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3-20
  5. [成文日期] 2015-02-04
  6. [發文字號] 京教基二〔201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印發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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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二〔2015〕2號

各區縣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殘聯,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2月4日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國辦發〔2014〕1號),推進實施《北京市中小學融合教育行動計劃》(京政辦函〔2013〕24號),表彰獎勵在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一步增強特殊教育工作者的榮譽感和責任感,營造良好的特殊教育發展社會氛圍,根據《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京辦發〔2012〕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評選周期、評選範圍及表彰名額

  第二條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每五年組織一次評選。同一集體和個人不得連續兩次參加同一獎項的評選。

  第三條 先進集體的評選範圍是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産生良好社會效益和影響的特殊教育學校(院)、融合教育學校、幼兒園和具有特殊教育職能的福利機構等。

  第四條 先進個人的評選範圍是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成績突出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包括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職工、普通學校附設特教班以及從事隨班就讀工作、送教到府工作的幹部、教師,高等院校、職業教育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員工,福利機構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員工。

  第五條 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每次獎勵60個,先進個人每次獎勵200名。

  第六條 副局級(含)以上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參加評選。處級幹部不超過參評總數的20%。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七條 參評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的法規、制度,能切實維護殘疾學生受教育權益。

  (二)領導班子團結,銳意創新進取,辦學理念先進。學校和福利機構各項管理制度齊全,機構完整。

  (三)辦學行為規範,設備設施齊全,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和學生要求。

  (四)師資配備完整,整體素質高,全體教職員工愛崗敬業,注重教書育人,重視對殘疾人教育教學活動的研究。

  (五)教育成果顯著,特色鮮明,獲得社會和家長(監護人)的廣泛認可,在當地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辦學水準。

  第八條 參評特殊教育工作先進個人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特殊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從事特殊教育工作3年以上。

  (二)善於學習、勇於創新、業務精幹,在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或學校改革、康復訓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具有引領示範作用。

  (三)承擔國家、市、區縣特殊教育科研和實驗任務,以及在教科研活動評選中取得優異成績者,優先考慮。

  (四)先進個人的評選應向學校及福利機構的一線教師傾斜。

第四章 組織領導和評選程式

  第九條 評選工作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殘聯相關領導組成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選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委基礎教育二處,負責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區縣根據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名額分配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牽頭組成評選工作小組,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推薦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候選單位和個人,並報送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推薦對象應由所在單位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本單位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推薦機關事業單位幹部參評先進個人,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計劃生育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區縣和相關單位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擬表彰單位和人選名單,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對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名單進行審定,並在本系統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共同做出表彰決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人力社保、民政和殘聯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評選程式開展工作,對於在評選表彰工作中偽造事跡、弄虛作假、隱瞞嚴重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撤銷獎勵並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為獲獎單位頒發獎牌,為獲獎個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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