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16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救發〔2014〕2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關於調整2014年本市農村五保供養最低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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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發〔2014〕246號

各郊區縣民政局、財政局、統計局和調查隊:

  根據《北京市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市政府令第202號)和《北京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細則》,2014年,本市有關區縣農村五保供養最低標準按照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區縣農村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確定(見附件),並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各有關區縣民政、財政和統計部門制定落實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同時報市民政局備案。因標準調整所需經費由各區縣財政負擔。按照《北京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細則》和《關於建立和實施本市農村低保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發〔2008〕551號)的規定,具體供養經費按如下方式撥付管理:

  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需經費,在扣除10%的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後,由區縣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撥付至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二、分散供養五保對象。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月領取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為本區縣農村低保標準(按月計算)的115%,已實行城鄉低保標準並軌的區縣,按城市低保標準的115%執行。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關於進一步促進山區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3號)精神,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中重殘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城市低保標準執行;若城市低保標準低於農村低保標準(按月計算)的115%,按高的標準執行。

  各級民政、財政、統計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本年度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整的順利實施。

  附件:2013年北京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和生活消費支出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2013年北京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和生活消費支出

2013年北京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和生活消費支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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