合同,履行服務職責。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一條 項目學校是項目服務的受益方,同時是項目實施主體,應落實主體責任。項目學校應按照市、區縣總體安排,將項目納入學校整體發展、年度工作和教學計劃,明確項目工作目標,細化並落實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結合教育教學工作需求,在市級確定的民辦教育機構中選擇合適的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突出重點並接受績效評估檢查。加強對參與學—35—校教學改革的民辦教育機構派出教師和教育品質的績效管理。
第四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經費支援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支援項目包括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和委託辦學。
第十三條 參與中小學教學改革經費,根據政府採購結果支付課時費、綜合管理費。其中,課時費標準為小學每課時240元、中學每課時300元,綜合管理費標準為不高於5萬元/校。受託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符合項目學校要求的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將課時費嚴格用於提高教育教學工作水準和派出教師的職業素質,加強項目綜合管理。
第十四條 委託辦學經費主要用於因委託辦學發生的委託業務費,標準為每校每年不高於100萬元,具體金額根據委託辦學合同確定。受託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對項目學校教師開展培訓、參與項目學校課程開發建設、參與項目學校綜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區縣教委、項目學校根據市教委、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學校名單和採購民辦教育資源計劃編制預算,市、區縣財政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審核下達預算。
第十六條 區縣教委、項目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預算管理、財務會計管理規定。項目經費要單獨建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不得用於各類罰款、捐款、贊助、設備購置、基本建設和各種福利性支出。
第十七條 區縣教委、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反饋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每年6月底前,區縣教委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總體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市教委將有關情況匯總函告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區縣教委負責督導所屬項目學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預算。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終止、撤銷、變更,確需預算調整的,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九條 項目結余資金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教委要加強對項目的績效管理,將項目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評價範圍,開展績效評價。定期指導區縣、學校報告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民辦教育機構提供的服務情況開展調研、評估、檢查和督導,保證教育教學品質達到相應的課程標準要求。對服務評價較差的民辦教育機構,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出具負面清單,取消其繼續參與該項目及其他相關課改項目的資質。
第二十一條 區縣教委和項目學校要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派遣教師的日常監管和集中考評,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縣和中小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二條 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