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13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推行房屋抵押登記簡版合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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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5〕13號

各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簡化抵押登記程式,方便當事人辦理登記業務,提高房屋抵押登記工作效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了供房屋登記專用的抵押登記簡版合同。抵押當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使用抵押登記簡版合同。現將抵押登記簡版合同的使用及擔保公司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推行統一的房屋登記專用的抵押登記簡版合同(以下簡稱簡版合同)。簡版合同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房屋抵押登記業務,分為以下三種:

  (一)《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登記專用)》(見附件1)

  (二)《主債權及房屋最高額抵押合同(房屋登記專用)》(見附件2)

  (三)《抵押合同解除/終止協議(房屋登記專用)》(見附件3)

  二、抵押當事人申請一般抵押權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及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時,提交房屋登記專用的《主債權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登記專用)》或《主債權及房屋最高額抵押合同(房屋登記專用)》的,可不再提交借款、抵押、擔保等合同。

  三、抵押當事人申請上述登記業務的登出登記時,提交《抵押合同解除/終止協議(房屋登記專用)》的,可作為擔保的主債權已消滅的證明或抵押權已實現的證明使用。

  四、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再使用《房屋抵押貸款合同(抵押登記專用)》、《房屋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抵押登記專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典當專用)》以及《房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典當專用)》。金融機構、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典當企業此前已按上述文本簽訂的合同,仍可繼續辦理登記業務。

  五、擔保公司可以事先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到區縣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登記部門按照《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範》(京建法〔2014〕10號)中有關當事人身份證明的要求進行審核。已備案的公司,在以上證照年檢周期內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可不再提交上述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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