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2-1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和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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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4〕6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建立和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2日  


關於建立和完善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醫藥産品集中採購工作,近年來通過實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實降低了藥品價格,減輕了社會負擔。完善醫藥産品集中採購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為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製作用,規範流通秩序,加強採購環節的公開透明,切實預防和遏制醫藥産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促進醫藥産業健康發展,現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14〕30號)要求,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強化綜合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在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開展醫藥産品集中採購的改革方向,並加強採購平臺建設,完善價格資訊和購銷信息公開制度;堅持實施破除“以藥補醫”的綜合措施,支援社會各方參與價格談判,形成多方談判、成果共用的格局;堅持規範公立醫療機構採購、使用醫藥産品的行為,加強對採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建立公立醫療機構用藥評價體系;堅持品質、需求、價格相統一的採購原則,在保障臨床需求基礎上,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努力讓人民群眾滿意。

  二、主要措施

  (一)轉變政府管理方式。進一步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在醫藥産品採購中的主體地位,鼓勵供需雙方通過談判,形成市場主導的價格機制。強化政府有關部門在醫藥産品購銷環節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制定政策措施,逐步完成從參與市場運作向規範市場秩序、從直接操作向監督評價的轉變。不斷健全政府管理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體系,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廉潔自律意識,建立權力運作監控機制。

  (二)加強採購平臺建設。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列入陽光采購範圍的産品實行全品種網上採購;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醫藥産品陽光采購。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改造現有採購平臺,完善各項功能,全面提高集中挂網、産品遴選、採購交易、資訊公示、供應評價、統計分析、動態監管等方面的處理能力,面向社會、各級醫療機構和生産經營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立醫藥産品數據庫,推動採購編碼標準化,實現資訊互聯互通、資源共用。

  (三)提供市場資訊服務。採購平臺及時、準確發佈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採購公告、醫藥生産企業和産品資訊、藥品分類採購目錄及經濟技術標評審指標;收集公佈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成交價格及價格指數和其他省(區、市)集中採購交易價格,監測産品供應保障情況,為購銷雙方提供及時全面的市場資訊服務,實現資訊對稱、理性選擇、公開交易,引導形成市場合理價格。

  (四)完善信息公開機制。通過採購平臺將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遴選條件、遴選結果、採購數量、採購價格等向社會公佈;同時將産品訂購、到貨驗收等環節納入採購平臺系統,實時採購、實時監督,確保採購全過程在陽光下運作。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患雙方代表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營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醫藥市場健康發展。

  (五)鼓勵多方參與談判。鼓勵醫院管理部門、醫保經辦機構等各方參與醫藥産品採購價格談判。在推進醫保基金總額預付等改革措施框架下,調動公立醫療機構控製成本費用和價格的積極性,支援以隸屬關係、區域合作、各种醫聯體等組成的採購共同體參加醫藥産品採購,發揮批量採購優勢,實現量價掛鉤,切實降低採購成本。

  (六)建立健全採購規範。制定公立醫療機構醫藥産品採購規則,規範公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等機構的運作機制,完善産品遴選、競價談判等環節的工作機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主要領導不分管醫藥産品採購工作的機制。健全醫藥産品生産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加大對産品品質抽驗頻次,加強對不良事件監測力度,及時公佈不良記錄;對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公立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採購其産品。

  (七)強化綜合監督管理。完善醫藥産品採購、使用過程中的監測預警機制,重點跟蹤監控公立醫療機構超常規使用的藥品。充分發揮藥師作用,落實處方點評制度,開展合理用藥研究,逐步建立本市臨床用藥綜合評價指標,並納入公立醫院績效評價體系。堅決制止購銷雙方網下採購,預防和遏制醫藥産品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對發生突出問題的醫療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分批次分步驟組織實施。統籌考慮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採購工作的銜接,按照藥品類別分批次完成本市藥品陽光采購實施工作,並逐步將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納入陽光采購範圍,全面構建醫藥産品陽光采購機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的原則,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醫藥産品陽光采購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陽光采購工作;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對購銷雙方和採購全過程的監督。

  (二)積極有序推進。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在統籌推進支付制度改革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協調聯動,不斷增強改革合力,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社會各方參與陽光采購的積極性,確保相關工作規範有序、平穩推進。

  (三)做好宣傳引導。市衛生計生委要會同市宣傳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單位,積極向醫療機構、生産經營企業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實施醫藥産品陽光采購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解讀、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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