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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3-2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15-2016學年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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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民辦高校管理,規範招生宣傳工作,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 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北京市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管理辦法》(京教高〔2007〕2號)等有關規定,2015-2016學年本市繼續實施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範圍

  凡經我委批准設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2015-2016學年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高校”)發佈招生簡章和廣告,均要進行備案。

  民辦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戶外廣告、未經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資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張貼、散發、郵寄等方式發佈的2015-2016學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簡章、廣告、報考指南、入學通知等各種形式的招生及辦學宣傳資訊,均為備案內容,須經備案後方可發佈。

  二、備案內容要求

  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客觀、合法,要符合以下幾項要求:

  (一)學校總體情況的介紹要明確、具體

  1.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辦學類型、辦學內容、舉辦者、校長等資訊應與《辦學許可證》一致,如發生變更,須到我委辦理變更手續。學校辦學類型包括民辦本科學校(含獨立學院)、民辦高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等。辦學內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培訓(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短期或業餘培訓、函授教育等。招生宣傳的主體是民辦高校,不得以內設機構(如二級學院)名義單獨進行宣傳。

  2.有關辦學條件、教學活動的圖片要採取本校及本校師生員工的實景照片,不得採用電腦合成的圖片;所使用的圖片要有文字説明,選用人物圖片要徵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招生宣傳,招生簡章和廣告中不得包含國家領導人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照片。

  3.學校的獲獎項目要註明獲獎時間和評選單位名稱,招生簡章和廣告主要宣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選的獎項,由非政府部門評選的獎項應主要宣傳近三年(2012年以來)獲取的,數量不得超過所宣傳獲獎項目總數的50%。

  4.招生宣傳內容不得含有虛假、模糊、誇大的資訊,不得對學生和家長産生誤導。

  不得回避、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區別。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要將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分別製作、備案和發佈。非學歷教育招生簡章和廣告在專業設置、證書頒發等項內容上要嚴格區別於學歷教育,不得標注北京教育考試院統一編制的普通本(專)科招生“學校代碼”、“專業代碼”等內容。不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學校使用學生穿學位服的圖片,鬚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情況附加有關通過自考等取得學位的文字説明。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尤其是學校名稱中包含“大學”、“中國”等字樣或未包含“研修”、“專修”、“函授”、“培訓”等字樣的學校,須明確説明本校的辦學類型為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語,不得使用“100%考試通過率”、“入學即簽訂就業協議”、“100%就業率”、“高薪就業,一步到位”等承諾性用語。不得對學校的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及學生就業前景等做虛假、誇大宣傳。

  (二)招生專業的介紹要明晰、詳實

  1.招生類別要明確分為本(專)科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培訓、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學習形式要明確分為全日制教育、業餘培訓、短期培訓、函授(或遠端網路)教育等。

  3.學校要根據招生類別和學習形式,分別介紹普通本(專)科專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學校自設培訓專業、資格(等級)證書培訓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外合作交流項目等。專業介紹一覽表參考格式見附件2。

  4.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舉辦培養目標是護士的護理類專業,招生對象須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證書。

  (三)根據招生類別分別介紹學業證書類別,應説明頒發主體及頒發辦法

  1.被錄取到普通本(專)科統招專業學習的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書。

  2.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由學校組織參加(或自行參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本(專)科畢業證書。

  3. 參加學校自設培訓專業學習的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4.參加資格(等級)證書課程培訓的學生,經相關部門或行業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相應的資格(等級)證書。

  5.學校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引進國(境)外學校的課程(含知識産權)、師資,頒發國外高校證書的,須經教育部或我委批准。參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取得證書的類別與辦法應與有關批准文件一致。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應當在本校辦學層次內開展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如“2+1”、“2+2”、“3+1”項目),不得使用“預科”、“直升”、“直通”、“連讀”等承諾性用語。

  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開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項目,以及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開展的中外合作交流項目,招生宣傳內容可包括與國(境)外某高校合作課程交流、學分互認、為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供國(境)外大學的入學機會等內容,不得包含涉及取得國(境)外高校學位證書的內容。

  6.學校與國內普通高等學校合作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校外教學站,或與教育部現代遠端教育試點高校合作設置的校外學習中心,必須經我委2013年檢查評估合格。要按照主辦高校相關要求,發佈主辦高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校外教學站,或教育部現代遠端教育試點高校校外學習中心的招生資訊;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承辦校名義發佈相關招生資訊。相關“校外教學站”、“校外學習中心”的招生資訊不作為承辦校的招生資訊備案。

  (四)招生簡章和廣告應載明的其他內容

  1.收退費標準和辦法。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須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非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在所屬區縣發展改革委備案。收費項目和標準應與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內容一致,退費辦法應符合《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京教民〔2012〕1號)的要求。

  2.學校辦學許可證編號。

  3.廣告備案編號。

  4.指定查證網站:

  (1)http://www.bjedu.gov.cn;

  (2)http://www.edu111.cn。

  三、備案程式

  (一)網路預審

  學校登陸上述指定的查證網站下載《2015-2016學年北京市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學校根據備案內容要求,將招生簡章和廣告樣稿電子文檔發送到指定郵箱,樣稿應含文字、圖片等內容,應為word文檔;學校招生宣傳內容若包含視頻短片,提供網際網路連結地址以接受預審。

  我委在收到學校通過網路報送的預審材料5個工作日內,通知學校預審結果。未通過預審的學校應按書面要求對樣稿進行修改,並重新接受預審。

  (二)紙質備案材料初審

  通過預審的學校,按照我委制發的《學校報送紙質備案材料明細表》要求,派本校相關工作人員報送相關紙質備案材料,接受初審。

  1.學校提供下列紙質備案材料:

  (1)招生簡章和廣告樣稿(一式2份),需加蓋學校公章(騎縫章);學校招生宣傳內容若包含視頻短片,應報送視頻光碟(一式1份)。

  (2)《備案表》(一式2份,需加蓋學校公章),學校也可根據本校招生宣傳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報送份數。

  (3)有效的《辦學許可證》(副本)和《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各一份。

  (4)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的批復文件複印件、《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備案表》複印件(一式一份一式1份,需加蓋學校公章)。

  2.學校提供下列證明材料,若往年已提供過相同材料且仍在有效期內,則無需重復報送。

  (1)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涉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要提交教育部或我委有關批准文件的複印件;與國(境)外學校開展學分互認、聘請外教進行外語教學,資格證書培訓,並且沒有課程引進的中外合作交流項目,要提交相關合作協議(中文)複印件。申請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涉及聘請外籍教師的,需提交市外國專家局批件複印件;涉及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應提交教育部或我委有關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2)招生簡章和廣告中涉及與用人單位開展聯合辦學、訂單培養、推薦就業等,要提供加蓋雙方單位公章的有效合作協議,協議簽署有效期要涵蓋本期所招學生畢業時間。

  (3)招生簡章和廣告中涉及到的獲獎項目,需提交相關的評獎結果文件或獲獎證書複印件。

  (4)招生簡章和廣告中涉及聘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單位教師的,需提交聘書或學校聘用文件複印件。聘書或聘用文件應註明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應涵蓋本期所招學生就讀期間。

  (5)其他能夠證明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合法、有效證明材料。

  3.我委收到學校報送的初審材料3個工作日內,通知學校初審結果。未通過初審的學校應按書面要求補充有關備案材料及證明材料,或修改有關備案內容,重新接受初審。

  (三)備案材料複審

  我委對通過初審的備案材料進行複審,收到學校報送的初審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學校複審結果。對於符合要求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材料,在《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設置備案編號,加蓋備案管理專用章,在招生簡章和廣告附頁上加蓋騎縫章,併發還學校備案材料。

  未通過複審的學校,應按書面要求補充有關備案材料及證明材料,或修改有關備案內容,重新接受複審。

  (四)備案材料公示

  學校備案材料經複審通過後,我委將在指定的查證網站上公示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後的15日內,在學校網站公示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

  (五)報送招生簡章和廣告樣刊

  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廣告發佈後15日內,將所發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刊送備案材料初審辦公地點存檔。

  (六)備案有效期

  本學年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有效期自備案之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學年已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如需變更,必須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如本學年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與上一學年相比未發生變化,且相關證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內,可簡化備案程式,將上學年備案有效期延長至本學年。

  四、備案受理時間

  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15日;每週一星期一至周五星期五9:00-12:00,13:30-16:30。

  五、備案管理機關和地點

  我委作為北京市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管理機關,負責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備案管理工作。

  (一)備案材料網路預審及初審

  1.辦公地點:海淀區北四環中路展春園小區22號樓111房間北京民辦教育協會內;

  2.聯 係 人:孫秀芹、胡麗雷、李苗;

  3.聯繫電話:62383547、62388341、62380114(兼傳真);

  4.電子郵箱:xiehuibeian@126.com 。

  (二)備案材料複審

  1.辦公地點: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09號619室;

  2.聯 係 人:王曙輝、瞿靜;

  3.聯繫電話:51994962、66074897(兼傳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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