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畢發〔2015〕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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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畢發〔2015〕2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公平就業的要求,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化,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7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按照企業所屬層級在相應的政府網站公開發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經在其官方網站開設了“中央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專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已建立“北京市屬國有企業崗位資訊公示”專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比照建立本級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專區,並制定工作細則,同時將連結告知相關單位和國有企業,為本層級的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提供服務。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79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規範招人用人制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等文件進一步強調,要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實行公開招聘。國有企業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公開招聘工作,取得了較好進展。但是也要看到,仍有部分國有企業在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過程中存在招聘資訊不公開等用人不公問題,影響到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平等就業權益。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公平就業的要求,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實行公開招聘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下同)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即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適宜公開招聘的特殊崗位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國有企業在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擴大選人用人範圍,積極促進公平就業。

  二、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制度

  (二)國有企業要制定本單位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制度。招聘制度中要明確招聘計劃、招聘程式、資訊發佈、招聘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招聘計劃不得缺少招聘崗位及條件、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時間安排、採用的招聘方式等內容。

  (三)國有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佈招聘資訊,保證真實有效。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設置與崗位要求無關的條件,不得將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工作地點位於省會及以下城市的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得將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

  (四)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可以採取考試的方式,也可以採取考核的方式,擇優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開發佈的招聘條件。當次公開招聘發佈的崗位未招滿或需增加招聘數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結束後另行組織公開招聘。

  (五)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過程中,與應聘者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參與招聘工作。國有企業具體負責組織招聘工作的人員,在招聘過程中涉及與應聘者有上述親屬關係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情形的,也應當回避。

  三、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向社會公開

  (六)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公開發佈招聘資訊。招聘資訊不得缺少招聘數量和崗位條件,報名方法,考試或考核的方式和時間(時限),資格審查、筆試、面試結果的告知範圍和方式,擬聘人員公示渠道,諮詢方式,以及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七)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按照企業所屬層級在相應的政府網站公開發佈。國有企業在本單位網站或其他社會網站發佈招聘資訊的,須同時在政府網站設置連結。

  (八)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的發佈時間以在政府網站公開發佈為準,報名起始時間不得早於招聘資訊在政府網站公開發佈的時間,報名時間不得少於7天。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除在政府網站公開發佈外,還可以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其他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多種方式發佈,並與政府網站所發佈招聘資訊保持一致。

  (九)國有企業要盡可能提供網路、現場等多渠道報名方式,降低應屆高校畢業生應聘成本。參與應聘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要做到誠實守信,提交個人資訊要真實客觀,遵守國有企業的招聘紀律。

  (十)國有企業要在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對招聘結果進行公示。公示資訊不得缺少擬聘人員姓名、性別、畢業院校等內容,並同時公佈本單位紀檢部門監督電話與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間,應聘者或其他人員認為公示人員存在問題的,可以實名向國有企業紀檢部門反映,由國有企業紀檢部門作出處理。

  四、加大對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監督檢查力度

  (十一)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履行社會責任,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監督。應聘者認為國有企業招聘過程中存在就業歧視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公開發佈招聘資訊但沒有公開發佈,或招聘資訊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聘者或其他人員可以實名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核查有關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問題嚴重的,可以約談國有企業負責人,或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十三)國有企業存在未按公佈的招聘流程實施招聘工作、招聘過程中違反回避規定等違規行為,或國有企業招聘工作人員在招聘工作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應聘者或其他人員可以實名向國有企業紀檢部門投訴,由國有企業紀檢部門作出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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