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4〕48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確保工程品質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要加強對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領導和管理責任,充實人員,健全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好施工許可的審批和監管職責。
二、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
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並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含30萬元、300平方米本數在內)的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必須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三、加強施工許可受理條件審查
嚴格施工許可受理條件的審查,不得隨意增減法定審查條件。其中,依照《通知》的有關規定:
(一)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提交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備案表;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應提交直接發包登記表和合同備案表。
(二)對於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在提交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擔保的同時,還應在《施工許可申請表》(表二)“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一欄進行書面承諾並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四、規範現場踏勘行為
繼續嚴格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現場踏勘工作管理辦法》,要對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現場房屋徵收拆遷情況、施工區域內安全防護措施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開工行為等情況進行重點勘察。
五、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審批程式
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的《北京市建設和房屋行政許可、管理事項程式性規定》的有關要求,嚴格履行施工許可審批程式。進一步規範受理、審查、決定、告知行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准予或不予施工許可的決定,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六、繼續加強信息化建設
除保密工程外,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必須全部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許可資訊系統”統一受理、審查、決定、制證。施工許可證辦結後系統自動將施工許可證資訊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不得脫離資訊系統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健全完善施工許可資訊系統運作所必須的軟硬體設備,提高施工許可辦事人員的操作技能。
七、統一更換新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許可審批管理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統一使用新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許可申請表》,原老版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許可申請表》不再使用。新版《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住房城鄉建委統一印製、下發和管理;新版《施工許可申請表》由施工許可資訊系統自動生成,由申請單位完成網上申報後自行下載。
八、嚴肅查處無證施工等違法建設行為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嚴格按照《辦法》和《通知》要求,加大頒發施工許可證後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無證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對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單位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九、強化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許可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建委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工作部署,恪盡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堅決杜絕失職、瀆職、把關不嚴和弄虛作假等現象;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為工程建設服務的意識,提高工作品質和工作效率,嚴禁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