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5-01
  5. [成文日期] 2015-03-30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5〕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柔區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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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5〕15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第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懷柔區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和諧的市容環境,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的郵政、電信、資訊、環境衛生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項目依據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的設施目錄確定。

  第三條 區市政市容委為本區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協調與實施。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依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對有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區公安交通、規劃、民防、消防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工作。

  第四條 區市政市容委應當會同規劃、交通、公路、水務、園林綠化、供電、燃氣、通訊、郵政等有關單位,制定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詳細規劃。

  第五條 設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要符合相關規定的設置規劃、標準和規範。應當滿足人們出行使用和安全的需求,方便使用、易於識別、便於維護。在保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數量、規格、造型等方面與城市形象及周圍環境相協調。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設施應當合併設置,提高城市公共空間的利用效率。

  第六條 設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佔壓市政管線檢查井、妨礙管線維修、妨礙衛生和園林綠化作業;

  (二)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

  (三)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四)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容貌;

  (五)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築物、構築物高度;

  (六)超過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定的限制高度;

  (七)影響周邊單位和居民居住、採光、通風、通行,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

  (八)侵佔綠地,損害植物生長等;

  (九)其他妨礙交通通行或影響市容環境等情形。

  第七條 申請設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機構代碼證書、設施設置方案、設施的平面設計圖和彩色立面效果圖、設施的實際佈置效果圖、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和維護保潔方案、設置設施的施工方案等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區市政市容委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補齊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補正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區市政市容委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公路分局、區公安交通支隊、區園林綠化局等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聯合審查。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出具同意設置或者不同意設置的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該項申請。

  第十條 區市政市容委應當根據本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審查結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決定書中説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如需對已經審批並設置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時間、規模、樣式、數量等情況進行變更的,原申請單位須向區市政市容委提出變更申請,經區市政市容委組織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對經批准同意的申請,區市政市容委應於批准後3個工作日內,將標明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規模、式樣、數量、安裝時間等具體情況的審批文件複印件交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設置、日常維護管理情況進行巡查。對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的,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場所設置各類設施,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區公安交通支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相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市政市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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